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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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4-13 14:58
【摘要】在当今社会信用缺失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加强社会诚实信用体系建设并配套建立诸如“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奖励惩戒机制。因为诚实信用并非只能作为一种社会提倡的道德操守,还应当成为当代社会的法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法中的最高原则和最高理念,作为法律界的帝王规则在《合同法》中体现尤为明显。
【关键词】合同;诚实;信用;法律
一、诚信信用原则的历史和地域承接
中国作为世界文明古国之一,自古以来就提倡诚信为“立身之本”,强调“言必信,行必果”、“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和“仁”、“义”、“礼”、“智”一起备受推崇,“一诺千金”、“白纸黑字”、“货真价实、童叟无欺”这些俚言俗语成为教育人们重诚守信的宝贵良训。
如果说哪一条社会规则能作为人类社会的公则被各国各地域的人们所普遍接受,那首推的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古罗马人认识到当事人的诚实、善意和合作精神是履约的可靠保障,因此在罗马法中发展了诚实契约,后来被吸纳为民法的重要准则之一。德国也是在社会动乱和经济危机时期才意识到诚实信用这一原则的重大功用,才将其写入《德国民法典》,且在合同方面的适用性、伸缩性较之罗马法更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也变得更大。
二、《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尽管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人们对诚实信用的理解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归根到底,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层面上的一个行为规范。写入法律之前,没有人规定失信责任及应承担的后果。而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诚实信用从道德提倡变成行为准则进而成为所有市场主体的基本法律遵循。诚实信用准则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重合同,守信用,依据这一准则去履行义务和责任、行使和维护权利,市场经济才能焕发出生机和活力。相反,假如合同成为毫无约定作用的一纸空文,双方很容易就违诺爽约,那么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将无法进行,市场经济的大厦就会崩塌,最终伤害的是所有市场主体的利益。在中国人重信守诺的优良传统的另一面,恰是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的缺失导致了如今的诚信危机。签订合同时费尽心机钻空子,设陷阱,合同签订后“背信弃义”,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使本应双赢的结果变成一方利益受损甚至两败俱伤。一定程度上,市场主体能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而树立和培养全社会诚实信用观念,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已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务之急。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运用
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对《合同法》要义的高度概括。具体地说,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
1、合同订立阶段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前契约义务)
《合同法》第二章第14条第二款、第19条、第30条、第31条均体现出合同订立阶段的诚实信用原则,第42条更是明确列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的具体情形: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则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同时对违约责任也称缔约过失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2、合同的履行阶段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契约义务)
依照《合同法》第60条、第119条等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不得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及承担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这也就是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仅要全面、负责地履行己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对于合同中虽未约定,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尽的协作义务,也应善意地、积极地、自觉地履行。
3、合同终止之后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后契约义务)
《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一定延续性。例如:甲将房屋出售给乙,双方签订协议并已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乙方搬进这套房屋居住后发现该套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对此质量问题甲作为原居住者理应知晓却未告知乙,存在故意隐瞒的嫌疑,致使乙蒙受较大损失。这种情况下,乙可以提供合同上的请求,即甲违背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合同义务(甲在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应告知乙房屋存在的问题以帮助其解决),即协助等义务。甲违反了这种义务给乙造成了损失,其赔偿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在法院审理的经济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大部分都可以归结为当事一方或双方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所致。作为“帝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案件审理中可以作为“尚方宝剑”,发挥“君临天下”的作用,很好地弥补法律的空白和漏洞。但另一方面,作为一名法官来说,只有对《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做到正确理解、正确掌握、正确运用,才能维护好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吴凤友;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对公证之影响[J];中国司法;2002年06期
[2]张春普;附随义务涵义和价值理念的探析[J];河北法学;2001年02期
文/阚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