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时事报导看中国专利环境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时事报导,专利
  • 发布时间:2015-10-28 16:06

  【摘要】近年来,社会公众对专利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各类时事报导也经常涉及专利概念,但是由于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和专利概念的认知程度仍不够深入,部分涉及专利的负面报导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的误解和不安。显然,这有碍专利的普及和发展。本文从我国的法制建设、专利发展现状和专利制度建设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的专利环境。

  【关键词】时事报道;专利事件;现状;专利环境

  随着社会公众对专利的关注,专利在时事报导中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多,如涉及明胶专利的皮废料制明胶事件,发明家官员等报导。在关注与专利相关的时事报导时,笔者发现,这些报导中经常存在对专利基本概念或者程序的错误理解。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否正常,我国的专利事业正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环境中呢?

  一、事件回顾

  2012年4月25日山东商报A7版刊登了一篇题为“废皮制食用明胶,还是专利呢”的报导。报导中涉及内容有“铬鞣皮废料制备食用明胶的工艺方法专利早在1991年就申请了,专利号是911089551,..皮废料制食用明胶曾获专利..按照知识产权法,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上述制备工艺的专利保护已在2011年失效”。报导称“有网友提出,授权专利后,如果发现专利可能存在问题,或者新标准出台,是否对原有工艺复查,并向社会公布呢?河北省知识产权局一名工作人员答复记者:知识产权授权之后,没有复审程序。”等。随后由“毒胶囊”事件引发的“明胶专利”事件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有关“明胶专利”事件的争论此起彼伏,将专利审查工作推向焦点。

  事件发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京华时报发表了标题为“有专利不代表产品合法”的报道[1],向公众解释了申请号为91108955.1的专利申请并未获得过专利权。另外报道中还指出“假如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了专利授权,但又最终被证明有害公共利益,据专利法规定,可以以该专利妨害公共利益或无积极效果等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这些内容向公众解释:专利授予的是对技术的独占权,而不代表该技术方案可直接应用于社会生产、制造、销售和生活等方面,其可否进入生产、销售及流通等环节还必须符合我国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即使专利被授权,如果不符合授权条件也可以被无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尚广振,唐春发表文章针对这一事件指出:应当严格区分专利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分工和责任,才能在面对专利授权问题时,回归到专利制度本质的逻辑上来,从而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2]。

  2014年专利再一次与热点问题关联起来。2014年8月11日新京报第A03版刊登了题为“‘发明家官员’武长顺发明了什么”的内容,该报导称“武长顺申请了35项专利,其中的34项与智能交通等领域相关,..王立军..也曾有多达150项发明专利,..据新京报梳理,武长顺发明的35项发明专利,有12项专利所有权属于三家公司..”。

  事实上,该报导中模糊了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人的概念,经检索,报道中所指的武长顺作为申请人的专利只有一个,其他专利中武长顺只是发明人或者发明人之一。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人在专利申请中的地位,以及所具有的权利是完全不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是专利申请权的拥有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或其他组织,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申请人随之变成了专利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只能是个人。《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第7条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专利法》第6条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以及权利归属给出了明确解释。由此可以看出,专利制度中并未规定单位领导人不能作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只要“武长顺”或者“王立军”的确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就有权利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从以上两个事件的报道可以看出,一方面,相关报导没有认识到专利法与其他法律的分工,导致了被专利业内视为常识的问题不断被放大,引起社会公众的严重误解和不安;另一方面,报导中对于专利权、申请人、发明人等专利基本概念不能正确区分;这些混淆均发生在应当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记者群体中,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专利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3]。

  二、法制建设现状

  专利法作为我国法律的组成部分,与我国法制建设处于同一步伐。

  第一、我国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要真正建立成熟的法律体系需要大量的司法实践和经验积累,而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才真正进入法律现代化的轨道,因此,我国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多待完善的方面。例如:在我国,立法尚未确认隐私权的概念[4]。“我国民法通则没有确认公民的隐私权或以其他方式保护公民的隐私”,“隐私实质上被当作一种名誉方面的利益。这不利于对公民隐私权的充分保护”[5]。概念不清晰,对于实际法律的执行势必缺少有力依据。

  目前我国没有新闻出版法,在自然人个人隐私权与新闻出版自由、社会公众监督质检不能划出明显界限。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的缺失致使我国的法律不能从民法、行政管理法等法律角度保护公民的隐私权[6]。我国现有著作权客体制度存在不足,如:存在作品定义不严谨,作品分类不科学,作品种类不齐全,具体作品种类定义不科学等问题。如果作品定义不严谨,作品种类不全将会导致某些作品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7]。

  第二、当代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呈现出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的特点:一方面,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为中国人的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进程。另一方面,社会结构的转型期所具有的矛盾性又使法律意识在现代化过程中呈现出过渡转型时期的特点,具有多元性和矛盾性,中国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在诸多方面还不成熟,对法律的性质、功能、态度和信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偏颇之处。重要表现之一为大多数人开始对法律有比较正确的认识,但也存在对法律的误解[8]。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的法制建设以及公众的法律意识都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而在专利的受理、审查、授权、维权等各个环节都与我国的其他法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专利法》作为我国法律的组成部分,处在我国法制建设的大环境中,必然需要与其他法律共同发展完善。例如:《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涉及法律,社会公德,公共利益的审查,当专利审查中涉及到隐私权,肖像权,著作权时,如果相关法律中这些概念不清,势必给专利审查带来不便;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专利法中对假冒他人专利的概念解释不同时,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人的量刑或者处罚将会有很大差别。因此,某种程度上,我国法制建设的大环境决定着我国的专利环境。

  三、正视专利现状

  首先,我们应当正确认识我国专利的现状。一部成熟的法律往往需要经历上百年的历练才能得以完善,中国专利事业从1984年起步到现在仅仅30年的时间,专利神圣的光环仍然没有完全褪去,如:按照文化传统,政府颁发的证书象征着某种荣誉、象征着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而实际上,在专利制度中,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并不能代表权利的永久稳定性或者技术的高端性。这主要是由于专利制度很多地方与我国的文化传统不一致,妨碍了人们对专利制度的了解。另外,专利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公众对专利法的了解需要较长的时间。专利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体系,它包括专利权的界定、专利权的评估、专利杖的保护、专利信息的传播、专利权的流通和专利的产业化等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是一个复杂的体系,例如:专利权的界定又包括申请、审查、行政复议、复审、无效宣告、法院审理等环节,而专利申请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环节,专利申请需要考虑有关权利的归属、申请的时机、类别、申请的成本、技术的专利性、竞争对手的相关情况、申请文件的撰写、申请文件公开的时机、申请的国家、要申请国家的专利制度、优先权的使用、宽限期的使用、代理机构的选择等方面,而且专利的申请文件必须按照特定的格式,申请过程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9]等等,一个申请人短时间内完全了解这些事项难度太大。

  其次,我们应当重视事件的处理。事物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发现问题,中国专利要发展,就必须找出问题所在,这样才能对症下药。当公众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具有不良影响的专利申请公布或者授权时,即便审查不存在缺陷,但是在整个社会没有完全接受事实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过有效途径积极地向公众解释事情的前因后果,这样可以避免社会矛盾激化,毕竟,我国还没有达到全民熟悉和了解专利法的程度。待事件冷却之后,我们不应当松懈,应当积极澄清事实,明确专利事件中社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重申法律的公信力,以此为契机推动专利事业的发展。

  四、我国一直致力于专利环境的建设

  事实上,我国一直在加强专利法以及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建设,并不断取得瞩目成就。

  1、重视方向决策

  修改《专利法》是专利法建设的重要体现之一。从1985年发布至今《专利法》被修改过三次,依次为1993年,2001年和2008年三次修改。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到新的高度,1992年改革开放进入新的阶段,在新的起点上再次向前迈进;2001年我国加入WTO;2008年改革开放30周年,经济发展再次上了一个新台阶。经济的发展带动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此时专利法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满足社会整体发展的需求,专利法的修改也成为与时俱进的历程。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进行统筹部署和整体推进,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指出正确方向。对专利申请、审查、授权,专利质量,专利保护,专利法完善等作出具体部署,提出了专利领域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和要完成的主要任务。2013年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达82.5万件,占三种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首次超过1/3,发明专利申请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逐步提升[10];成为我国专利申请由重数量重速度向重质量重效益转变的关键点。

  2、加强服务硬件建设

  2014年,专利大事应接不暇:2014年7月30日,中国北京朝阳(涉及服务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业务正式启动;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2014年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通了专利数据服务试验系统,免费开放,为社会公众提供中、美、欧、日、韩五局现档专利数据的下载和更新。

  这些事件具有轰动效应。通过中国北京朝阳(涉及服务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所有符合授权初审条件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即可获得授权,比常规申请缩短半年以上时间。这对审查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显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的实力和对审查工作的决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新阶段,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从此,中国专利将逐步进入更加完善的法治保护的时代,为专利秩序的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专利数据服务试验系统是全球各知识产权机构中首个在提供本国专利基础数据以外,还向社会公众提供他国专利基础数据的平台。该平台使创新者及时掌握世界高科技研发及产业化最新动态,减少信息开发的时间和成本,提升创新创业能力,能有力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3、法律保障建设

  专利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专利权的主体以及其他专利参与者,只有保障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的利益,专利才有发展的动力和现实意义。

  2010年12月29日公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六十号局令,新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取代了旧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1年11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拉开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序幕。《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成为2012年专利行业的热点。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教育部等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

  以上措施将为新的经济环境下规范专利行政执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征求意见稿,重点提出了加强管理专利管理部门职能,设立侵权赔偿制度,赋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权等修改建议,力求切实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对职务发明的重视将为保护职务发明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有利于调动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的创新积极性,无疑会为专利环境的上游扫清障碍,给专利创造注入活力。

  五、结语

  柳传志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中国人不懂,也在官司中败诉过;第二阶段,政府部门开始重视这一问题,并建立相关主管部门,但政府对中国企业可能会有所偏袒;到第三阶段,发现假如不解决知识产权的问题,也许会影响自身的发展[11]。中国专利正处于什么样的阶段呢?笔者认为,中国专利处于这三个阶段共存的时期。

  我国专利正逐渐融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而社会公众对于专利的熟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经过不断地实践。尽管公众对专利的理解存在偏差,但令人欣慰的是,我们也看到我国2013年受理发明专利申请量位居世界第一,中兴通讯在“337调查1”中获“四连胜2”等好消息。我国的专利环境正处于高速稳定的发展时期,至上而下都在不断地努力,毋庸置疑,专利强国离我们越来越近。

  注释:

  1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2012年11月举行的“科技创新全球化进程中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法律实务高峰论坛会”上,中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已判决的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

  2 北京时间2014年8月15日凌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美国交互数字集团诉中兴通讯专利侵权一案作出最终裁决,裁定中兴通讯不侵犯美国交互数字集团的专利权。由此中兴通讯成为目前唯一获得美国“337调查”四连胜的中国企业。

  参考文献:

  [1]京华时报,2012年4月28日,作者:张然孙思娅;

  [2][3]尚广振,唐春,“上帝的归于上帝,凯撒的归于凯撒”专利法视野下的明胶专利事件辨析,电子知识产权,2012年5期,p30-35;

  [4]张友宾,论公众人物的限制性隐私及其法律保护,《学术交流》,2007年8月,总第161期,第8期;

  [5][6]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05月第1版,p74-81;

  [7]郑华聪,我国著作权客体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科技与法律》,2011年第5期;

  [8]刘旺洪著,《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p288;

  [9]季节,试论专利制度的中国化,《挑战与应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论文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p115-117;

  [10]《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6周年]激励创造:提质增效促进转型,发布时间:2014-6-3,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记者王宇);

  [11]新浪财经,柳传志:中国知识产权问题与市场经济历史直接相关,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2014年04月09日,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hy/20140409/212818749713.shtml.

  文/庄劭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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