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者死”与当代法治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法治,死刑,人权
  • 发布时间:2015-10-28 16:42

  【摘要】中国传统法制观念里杀人偿命、血债血偿的思想根深蒂固,对待死刑的观念受到政治、经济、环境、统治阶级思想各方面的影响,为了实现正义的价值要求对犯罪行为作出应有的惩罚。这种观念源于同态复仇,存在于任何民族与国家的历史中。在中国古代与儒家思想相结合,对中国的刑罚制度影响深刻,至今我国依然存在死刑制度,其与中国古代的“杀人者死”的法律思想密切相关。随着现代社会对于保障人权的关注,部分国家废除了死刑制度,但是我国死刑观念的发展虽然有所变化但是总体上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关键词】杀人者死;同态复仇;死刑观念

  “杀人者死”出自汉·司马迁《史记·高祖本纪》,公元前206年,刘邦进咸阳后,为了取得民心,向关中百姓宣布:“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在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复仇观念与古代的宗法制度和思想道德相结合更加深了复仇观念对中国法律观念的影响。这种复仇习惯也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历来重视罪刑相当,追求犯罪与刑罚相当。两汉初期,以黄老思想为指导统治,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使中央政权得以稳固,整个中国逐渐形成统一的局面。中国历代统治阶级在大力倡导儒家忠孝节义的伦理道德观的同时又将儒家思想应用到实践中去,将儒家的道德观纳入到立法、司法活动中,使法律成为贯彻封建地主阶级正统伦理思想的工具及其附庸。[1]

  “杀人者死”的复仇思想能够得到儒家思想的肯定主要是由于其符合孝道,合乎礼义,同时能够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儒家思想认为复仇观念符合天理人性,是人类正常的思想反应。这种罪刑相当的观念深深影响了我国的刑罚制度,虽然与现代社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着极大差异,但是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存在了这种犯罪与刑罚具有等价关系的思想。

  死刑观念作为一种主观的观念根植于每一个民族的法律发展历史中,受到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经过长久以来的发展与沉淀形成了属于每个民族和国家较为稳定的死刑观念。死刑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以剥夺人生命的方式惩罚犯罪,从其产生以来在中国的刑罚体系中一直属于主要的刑罚种类。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现代社会死刑经过了漫长的改变却依然存在。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发展,中国的死刑从痛苦的各种处死方式,比如五马分尸、凌迟处死,改为现在的注射方式,逐渐减少犯罪人死亡时的痛苦,这也是中国法律体系中死刑的进步与发展。

  人类不断由野蛮走向文明,刑罚制度也由残忍滥施走向人道、规范。

  在中国古代,对于杀人者死的原则,也有种种例外规定。比如官当、八议、上请、恤刑制度,体现了不同等主体之间身份尊贵者的特权,同时在面对礼法冲突时部分符合统治阶级尊亲指导思想的杀人复仇行为也有被赦免的可能。

  目前全球各个国家对于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废除死刑制度,废除死刑已经有了全球化的趋势,使得中国不得不面对废除死刑的问题。但是死刑制度在中国并没有那么容易被废除,究其原因就在于死刑制度在中国几千年来的刑罚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由于中国传统思想中杀人偿命的观念根深蒂固,想要废止死刑制度面临的阻力不仅来源于政治压力同时也很难被普遍大众所接受。完善刑法、构建合理的死刑制度,理应成为现阶段刑法理论的基本责任。[2]死刑作为最为残忍的刑罚是与人道主义理念相冲突的,同时死刑对于被害人除了心理上的报复情感得以安抚并没有实质的补偿,并不会减少被害人的痛苦,而且对被害人的生活并没有积极帮助。虽然杀人者死符合中国大众的情感需要,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废除死刑体现的是法律上的进步与对于未来社会的美好期望,并非只有死刑制度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长久以来人们所追求的法律价值就是公平正义,杀人者死的这种复仇思想让人们认为只有犯罪者得到相应的惩罚,承受了同样的痛苦才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但是基于现代文明对于尊重人权的追求,剥夺生命的死刑是与人权保障不相符合的。人的生命是最为宝贵的,虽然是对犯罪者的惩罚但是这与杀人行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个人在面对公权力的时候是相当弱小的,国家不能以其公权力的强大来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要考虑到中国死刑适用的现实与中国传统的死刑观念相关联。“杀人者死”意在报应与惩罚同时起到威慑与预防的作用。在中国死刑的惩罚与预防作用至今仍然受到人们推崇,人们普遍认为杀人偿命的做法具有正当性。并且经过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对犯罪者处以死刑能够实现人们心中的公平正义价值。因此,在死刑存废之争中杀人者死是更为关键的焦点,同时也是我国大众内心普遍对于正义的认同。[3]许多犯罪者在实施犯罪的时候都认识到自己实施犯罪的后果,但是依然实施了犯罪行为,这就不能否认死刑对于犯罪的威慑作用并没有期望的那么大。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所处罚的都是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其应该具有一定的谦抑性,对犯罪者处以极刑无疑是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的。

  “杀人者死”的法律思想长久以来对于我国一直有着很深远的影响,依然是人们基于传统思想对于刑罚的普遍情感。虽然废除死刑制度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是大势所趋,但是长久以来传统的法律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并非是容易改变的。鉴于我国的社会现实及传统文化环境的影响,死刑存在至今有其一定的根据。我国现在对于死刑的保留是当今社会的必然选择,以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大众的接受程度还不适宜废除死刑制度,但是对于公平正义与尊重人权依然是我国法制改革的追求。

  参考文献:

  [1]赵秉志,王东阳.中国古代死刑观念论要[J].南都学坛,2008

  [2]张小虎.废除死刑的理论预期与保留死刑的现实必然[J].社会科学研究,2007

  [3]蒋冬梅.杀人者死的中国传统观念及其实践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

  文/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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