【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电子数据具有客观性、依赖性、脆弱性、隐蔽性、综合性等特征,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确立了电子数据为一种新的独立的证据种类,审查认定电子数据应以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为标准,分两个阶段进行,首先审查合法性及初步关联性,再审查真实性及实质关联性。
【关键词】电子数据;特征;法律地位;审查认定
随着电子科技以及信息网络的发展,人们相互沟通交流越来越依赖电子技术与现代信息网络,电子数据层出不穷,如电子邮件、BBS帖子、聊天记录、上网日志、上线时段等等,这些电子数据也越来越多的出现于刑事案件中,有的甚至成为定案的关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趋重要,预示着电子数据证据时代的来临,但这种新的证据形态也给刑事诉讼理论与司法实践带来困扰,如何在刑事诉讼中正确理解其概念、特征及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有效运用,是当前理论界、实务界急需研究的问题,本文拟作初步探讨。
一、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
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电子数据是否具有刑事诉讼证据地位;二是电子数据的证据属性归属问题。
1、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虽然一度缺乏立法上的认可,但近年来在刑事诉讼中已普遍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IP地址等电子数据信息作为证据使用,越来越多的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电子数据作为定案证据,有关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也初步作出了规定,电子数据具备刑事诉讼证据地位早已得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普遍认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立法形式肯定了其证据地位。
2、电子数据的法律归属。即电子数据属于何种证据形式,是一种新型的独立证据,还是属于传统证据形式,若是后者,则又具体属于哪种证据形式。法学理论界、立法部门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探究从未停止,不同学者先后提出了各种学说。如有学者认为电子数据应作为传统证据种类的电子形式存在,“即它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而是分别属于传统证据的范畴。在我国一时还难以通过证据立法对证据的‘七分法’进行修正的情况下,将其分别归为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电子证人证言、电子当事人陈述、关于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以及电子勘验检查笔录无疑会是最合理的选择”。有学者则认为电子数据应当归入书证的范围。此外,其他学者先后还提出了“视听资料说”、“物证说”、“鉴定意见说”、“混合证据说”、“独立证据说”等不同观点。笔者同意“独立证据说”。
虽然对于电子数据的证据属性曾面临“诸说并立”的局面,但近年来随着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独立证据说”的主要理由:①与其他证据不同,电子数据必须有专门的收集和保全方法;②电子数据种类繁多,形式广泛,新类型层出不穷,很难将其一一归入传统证据种类;③电子数据的客观性、依赖性,使其具有独立的证明价值;④电子数据形式上的多样性、脆弱性、综合性等特性决定了其应被赋子独立的法律地位,如此才有利于其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修改后刑诉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赋予了电子数据以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
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认定是紧紧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的,只有符合这“三性”标准,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电子数据虽然是一种新型的证据种类,但它也具备证据的基本特征,对其审查认定也应以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为标准,来决定是否采纳。笔者认为,对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应当分两个阶段进行,首先应先审查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及关联性,不过此处的关联性主要是指初步的关联性;第二步再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此处的关联性是在初步关联性基础之上的实质关联性。
1、审查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关联性
1.1 审查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只有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获取的电子数据才能据以定案。具体而言主要应审查:①主体是否合法。只有法定机关及专业人员才能调查收集电子数据,才能进行勘查、鉴定,才能制作、出具相关电子数据文书,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机关、个人所收集的电子数据缺乏合法性。②获取电子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司法人员和律师调取电子数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③获取电子证据的方式是否合法。在审查合法性的基础上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非法的手段、非法的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应子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2 审查电子数据的初步关联性。初步关联性是指电子数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天然客观的联系,涉及犯罪事实的某一方面,如果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自然应先直接予以排除,以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2、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
2.1 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真实性即客观性,主要审查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遭受伪造、变造、篡改的情况;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正常,形式上有无被修改的情形。
2.2 审查电子数据的实质关联性。在真实性基础上,还要审查电子数据的实质关联性,即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具有因果、条件、时空等客观联系,对犯罪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明作用。
三、结语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证明作用,迫切需要对电子数据的调查收集、认定、鉴定进行法律规制,但我国的电子数据相关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妨碍了电子数据证明作用的充分发挥。笔者认为,应在法律层面逐步完善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制度,充分发挥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文/李霞 杨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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