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探讨
- 来源:楚天法治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侵权,康菲,漏油,污染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04-14 07:46
——以二十一名养殖户诉康菲漏油污染案为素材
【摘要】2014年12月9日,二十一名养殖户诉康菲漏油污染案时隔三年后在天津海事法院开庭审理,由于该案影响重大,且距离新环保法实施之日很近,该案的庭审备受各界关注。案件的审理过程也暴露出海洋环境侵权认定存在很多难处,本文主要从因果关系的认定进行探讨,通过对已有因果关系认定学说的分析,对海洋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康菲事件;环境污染;因果关系认定
一、基本案情
2011年6月,位于渤海的我国最大海上油气田、康菲石油中国公司与中海油的合作勘探开发项目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栾树海等21名在此海域从事海产品养殖的渔民因此次溢油事故蒙受了巨额损失。事后,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调查组发布报告称,这是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污染了6200平方千米海水。作为该油田的作业者,康菲公司应承担溢油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康菲案件中暴露出环境污染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难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责任因果关系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证明标准,只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从康菲案件的审理可以看出环境污染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最大的难处之一。环境侵权事故中因果关系认定,将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而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司法实践中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存在技术性难题。
二、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1、事实推定说
事实推定说认为,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的举证,无须以严密的科学方法,只要达到某种程度的盖然性即可。1此说指出被害人只须证明有以下两点:其一,工厂所排放的污染物质到达被害人居住的地区并发生作用;其二,该地区有多数同样损害的发生。则法院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除非被告人提出反证,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否则就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2事实推定说不仅减轻了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还提出了一个以“盖然性”为标准的全新的判断规则,也正是由于这些优点,使这一理论为一些国家所接受和采用。
2、盖然因果关系说
“盖然因果关系说”认为: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只要证明了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联系的可能性,就达到了其证明责任的要求,然后由被告对此进行反证。只要被告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就认定其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如果被告能够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就认定其不存在因果关系。3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只要发生某种损害结果的可能,而且事实上已经发生,就认为行为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该对自己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3、必然因果关系联系说
“必然因果关系联系说”的基本观点:只有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行为人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4该学说认为:加害人必须对那些作为“充分原因”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这一损害范围的损害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充分原因”,须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具有极大的增加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三、完善海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几点建议
1、扩大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
在国外,因果关系推定乃基础,在此基础上,辅以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等理论,对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在实践中建议采取如下措施:①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推定中的因果关系推定,其所需要的标准是低于普通的盖然性标准;②污染者负有的义务不仅要提供反证,且需要就推定事实提供充分的反面证明;③受害人就基础事实进行证明,随后由污染者就其污染行为与受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证明。
2、因果关系认定时考虑公共政策因素
公共政策因素不可避免地会介入司法裁判。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学说和立法例表面上反映的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事实上其中包含了一定的公共利益考量。鉴于此,我国在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中应该吸收借鉴国外的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无因果关系理论等,结合现有的环境公共政策,放宽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以更为宽松的态度对待环境污染侵权中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
3、适当采纳汉德公式
汉德公式所要表达的核心意思是:“如果损害发生的盖然性是P,可能发生的损害的严重程度为L,行为人避免损害的负担为B,那么当B〈PL而行为人未能釆取避险措施时,行为人未尽到合理注意,行为有过失。”5汉德公式最初用来解决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但是这一公式也可用于认定环境污染侵权中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实际的操作层面,以“成本-损害”这一对关系作为判断标准,其目的是衡量环境污染侵权中的污染者是否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其次,在污染者避免损害行为的负担(B)的认定中,应该把握行为主体为避免环境污染侵权所支出的各种成本。如果成本的总和不足于防范损害的发生,即可认为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四、结语
康菲事件是典型的海洋环境污染案件,该案件的审理一定程度上是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认定难的一个缩影,尤其是因果关系认定难这一问题。降低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采用“低度盖然性”标准,考虑公共政策和现有的环境政策,以宽松态度对待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更好的选择。
注释:
1 [日]公害问题研究会.公害苦情商谈手册(三订版)[M].财团法人日本环境协会,1999.49~50
2 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78~179.
3 刘士国:“论侵权行为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
4 李显东:《侵权责任法经典案例释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1页
5 冯钰:《汉德公式的解读与反思》,《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第512-532页。
文/张艳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