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注册制改革的目的和内容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证券,注册制,改革
  • 发布时间:2015-10-28 17:04

  【摘要】我国的证券市场一直是由中央政府主导的,从发行审核到上市交易,再到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但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应当遵循基本的优胜劣汰市场经济规律,以证交所和投资者为中心。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关怀”,并没有使证券市场朝向一个繁荣、有序的方向发展,反而频频出现崩盘、权力寻租等问题。我国证券市场要朝向资本市场化的方向发展,首要问题就是对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美国证券市场作为当今世界上最成熟、最有活力的资本市场,其证券制度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反思之处。

  【关键词】证券市场;注册制;改革

  一、我国证券注册制改革的目的

  中国股票市场是政府推动下产生的,设立之初的目的是就为了帮助国有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的问题,我国证券市场则从一开始就是中央政府主导的产物,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证券市场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伴随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唯一不变的是政府的审查和监管一直渗透其中,虽然也有意识地弱化政府的作用,加强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但是如果不改变制度,恐怕政府一直主导证券市场的这一“惯性”将会持续下去。中国的股民在这个信息爆炸的年代,已经有很多渠道知晓上市公司的信息,中国股民也已经不再像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那样对股票市场一无所知了,所以政府不应该再替投资者做决定,投资者应该比政府会更重视自己的金钱利益。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不仅仅是股票公开发行方式的改革,定位“注册制”背后的含义应该是重新定位政府职能,将政府监管严格限制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所有市场能解决的都交给市场。美国的证券发行虽属于注册制,但也包括实质审查的内容,只不过与我国的核准制相比,其在信息披露、政府职能、事后监督和惩罚的方面有巨大差异,可以说美国的证券市场在这些方面做得远比我们好。

  所以我国证券注册制改革的目的,浅层次是为了弱化政府职能、突出市场作用,提高发行效率,但最终和最根本的目的,应该是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有序、公平健康的证券市场,为急需资金的“潜力股”企业提供有效而又公平的融资渠道,而不再让证券市场成为有钱人圈钱的游戏场和孕育腐败的温床。

  二、我国证券注册制改革的内容

  众所周知我国的证券市场完全是在中央政府的建立的,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因为当时我国刚刚从计划经济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如果要像美国那样自发地形成一个证券市场是完全不可能的。然而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随着证券市场问题频发,发行制度的改革也是势在必行的。接下来就以美国证券法为参照,对我国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提出自己的一点想法。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公开、公平的证券市场

  注册制的理论依据是: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政府并不对证券资深的价值作出任何判断。注册制的核心环节是信息的披露,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约束的基础。应制定信息披露的规则,规则的制定应立足于投资者,使信息的披露可以做到全面细致、公开透明。其次应该严格控制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影响市场,确立披露文件的中心地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还非常不完善,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证券发行人及承销商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建立一种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将披露信息的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发布虚假信息的处罚力度,不仅要对信息披露违规者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还要对那些损害公众投资者权益的虚假信息追究其法律责任。将审查的重点由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转换到公司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准确上来。

  2、将对投资者的保护作为设置整个证券制度的核心,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要落实到证券发行具体审核条件的设置中来

  我们可以从美国各州的实质审查条件看出其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倾向,比如通过限制证券发行承销的费用来避免过度稀释公众投资者的资金。而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条件是将重点放在上市公司自身的有关情况,例如发行人近几年的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是否规范运作、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等等。所以,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条件应就如何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做出进一步的修改。

  3、建立对投资者的赔偿制度

  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应该证券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企业信息披露不实等违反证券法行为造成投资者利益损失要承担法律责任。证监会以及审发委的工作人员如果存在渎职等违法行为,也应当对受害的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证监会可以就信息披露有虚假的企业进行罚款,建立一个像美国“公平基金”的投资者赔偿基金,该笔款项再支付必要的管理费外,应当赔偿给与本案的受害投资者。有的学者提出可以有证监会对违法且提起民事诉讼,将民事赔偿也作为对受害投资者进行补偿的一部分,这可以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证券制度的改革,应该以加强信息披露为主要任务,以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目的,以弱化政府权力,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为主要措施进行。证券市场的出现本来就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如果再用计划经济的手段或者思想来规制的话,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证券市场中应该体现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而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这就要求在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证券法的立法、司法方面发挥先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继红:《论转型期中国股市的政府监管行为》,载于《嘉应学院学报》,2004年,第22卷第4期

  [2]范建:《商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4版

  [3]孙智全:《中国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载于《公共管理》,2014年第36期

  文/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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