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滥用的法律规制探讨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计算机软件,版权,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15-04-13 16:11

  【摘要】随着科技时代的到来和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的计算机技术日益成熟。计算机软件也伴随计算机诞生而产生,它成功将计算机的使用价值和运用范围都表现得淋漓尽致,网络科技的出现,计算机行业发展渐渐也进入到瓶颈期,而在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计算机软件发展也面临着很多新的问题,例如由于其可进行复制与扩展,从而导致软件被盗用修改,导致盗版猖獗,严重侵害了软件开发者的权益,而讨论和研究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对于计算机软件行业的规范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版权滥用;法律规制

  一、引言

  计算机软件是现代生活、工作必不可少的获取信息以及编辑信息的工具,随着人们对自身的知识以及发明的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知识产权类的话题也格外关注。现代网络信息的虚拟性和随意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和规范的管理,由于难以抓住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的要点,所以知识产权保护一直都是阻碍计算机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而笔者将通过本文,就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滥用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探讨。

  二、当下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现状

  就目前社会背景下,分析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应当将计算机软件的基本性质与特点作为分析参考方向,即如以下几点:1、构成复杂,一些常见的计算机软件构成主要是一些相关程序以及文档文件,其中程序是计算机软件重要部分,由于缺乏独立的运行能力,计算机程序必须要依靠计算机作为媒介进行运行,程序软件是一种虚拟抽象的事物,并不是具体化的物品,版权保护难度较大;2、可被复制,可复制性决定了软件传播与适用范围都是比较广,而且制作成本低、比较便捷,并且容易在人们不知不觉中丢失,从而造成软件版权受到威胁,但却难以开展保护工作;3、开发成本较高,计算机软件开发需要充足的人力财力资源,开发时间较长而且工作量较大,更新周期很短,这些都导致软件版权被侵害时,开发者会受到难以负担的经济损失;4、用途的多样性,计算机软件按照用途可以感受其多样性,例如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办公工具,另一方方面计算机软件可以用于编辑文字作品,所以也就成就了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性和专利性,造成版权保护的困难[1]。

  三、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根据美国使用商用软件的联盟的相关调查统计结果,每年世界计算机软件因为被复制或者冒用导致的经济损失可以高达140亿美元,而且计算机软件盗版现象可间接导致软件行业发展缓慢,其原因一方面是广大软件开发者无法负担软件被盗用产生的经济损失,从而不敢开发更多新的软件;另一方面,数量巨大且价格低廉的盗版假冒软件占据了大量的市场,正版软件失去了应有的生存空间。所以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已经成了刻不容缓的事情,并且针对计算机软件用途的多样性,相关保护法规也需要进行与之相适应的调整,从而完善计算机软件在各行业版权的全面保护[2]。

  四、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范围

  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对象是一些合法、正规、科学的计算机软件,而并不是所有的计算机软件,而计算机软件按照保护的必要性可以分为以下可被保护软件与不可被保护软件两类:

  1、可被保护的计算机软件

  可被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含有目标代码和源代码的计算机程序,通常意义上的编程是指有对计算机程序进行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的编写,其中源代码是指由字符组成的程序语句;而目标代码是指由符号组成的汇编指令或者程序语句,前者早已被世界列为保护对象,而关于后者是否需要保护也在美国引起了各方的激烈辩论,但目前也被列入保护对象中。我国的相关保护法律也与国际统一,即将这两类程序代码都作为计算机版权保护的基础,例如:一些计算机法规已经明确规定:源程序和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程序,而相对应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也应当被作为同一类,即只要符合计算机程序特点,就要进行版权保护。但进行保护时需注意:目标代码与源代码并不是对应的,并不能通过单一软件的目标码进行判定,而是要再次对比程序源代码作为判断依据。另一种是具体化硬件程序,计算机硬件虽然不属于软件,而我国也没有出示相应的版权保护法规,但是学术界已经普遍认定计算机的完整性,即包含硬件程序和软件程序,简单的说,就是讲计算机硬件程序作为计算机程序的一种,而且计算机硬件也完全满足《软件条例》中的要求,并不能因为其具体化而忽略对它的保护。

  2、不可被保护的计算机软件

  不可被保护的计算机软件通常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没有使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版权保护的适用范围是针对目前依然具有使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而其他没有使用价值的软件可以不必进行版权保护。二是简单的软件程序,由于其开发周期和时间都较少,只是短期的运用,缺乏研究意义的特点可以不被列入版权保护范围。三是违法或者违反思想道德的软件程序,计算机软件保护受到法律保护的基础在于其合法性,而一些违法或者违反社会道德的软件程序不但不能被作为法律保护对象,同时法律还要进行严格的管理。例如:一些在用户计算机中非法传播广告、木马病毒或者色情信息的计算机软件等[3]。

  五、结语

  随着计算机软件技术是科技创造的成功,也是开发者智力和思想的结晶,所以必须要就计算机的知识产权开展保护措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根据不同计算机软件的用途和特点进行区分和保护,以保证计算机行业稳定与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运嘉.计算机软件整体保护模式之探讨—版权法与专利法之双重视角——以山西省大同市为例[J],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03(12):1-107.

  [2]赵勇军.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问题及改进路径研究[J],文体用品与科技,2014,08(08):5.

  [3]李静.计算机程序的软件版权保护与专利保护分析[J],电子测试,2014,10:138-140.

  文/王元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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