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法国刑事参审制沿革
- 来源:楚天法治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刑事参审,法国大革命,陪审制度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04-13 15:18
【摘要】法国大革命后,英国的陪审制登陆法国,之后其经历了多数次或成功或失败的改革后,逐渐演变成了形成了具有法兰西特色的法国刑事参审制度。将介绍法国刑事参审制度的沿革,介绍其沿革史中数次较大的变革,并分析法国现行参审制度形成的历史原因。
【关键词】参审制;沿革;法国
一、1791年陪审制度登陆法兰西
从18世纪启蒙运动开始,大部分法国法学家和著名思想启蒙家对国内残酷且践踏人权的司法程序十分不满。为了改变法国自中世纪以来纠问式的诉讼程序,解决法国刑事诉讼中诸如秘密审判等诸多痼疾,这些思想家和法学家将目光投向了海峡的另一半,希望英国成熟的陪审制度可以帮助法国改变国内的司法现状。
在1791年大革命后,法国迅速制定并颁布了新的法律(以下简称为1791年法律),新的法律除了些许技术细节外,全盘引进了包括审判陪审团及控诉陪审团的英式的陪审制度。
1、陪审员的遴选程序
1791年法律规定了只有年满30岁并能够支付10天以上工作税的法国公民才拥有成为陪审员的资格。拥有陪审员资格的法国公民将被登入陪审员总名单,审判陪审团及控诉陪审团的陪审员都将从这份名单中产出,两者的遴选过程稍有不同。每个省的行政长官于每一审判季度前从陪审员总名单中选定200名审判候选陪审员和30名控诉候选陪审员,之后每个月在从这些候选陪审员中随机选取12名审判陪审员和8名控诉陪审员参与该月的刑事起诉和审判活动。
2、控诉陪审团
当控诉陪审团的指导法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新证人证言后认为应当提起控诉,则由其起草起诉书并交由政府特派员签署。若政府特派员签署,则由控诉陪审团的指导法官召集控诉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表决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诉讼。
出于对犯罪嫌疑人名誉的保护,控诉陪审团的审判活动并不公开进行,在审理前指导法官须告知陪审员们的义务和职责,并给陪审员出示起诉书和各项书证。在审理正式开始后,整个审理过程需严格遵循言词原则,指控人和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但在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并不出庭。在听取了指控人和证人的指控和证言后,控诉陪审团将进行秘密表决,在表决过程中指导法官应当回避。由于只是表决是否正式对犯罪嫌疑人提起控诉,故表决只需通过简单多数即可将犯罪嫌疑人移交刑事法庭进行审判。而如果表决没有通过简单多数,则需当庭释放犯罪嫌疑人,对控诉陪审团的决定不得提起上诉。
3、审判陪审团
1791年法律规定了法国刑事庭审过程中需要遵循公开和言辞原则,与英国的陪审制度一样,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陪审员只需旁听无需发问。在庭审结束后,法官会对陪审团做案情总结,陈列有利或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在最终的表决阶段,1791年法律规定12票中的9票绝对多数通过即可定罪而非英国的全票通过制度。但是如果法官认为陪审员的裁判有误,则可下令追加3名陪审员,重新进行表决,重组后陪审团的表决须达到12票方可定罪,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这种情况十分少见。1
1795年法国又颁布了《犯罪与刑罚法典》在技术层面对陪审制度进行了更加向详细的改进和规定。提高了陪审员的资格限制,新的苛刻条件使得符合陪审员资格的公民比例仅为1791年法律的二分之一。2二是规定了不得针对审判陪审团的判决提起上诉,只能提起再审申请。三是创设了问题列表制度,此项制度对法国刑事参审制度的影响很深时至今日仍在刑事参审制度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从1791年登陆到1808年的改革,法国陪审制度在这段时间的实行并未取得良好的效果,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部原因也有此时陪审制自身内部制度缺陷的问题。
众所周知,在这段时期法国国内的政治局势十分混乱,一是国内政治斗争十分激励,保守派和雅各布宾派等各类政治势力的斗争延伸到了司法领域,这使得控制陪审员遴选以通过司法手段打击政敌的情况频频出现。二是国内执政政府频繁更替,造成法律政策频繁更替,各届政府频繁出台与1791年法律原则相违悖的法律,严重影响了陪审制度各项规定的实行。
除了这些外部因素的影响,1791年的陪审制度在制度设计上也存在很大的缺陷。1791年法国的陪审制度基本上照搬了英国的陪审制度,其带来了英国陪审制度优点的同时却并没有改进英国陪审制度中的缺点。过高的陪审员资格限制和由行政机关控制的陪审员的遴选3,使得陪审团制度并没有完全成为平民参与司法的有利工具。同时由于没有设置陪审员损失补偿和强制参加陪审的制度,使得陪审团缺席庭审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1808年陪审制的倒退
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改变与其国内的政治环境息息相关,自拿破仑·波拿巴通过雾月革命上台执政后,其为了保证自己至高无上的统治,拿破仑本人十分厌恶陪审制度。故在1808年制定的《重罪法典》中限制了陪审团的作用,并加强了行政机关对陪审团的控制。
首先,1808年的《重罪法典》规定了严格的“有能力刑事裁判职责的公民”的条件,极大提高了陪审员的资格限制,同时还加强行政机关对陪审员遴选程序的控制。行政机关和法官对陪审员候选名单和最终名单遴选的操作使得陪审制度完全丧失了其平民参与司法的初衷,成为了统治阶级的传声筒。
其次,《重罪法典》废除了控诉陪审团。在拿破仑执政前期法国国内很多省份由于长期以来国内局势的动荡治安状况并不理想,加之控诉陪审团时有滥用控诉权致使犯罪人逍遥法外,法国政府认为控诉陪审团阻碍了刑罚的实施降低了诉讼效率,不利于政府维持治安的稳定。故在《重罪法典》中取消了起诉陪审团,并设立了以阅读书面材料来决定是否起诉的起诉法庭来代替起诉陪审团。
最后,《重罪法典》及之后最高法院对其的司法解释限制了审判陪审团的作用。一是推出了联合否决制度,严重限制了判决陪审团的权力。二是《重罪法典》规定法庭若一致认为陪审团的有罪判决有误可裁定该案件交由下一庭期的重罪法庭审理,该规定实质上严重削弱削弱了陪审们团的最终决定权。三是最高法院之后在对《重罪法典》的解释时,将“同一事实不再被重新定性和起诉”中的“事实”解释为“法官定性的事实”,该解释赋予了法院对事实的定性权力,实质上废除了“一事不再审原则”。
三、波旁王朝的复辟与贵族陪审团(1815—1848)
随着法兰西第一帝国的消亡以及波旁王朝的复辟,同时期自由主义思想兴起其影响着法国政治、文化、社会的方方面面。在这一时期,法国的陪审制度在1808年陪审制度的基础上作出了一些积极的改革,但是受到君主政体的限制和自由主义思想的一些错误影响,陪审团依旧受到了诸多限制。
在这一时期,陪审员的遴选方式并未作出任何重大的改革,陪审员的资格限制依旧很高加之整个遴选过程受到行政机构的操控,使得大部分平民无法成为陪审员。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这一时期由于受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陪审制度在一些重要的技术细节上做出了一些积极的改革。一是在1831年通过法律废除了1808年《重罪法典》的联合否决制度,并将简单多数表决制度改为需以三分之二赞成方能作出有罪判决的绝对多数表决制度,这一改变使得刑事诉讼更加保护了人权并加强了陪审团的独立性。二是增加了陪审团对减刑情形的表决权。1832年通过法律将1824年设立的减刑情形的决定权从职业法官手里转移到了陪审团手中,陪审团不仅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表决还可以对被告人的减刑情形进行表决。这一个改革进一步制约了职业法官对案件的影响,加大了陪审团的权力。
四、法国第二共和国的理想化陪审制与第二帝国的傀儡陪审制
从1848年到1851年,短暂的第二共和国是法国陪审制度发展的最高峰,二月革命后法国迅速制定出了新的法律(以下简称1848年法律)对陪审制度进行了多项积极的改革,扩大了陪审团的权力。首先,1848年法律重组了重罪法庭的人员构成,规定重罪法庭由1名职业法官和12名平民陪审员组成。在法庭上,法官只负责维持庭审的正常进行,而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及是否具有减刑情节的裁判皆由陪审团作出,并且陪审团所作出的裁判不得上诉和改变。其次,1848年法律重设了控诉陪审团并增加了轻罪陪审团,轻罪陪审团的人员配置与重罪陪审团相同,且也不得上诉。最后,1848年法律改变了陪审团的资格限制,新的法律规定:除了不能使用法语读写的公民、受雇佣的仆人、破产者、精神错乱者、具有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以及被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刑的公民外,年满30岁的法国公民都拥有陪审员资格。
第二共和国的陪审制度除了没有规定对陪审员的经济补偿制度外,其他各项制度都已达到理想化的程度。但是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受到当时法国国内依旧强大的旧贵族势力的干扰,1848年所制定的陪审制度并没有完全起到预期的效果。随着1851年路易.拿破仑.波拿巴发动政变并建立了法兰西第二帝国,陪审制度再次成为了政治斗争中打击政敌的工具,成为了“傀儡陪审制”。
在整个第二帝国期间,法国政府出台了多项法律重新规定了陪审制度,加大了行政机关对陪审团遴选过程控制和对陪审团权力的限制,法国的陪审制度再次经历了大的倒退。
五、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陪审制的有限改革
随着1870年第二帝国的陨落,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府废除了第二帝国关于陪审制的相关法律,并于1872年11月通过了新的法律在对陪审制进行了改革,但是由于国内保守派势力的影响改革的内容极为保守,在第二帝国时期陪审制的基础上做出了有限的改革。
首先,新的法律在陪审员资格限制方面并没有做出重大的改变,依旧将持不同宗教信仰和不同政见者排除在陪审员资格范围外,仅仅去除了“被判处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徒刑的公民在5年内不得担任陪审员”这一条规定,其他不适格条件与第二帝国时期的陪审员资格规定相仿。其次,陪审员的选取没有实现随机抽选,依旧是由区委员会指定,只不过委员会的成员不再由行政机关直接指定而改为市议会选举产生。
可以说1872年的这次陪审制改革相较于第二帝国时期陪审制度的倒退来说,改革的力度实在太过于有限,就如当时的著名法学家Charnay所评述的:“这项法律是一个教权式议会的产物,虚伪并且反人民,其与帝国时期的法律一样槽糕。”但是由于法国政坛保守派的强势,该部法律一直沿用了近70年直至1941年法国通过法律以参审制度取代了陪审制度。
六、1941年参审制度时代的到来
1941年11月法国议会通过了新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新的参审制度即职业法官与平民参审团共同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表决,并于1945年通过法令的形式正式确立下来,以此取代了1872年的陪审制度,并且迅速地融入到了法国社会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从1941年至今,除2000年改革可以就参审团的裁决提起二审上诉外,再无其他重大的原则性改革措施,只是修改了些许技术性细节。
陪审制在法国的150年历史中,其发展与演变与法国的政坛形势息息相关,他在法国的发展超越了司法制度而成为了政治制度的较量。从其被自由主义者引进欧洲大陆到最终不得不改为更加符合大陆法系传统的参审制度,这期间种种的波折说明这种来自于本国法律文化不符的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移植必须在一个政治体制稳定的国家进行,可以说这一法国大革命的后续产物在引进之初就注定其在这个风语飘摇的国家的发展不会顺利。
注释:
1 Bernard Schnapper,Le jury ciminel,in Une Justice 1789-1795,Fyard,1989,p.151. 转引自Bernard Schnapper,Le jury fran.ais aux XIX et XXème siècle ,in the trial jury in England,France,Germany 1700—1900,edited by Prof. Dr Antonio,Duncker&Humblot, Berlin,1987,p152.
2 A.Esmein, Histoire de la procédure criminelle en France,1882,repord.Anastatique 1969,pp.439-450. 转引自Bernard Schnapper ,Le jury ran.ais aux XIX et XXème siècle ,inthe trial jury in England,France,Germany 1700—1900,edited by Prof. Dr Antonio, Berlin Duncker&Humblot, 1987,p153.
3 每个审判季度陪审员候选名单的选取是由省行政长官选定而非随机抽选。
文/张家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