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律师辩护人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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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4-13 14:48
【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关系到刑事诉讼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律师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律师辩护人的权利范围和贯彻程度直接影响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实现的广度和深度,也昭显着司法运作中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所以加强和维护律师辩护人的权益保障才能更好地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关键词】刑事辩护;人权保障;职业责任
近些年我国出现的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遭遇被诉入狱的现象,提请我们重新思考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现状和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时的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当年的“李庄案”、“北海惨案”引发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和讨论,源于该类案件并不仅仅影响到案件当事人,也事关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生存以及更多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命运。
一、律师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享有的权利
1、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辩护律师,是受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的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律师辩护人。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关于律师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法律当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专家和学者们主要有这样两种看法:
比较常见的一种看法是,律师辩护人不属于诉讼主体的范围,因为一般讲的诉讼主体,应当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也应当是刑事诉讼基本职能的主要承担者,辩护律师帮助被追诉人实现辩护职能,但在理论上并不符合以上谈到的两个条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辩护律师可以看作独立的诉讼主体。理由在于,辩护律师依据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辩护活动,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他们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虽然辩护律师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以后才能取得辩护资格,但在诉讼过程中,他们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2、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辩护律师在从事刑事诉讼活动时,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中,法律应当赋予其享有相应的权利。一般包括: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人身权利;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权;查阅案卷权;调查取证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获得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利;代行上诉权;代理申诉或控告权;获取案件各种法律文书副本权等等。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通过辩护律师的活动来帮助实现自己的权利。辩护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亲属委托或法院制定后,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通过辩护活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得以更好地实现,尽可能获得更为公正的审判结果。
二、我国律师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现状
我国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人很多时候都面临的是一种严峻的执业环境。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曾经直言:“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不是不好,是很不好,已经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1]从近些年的数据来看,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问题甚至有不断恶化的趋势,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和实行,甚至其人身权利也遭到了侵害。
“李庄案”和“北海惨案”是近年来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辩护律师在从事刑事诉讼活动牵扯带罪入狱的典型案例。李庄,担任龚刚模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后龚刚模向警方举报:辩护人李庄在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诉逼供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后,李庄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法院一审宣判: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北海惨案”中,四位律师对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件做无罪辩护,后被广西北海警方以伪证罪采取强制措施。在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辩护中,为被告人辩护的所有律师全部涉嫌作伪证被抓,这是一件非常震惊的事件!辩护律师在辩护中权利得不到保障,就有可能随时遭受不白之冤,甚至身陷囹圄。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国家法治文化的不断深入,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我国律师队伍的数量不断发展壮大。由于律师在国家人民的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此,律师也发展的好坏也关乎着国计民生。律师的天职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在这个过程中就免不了要与国家公权力做出对抗。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势单力薄的律师怎样才能充分履行职责而又避免自身权益的侵害,这一问题令人深思!
新刑诉法的相关法条中,对保障辩护律师权利的内容有了相应的调整。例如,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或第一次被侦查机关讯问之日起,辩护律师就可以持律所函、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会见当事人。侦查机关应立即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同时还取消了“陪同制度”。新刑诉法在对律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上已经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我国律师的权利保障仍然呈现出不健全和不完善的状况。我国每年都会出现有部分律师在从事刑事诉讼辩护活动中被牵扯带罪。不健全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规定不能得到切实履行,导致我国的律师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多有忌讳,不能充分履职。
三、我国律师辩护人权利保障不力的原因
1、法律规定方面
法律法规制度方面的不健全和不完善,贯彻落实的不到位,应当当是造成我国辩护律师执业环境严峻的首当其冲的原因。立法滞后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在改革开放后,专注于经济方面的建设,现在,经济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优异的成果,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却严重地落后于经济建设,没有取得像经济建设那样的骄人成绩。所以,国家的富强,需要依赖强大的经济,但完善的法律制度才是我国长治久安、繁荣富强的保证。
2、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的滥用
刑事诉讼活动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的,每个阶段都有国家专门机关的主导和参与,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侦查阶段是警察侦破案件的关键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承担者刑事追诉和法律监督的双重角色;审判阶段,法院最具权威,作为刑事案件最终结果的裁决者。而在这一系列过程中,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缺乏或缺失,就极易造成权利的滥用。刑罚权滥用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侵害,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律师辩护人权利得不到充分行使,自身权益也或受侵害。近年来暴露出的很多冤假错案,就是由于国家专门机关滥用权力,实行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程序权利得不到保障造成的。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与国家公权力的对抗中,往往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扩大律师权益,严格国家公权力的行为边界,将有利于律师辩护人更好地履行职责。
3、律师自身方面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律师的性质被定义为“国家法律工作者”,他们的身份属于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这使得律师维护其当事人权益的职责难以实现,因为他们特殊的身份,面对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时,难以发挥作用。这是律师发展史上一个非常尴尬的时期。后来通过的《律师法》把律师的性质描述由“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变为“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资格,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将律师同法官、检察官等国家法律工作者区分开来,并确立了司法行政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减少了律师职业活动的行政干预,淡化了对律师进行的行政管理的色彩。近些年来,律师队伍的数量不断增加。律师从业人也是良莠不齐,在我国的一些地方,由于各种原因,好多不具备执业要求的人员也在做律师,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黑律师”。不同区域之间,律师素质也差异很大,经济发达地区相对来讲,从业律师数量多且专业素养也相对较高,而在一些贫困的、不发达地区,不但执业律师数量少,优秀的律师更是凤毛麟角,有些及其偏远地区甚至有可能没有执业律师。有些律师政治敏感度不高、参政不足;心理承受能力不够强、缺乏敬业精神等等也是造成律师权益保障不力的原因。
四、发达国家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简介
资本主义国家律师的社会地位较高,他们的权利保障也相对完善。西方国家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样统称为“法律家”,他们认为,律师执行职务除保障当事人权益外,还同时起到了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的社会公益的作用。其次,律师在国家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等各个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3]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除了为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人身权益服务外,还大量的参与国家政权。这一点在美国尤为突出,美国历任总统中,出身于律师的就有一半以上。美国的检察官和法官绝大部分也是从律师中选拔任用的。律师在这些国家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而也拥有着重要的社会地位,使得这些国家的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也做得比较到位。
五、如何更好地保护律师辩护人的权益
1、法律规定方面,扩展有关律师权益规定的广度和深度
从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和权利范围方面看,刑诉法修改后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就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给了律师发挥其法律专业才能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机会,律师越早地介入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才越有利。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拥有的权利方面,并没有太多变化,这对于辩护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实质方面突破不多。所以,更加地扩大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权利才能更实质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新刑诉法和新律师法都在规定律师权益方面有了很多内容的补充和权益的扩展,并且互补衔接,但从更高角度来讲,法律对律师权益范围和内容的看法还是有些保守,希望不久将来有更大的突破。
2、监督惩处实践中公权力滥用对辩护律师权利界限的侵害
权力很容易被滥用,公权力更是如此。手握重权的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专门机关,更多的是一个追诉犯罪的角色。国家公权力要追究一个犯罪行为,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赋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职责,要为他的无罪、罪轻更或免除刑事责任进行积极的争取。这样就使得辩护律师和国家公权力形成对抗,站到了国家追诉犯罪的对立面,尤其是刑事辩护与刑事侦查、检查等公权力的对立。对侦查、检查权的约束和监督不够,控方和辩方在地位上的失衡,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情绪抵触,极容易导致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在执业中受案件牵扯被追诉的情形发生。过去十多年,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有几百例。因此,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更好地实现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3、律师队伍自身专业素养、执业责任感的提升
通过以前的律师资格考试和现在的司法资格统一考试,很多的人从事了律师职业,进入了律师队伍。和社会中从事其他职业的群体相比,律师群体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行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对自身的权益带来侵害,人身安全出现危险。前面文章中提到的李庄案,就是被告人举报自己的律师唆使其作伪证,再有,广东的马克东案件,也是当事人检举自己的律师诈骗。所以,律师应当时时刻刻记住自己的职业责任所在,严格依法办案。
参考文献:
[1]参见《健全与强化律师职业法律保障研讨会》,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第99页。
[2]参见庄学娉《从李庄案叹息我国律师的执业困境》,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12,第92页。
[3]参见马文娟《辩护律师权利保障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第39页。
文/赵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