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研究方法之于法学学术论文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学术论文,法学,社会学
  • 发布时间:2015-04-14 07:52

  【摘要】法学学术论文,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法学研究的分类发展至今已极为精细,学术论文的写作也因此有了各自显著的倾向性表现。在诸多蓬勃发展起来的研究方法中,社会学研究方法的重要性还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其功效也未能很好地发挥。而法律是社会生活的抽象,根本上讲是以具体的实际的社会生活为其研究对象的,最后其存在的价值也必将回归至社会生活。社会学的方法,由始至终都密切关联社会实践,能够非常有效地尊重并且发挥人类的智慧,而法学,作为人类智慧文明的高度结晶,应当充分重视社会学方法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学;研究方法;法学;学术论文

  法学研究的分类发展至今,已极为精细,学术论文的写作也因此有了各自显著的倾向性表现。比如,民商类法学较为常用经济学的工具而结合形成法经济学或者言称经济法方面的论文;而法哲学则更青睐一些伦理学、道德哲学的学术理论从而使其论证更富有路径的贯通性。在诸多蓬勃发展起来的研究方法中,有一种研究方法,我认为,其重要性还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其功效也未能很好地发挥,这个方法就是——社会学研究方法。

  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大致分为两个维度,一是定量,一是定性。定量研究主要用观察、实验、调查、统计等方法研究对象。定量研究通常基于一种“现在理论”,这种研究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而定性研究大多采取参与观察和深度访谈而获得第一手材料,通过将这些资料进行归纳分析,逐步抽象出理论,与定量研究相反,定性研究属于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在实际研究过程中,两者均包括一些更为具体细致的方法诸如社会调查、分析、统计、预测等方法,由于其研究对象为社会事务,田野调查、抽样分析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调研形式,这些均难以在书斋中独立完成。而它的重要价值则恰恰在于走出象牙塔。由于社会学的方法,由始至终都密切关联社会实践,这使得一项社会科学,能够非常有效地尊重并且发挥人类的智慧,我是指人类的智慧文明能够在社会学的方法采纳中物有所值。而法学,作为人类智慧文明的高度结晶,应当充分重视社会学方法的作用。

  法学学术论文,自然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而法律则是社会生活的抽象,根本上讲法学学术论文是以具体的实际的社会生活为其研究对象的,最后其存在的价值也必将回归至社会生活。以一种不够准确的方法来对研究文本意义上的“法律”进行分类的话,法律可以包含有静态意义上和动态意义上的。动态意义上的法律是指生活中的法律,而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则更类似于“法学”的说法,更像是说一种学术研究。我们对动态意义上的法律需要重视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这一观点通常能够达成共识,因为显见,其研究对象本身就是社会学的目标。而对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在研究过程中,方法论的使用方面,则显得相对保守。实际上,即使是高度纯粹到奥斯丁、哈特、凯尔森,他们对某一个法律术语极致的研究剖析,最终也是能够指向法律实践——即便不是如法条般直截了当,而这种指向性是非常重要的,它甚至是这些研究存在的唯一必要性。法律毕竟不是语言学,它不需要纯粹语义学的精打细算。

  然而,尽管很多学者专家已经意识到了社会学方法对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因而有了专门的法学分支:法社会学。但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仍然或多或少存在下面的一些情况:

  1、引用的一些现成数据,与论文观点缺乏关联性论证,或论证本身强度较弱。我们在研读前辈们一些论文时发现,一些从他处直接援引的数据和论文本身关联性较弱,甚至作者并未很好地说明为何要援引所用数据,而是直接由观点到数据。同时,对数据本身的分析也有不够清晰的现象。由于数据属于直接援引,有时就难以就数据本身进行有效论证,随之的问题则是数据与论点之间难以较好地契合。

  2、观点之下,随意选取案例,案例与观点之间没有必然的、排他的论证关系。换言之,该案例可以佐证这个观点,但也可以佐证别的观点甚至是相反的观点。这是在学习论文著作中常有的感受。通常我们感到案例的选取似乎没有问题,但是细细推敲,这个案例若是换个角度似乎完全可以支撑另外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观点。我们不否认案例有时就是如此饱满而复杂,但对于一篇论文,选取案例时,还是需要一定得典型性而特定性。否则,案例的安排容易有堆砌之嫌。

  3、一个案例,无限随意抽象出整条论证链。围绕一个案例作精细的探讨,非但不该腹诽而且要极力推崇的,譬如《洞穴奇案》。但假若一个案例,核心要素被改动,附之其上后续添加的一些假拟情节,会显得极为随意。根据此种随意性较大的假拟变量而得出的结论会非常危险。因而,我们认为,对案例作分析时,应该尽可能地审慎,选择好确信的讨论初始点,将定量安排妥当,然后再进行变量的探究,从而根据变量的各种情形分析出不同的结论,最终自圆其说。

  4、或者全然的事实经验,或者全然的理论模型。据我所知,学术圈的一些学者前辈,因为各个学术分支传统有别,有一些对法社会学方法颇不以为然,在他们看来,做法社会学最大的诟病在于:堆一堆故事,就言称中国特殊性,就充当实践性研究了,实际根本难以称其为学术论文。这种情况确有存在。而另一方面,则出现了实验室逻辑——类似于数模、纯粹的数字统计、数据演算以及数学模型,高度凝练以及高度复杂的推理过程又让人高处不胜寒,不知其所以然。这种精密的抽象尽管是智慧的一种简约化的体现,但由于有时仅仅终结于数理却未能够最终回归于法学的结论而丧失了法学的特征意义。全然的事实经验缺乏逻辑的提炼,全然的模型缺乏实践的指向,如果能将两者有效结合,会是理想的研究方式。

  如何才能很好地将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运用于法学研究中,我的一个看法是应尽量同时做两方面的训练,即对法学学科的学生进行社会学基础方法的指导和训练。同时,有意识地对整个学术研究界做社会学方法论反面的引导,近年来做得较为热门的法经济学的研究是一个好的典范。如果能够在整个学术圈以及学院里达成重视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共识,法学学术研究将会更具有生命力,也更富于建设性。

  文/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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