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罪犯矫正社会化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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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4-13 14:08
【摘要】在监狱罪犯教育改造中,随着行刑理念的国际化,在传统的报应刑体系之外,出现了矫正刑的观念。这种观念认为,罪犯是刑罚执行的对象的同时,也是可以并需要教育和挽救的,刑罚的过程本身就应该是惩教合一的。本文从罪犯的社会学定义入手,通过对监狱现行矫正制度的分析,研究监狱如何运用社会化的手段提高罪犯矫正的效能。
【关键词】罪犯矫正;社会化:小议
谈罪犯矫正,我们首先要正确认识罪犯。什么样的人才被称为罪犯?从刑法学上讲,罪犯就是行为触犯了刑法,侵害了公私权益,而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尽管这个定义把罪犯的范围勾勒得很清晰,但无助于罪犯矫正这个论题没有帮助。本文尝试从社会学的角度为罪犯做一个新的定义。
一、罪犯矫正是再社会化的过程
恩格斯说过,人的本质就其现实性而言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在人类社会中人的成长,必然会经历社会化的过程。一个人从小在家庭和学校学习知识和技能,是一次社会化;出社会之后,为适应社会、融入社会而发生一些变化和发展,又是一次社会化。如果这两个社会化过程没有走好,出现了认知与社会共识有偏差甚至相悖的情况,那么基于其对社会共识的误解、扭曲、错构,一个人的行为就可能表现出超越或者破坏社会规范的特征,各种形式的犯罪就出现了。而这些误解、扭曲,错构了社会共识,并使自身行为超越或者破坏了社会规范而不被社会接纳的人,就很可能触犯社会共识的强制规范——法律,然后成为罪犯。应该说,罪犯总是社会化不完善或者偏离社会共识的那部分人。
从这个角度重新认识了何为罪犯,那么我们常说的罪犯矫正,其实就是使偏离了社会常识的人重新接受社会共识的过程,也就是一个再社会化的过程。
二、关押罪犯是去社会化的过程
监狱作为执行自由刑的强制机关,需要对所有经由法院判决确认的犯罪分子采取强制的关押措施。监狱关押必然使罪犯进一步脱离社会,漫长的刑期使得原本就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一群人,更加失去与社会融合的能力,是一个去社会化的过程:
1、监狱特殊的环境
我国的监狱大多装备了与社会高度隔离的封闭设施,高强电网,武警塔楼,戒备森严,也无形中渲染了一种威严、神秘和压抑的气氛。长期身处这种环境之中的人,看待事物的方法,与身处自由空间内的人必然是无法混同的,甚至会使得一些罪犯心理失衡、人格异常。这种高警戒度的措施固然是出于安全防范的需要,但对于罪犯的分类处遇和再社会化,则是一种阻碍。
2、不够科学的分押分管制度
根据《监狱法》规定,监狱需要对关押的罪犯需要进行分级关押分类管理。但实际上,传统的罪犯分类制度在现在的社会发展水平上,显得既不那么科学,操作性也有所欠缺。把罪犯简单地按照犯罪性质简单地分为财产型、暴力型、性欲型、其它这几个类型,这个分类方式本身就存在未遵循分类穷尽性和排他性的原则,边界模糊,区域重叠。实际上,在当前的监狱里,不同类型犯罪的交叉感染现象极容易发生。最终的结果往往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坏习惯没改掉,又染上一身毛病。这一点是对罪犯的矫正工作更加不利的。
3、封闭的处遇制度
监狱在确保安全稳定的压力之下,对会见、获得资讯和对外通讯,都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进行严格限制,能少则少;而对一些开放性质的处遇措施,如离监探亲、域外劳动等,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下,能免则免。而封闭的环境加上封闭的制度,罪犯的“去社会化”现象只会更为严重。
4、不被重视的教育制度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被认为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目标的主要手段和前提。但实际上,尽管理论上教育改造的作用被反复强调,其重要性和实践性往往被过分低估。由于历史的原因、体制的缺陷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狱面临的沉重压力,教育改造同安全防范、经济效益这些可以数字化的硬性指标相比,成了重要性只停留在口头上的象征性工作。
三、监狱社会化矫正的现状
1、监狱和社会对社会帮教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首先,由于监狱传统的监管模式和思维,社会帮教的开展收到诸多制约,一直未能在罪犯的教育改造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以至于监狱自上而下均忽视这一种方式在罪犯矫正中能的效果。在监狱的日常教育中,始终以传统的教育方式占据主导地位,社会帮教工作得不到重视。其次,由于历史原因,监狱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位于穷乡僻壤,与世隔绝的地方,社会对封闭的监狱始终存在误解,对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缺乏正确认识。始终认为“罪犯”是人民的敌人,是社会的渣滓,是专制的对象。只能惩罚,不能挽救,只应管制,不应教育。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开展,一些国外先进的人权观念逐渐在社会上产生影响后,人们对罪犯态度才有了转变,认为他们也是社会的一份子,既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害人者,又是需要社会力量予以帮助教育的一个特殊群体,也应该得到宽容和理解,更需要得到教育和帮助。但总体上,人们对社会帮教工作还缺乏认识,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最后,不得不提的是,一些家属对监狱的教育工作不了解,认为只要人关在监狱里,所有的教育和矫正,都只是监狱的责任,而放弃了自身对犯罪亲人的挽救努力。而另一些家属则出于对监狱管理制度的偏信和误解,在与罪犯交流中不自觉地向罪犯灌输了对抗监管、破坏秩序、投机取巧等思想观念,反而妨碍了罪犯的正常改造。
2、实践中社会帮教活动次数少、形式单一、缺乏连贯性
第一,次数少。由于重要性常常受到忽视,社会帮教的次数极为有限。每年寥寥几次如“蜻蜓点水”般的社会帮教,所能起到的教育效果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第二,形式单一。在具体的帮教活动中,常用的做法一是邀请罪犯亲属过来探视、安慰、鼓舞罪犯,以保证罪犯能够安心改造、积极改造;二是请社会团体到监对罪犯进行道德、理想、前途教育,树立改造目标,增强改造信心;三是邀请刑满释放人员回来做“现身说法”的演讲,以榜样的力量感召罪犯改过自新。然而罪犯的犯罪类型千千万,犯罪原因万万千,仅靠这“三板斧”,难以对各类罪犯都达到良好的教育矫正效果。第三,缺乏连贯性。社会帮教依靠的是社会力量,社会资源的离散导致社会帮教内容的不连贯性。缺乏连贯性,东打一枪,西射一箭的教育方式,不利于集中力量,对重点问题乘胜追击,导致矫正效果的减退。
四、矫正社会化的探索
笔者认为,新形势下,监狱应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社会化手段,努力提高罪犯矫正效能:
1、主动出击,以积极展示消除误解
监狱要获得社会力量的援助,首先得采取更积极的措施,扭转“监狱就是暗无天日的地方,关押的罪犯都是罪大恶极的凶徒”的错误观念,使社会对于监狱能够正确认识。一要“请进来”。定期邀请不同的社会组织,到监狱来参观,对监狱的环境和罪犯的生活、改造、劳动、学习的真实状况做一些了解。其实这种方式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实践。一些监狱单位作为“窗口单位”,允许一些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监进行警示教育,这就是让社会了解监狱的一种方式。但还可以更进一步,邀请知名人士、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到监狱里看看,代为宣传和报道,向社会还原一个真实、透明的监狱。二要“走出去”。由监狱单位组织宣讲团、展出团、艺术团等,主动到其他单位进行宣传,对监狱的一些不涉密的管理体制、教改原则、组织机构进行介绍,减少社会对监狱的神秘感和畏惧感。消除误解,增进理解,争取认同,从而获得更多的社会帮助。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监督,把一切都放在阳光底下,保证廉洁从政。
2、提升高度,抓社会化矫正主线
矫正社会化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就应该把社会化,当成一项系统化的工程来做。一是态度上要重视,正确认识社会帮教在罪犯矫正上的重要意义,抛弃过去的无用主义和形式主义作风,让社会帮教工作起到它应有的作用;二是要抓住主线,整合资源。政策、人力物力、设施设备等相关资源要始终围绕提高社会帮教效果的主线,致力于减少耗费,提高效率。三是在现有经验上扩大社会帮教的形式和内容,综合运用报告、讲座、资助、帮扶、义演、咨询等方式,既追求帮教效果,又注重帮教效果的连续性和。
3、开展试点,做开放式处遇探索
普通监狱受到自身职能的限制,必须与世隔绝,这直接导致了本身就不适应社会的罪犯进一步被社会遗弃。这本身就是与矫正目的背道而驰的。基于这个认识,国际上早有通过减少对服刑人员自由的限制,尽量地缩小监狱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差距的开放式处遇制度的探索。美、英、法等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都有开放式处遇制度,比较有特色的有美国的一些中间刑罚形态(如周末监禁)以及法国的自由刑以及刑罚暂停的制度,以及近期在印度的“罪犯餐厅”。完全开放式的处遇制度由于其实际存在的弊端,如贬损刑罚特质、威胁社会安全等,同时有悖于我国传统的行刑观念,暂时不合适在我国推行。但仅借鉴一些开放式的处遇制度,作为对罪犯的再社会化的尝试,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五、结语
因此,笔者认为,监狱由于其职能的先天劣势,要对罪犯进行再社会化,实现矫正罪犯的最终目标,必须借助外力——社会的力量。罪犯矫正社会化,以社会化的手段进行罪犯的再社会化,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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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