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的构想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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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4-13 15:43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实行“一体化“办案模式,提高了办案效率,但其办案过程的相对封闭性,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备受争议,如何制约与监督便成为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改革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一体化“办案模式;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机构、办案人员、办案方式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鉴于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的特殊性,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政策,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制度化建设便是应有之意。
一、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工作现状
1、一体化模式简述
一体化工作模式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改革中的最新成果,设立检察院内部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是这一工作模式的开展前提,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四位一体是这一工作模式的基本内容。
第一,设立专门的办案机构。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公室,由主管公诉、监所部门的分管检察长分管,办公室集中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
第二,挑选、培养专门的办案人员。首先,人才组织。选择办案经验丰富、专业化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组成专门的办案队伍。其次,人才培训,为办案需要,对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心理辅导方面的培训。
第三,讨论设定专门的办案模式,即一体化办案模式下,由同一个案件承办人负责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等工作。承办人在审查案件后提出意见,然后由科室讨论,继而由分管检察长讨论决定案件是否批捕或者是否起诉。
2、现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缺陷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专门化、一体化模式,有利于提高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的工作效率与办案质量。但是另外一方面其办案过程检察机关权力过于集中,办案过程封闭等也备受争议。
2.1 办案过程封闭,缺少必要的监督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将批捕、公诉、诉讼监督、预防帮教等职能集中在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整个办案过程从捕到诉再到矫正都停留在办公室一个部门,包括案件的流程管理与质量管理也集中在部门内部(案管部门只负责审查案件的程序方面的问题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与其他部门无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联系。这样一来整个办案过程就显得十分封闭、不公开,缺少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缺少平衡与制约。
2.2 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制约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一体化办案模式下,要求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等工作。承办人提出意见后,经过科室讨论、分管领导讨论决定案件的处理决定,不用经过检委会讨论决定。在这种办案模式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公室对于捕与不捕,诉与不诉都有自由裁量权。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制度监督与程序约束,就容易导致不该捕的捕或者该捕的不捕,不该诉的诉或者该诉的不诉。
2.3 人员配置过少,工作压力大
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一体化办案模式下,除去以前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外,还有预防帮教的工作,在一定的人员配置下,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压力也随之增大,因此在办案人员将主要工作精力放在批捕、起诉、诉讼监督上时,预防帮教的效率与质量势必会受到影响。
因此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过程的透明度、开放性,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提高预防帮教的质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公室的权力形成制约与监督便成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探索与创新的必然要求。
二、人民监督员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的探索
1、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概述
人民监督员制度初始于200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到2014年,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全面实行了11年,其宏观架构和微观制度设计在实践探索中都在不断改进并走向相对成熟和完善。对于强化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等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促进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践行是公民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助于民众参与司法,进而监督、影响司法,提高办案质量。其次,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是司法改革蕴藏的价值诉求体现。现代法治语境下,司法改革的目的即为“确立一种合理的司法体制以实现通过司法所追求的调控社会的功能,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目的也正是为了使司法体制更加趋于合理”。最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基于宪法赋予的权利,并为实现这些权利实施的监督,体现了人民对司法活动的直接监督,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2、人民监督员如何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第一,人民监督员介入未成年人刑事审查逮捕。在案件审查逮捕过程中,人民监督员通过参与案件讨论或听证会的形式介入审查逮捕过程并提出相关意见,案件承办人须将人民监督员意见如实逐级反映给科室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并记入相关文书。承办人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由检察长决定或者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委会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并作出充分的说明。
第二,人民监督员介入未成年人刑事审查起诉案件。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宣布不起诉决定,并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建议,承办人详细记入相关文书。
第三,人民监督员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回访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在不捕不诉释放后或者判处实体刑刑满释放后,承办人和人民监督员到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以及所在社区或者学校开展回访,听取失足未成年人的犯罪前后对犯罪的不同认识和思想汇报,然后对失足未成年因人制宜的提出不同的建议,例如就学的专业,或者工作的方向等等,同时承办人和人民监督员和失足未成年人的家长采取“一对一”的形式开展家庭课堂,针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原因与家长共同商量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和矫治的对策。
3、人民监督员介入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意义
人民监督员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对现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
3.1 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制定详细监督程序,使人民监督员通过参与考察、诉前调查、不起诉宣布、跟踪回访等形式进行全程监督,从而拓宽了外部监督渠道,有助于消除社会疑虑和当事人的抵触情绪,避免激发潜在矛盾,同时有利于规范和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3.2 促进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开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在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未检部门除了要履行常规的逮捕、公诉职责之外,还必须重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人民监督员来自于普通群众,具有更强的亲和力,能够更好地与未成年人进行交流,在帮教、社区矫正等环节引入人民监督员参与往往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人民监督员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完善
第一,加大人民监督员选任力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案多人少”,“熟人化”,“监督员类型单一”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办案质量与效率。针对人民监督员数量、质量有限的问题,应当加大人民监督员选任力度。一方面从年龄、职业、专业等方面加强选择与培训,建设一支多层次、多样性的人民监督员队伍;另一方面加强检察院内部的交流,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人民监督员的交流机制,相互监督。
第二,丰富帮教监督形式。目前,人民监督员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帮教形式多为谈话形式,缺乏多样性与灵活性。针对此,应当扩大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的形式。积极创新帮教方式,在谈话教育之外采取更多未成年人较为容易接受且更有实效的方式进行帮扶教育,加大动态跟踪教育力度,进一步拓宽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渠道和监督方式。
参考文献:
[1]刘文乐:《捕诉环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程序分流机制研究——以广东省S市L区检察院实践为样本》,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沈威、郑昱:《冲突与平衡:基层侦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之重构——以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原则的适用为视角》,2014年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山东临沂。
[3]陈卫东:《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4期。
[4]岳慧青:《我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构建设问题研究》,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3期。
[5]四川在线:“市中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http://neijiang.scol.com.cn/fznj/content/2013-09/05/content_51435563.htm?node=154537。
文/赵昕 杨丽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