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男男强奸案”探析我国强奸罪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刑法,人权,强奸罪
  • 发布时间:2015-10-29 10:23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不断地开放,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摆在我们面前,性权利,这个被法律保护的作为人的基本的权利也一次次面临着冲击挑战,特别是男性性权利受到的冲击让我们一次次的陷入思考,我国现行强奸罪的规定正面临挑战。为适应种新形势,完善我国强奸罪、有效降低犯罪率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强奸罪;性权利;性自由;“男男强奸”

  一、引言

  我国现行强奸罪的规定基本是从1979年刑法中沿用下来的。因此,必定受到当时社会背景的影响。然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强奸罪作为旧刑法的产物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面临着现实的挑战。笔者将针对男男强奸这一问题结合我国强奸罪的法律规定做简要分析。

  近日,九江市庐山区海会镇年丰果园一名守园的老大爷深夜遭一男子强暴,引发众多网友关注和热议。8月4日下午,记者从当地公安部门获悉,当晚性侵老大爷的男子已被抓获,九江人,目前已被刑拘。

  涉嫌强暴大爷的男子虽已被抓获,但对于成年男性“强暴”成年男性该如何定罪,该男子将会受到何种法律惩处呢?这一问题也引起不少网友关注。

  男性被强奸的新闻层出不穷,使得性权利这个经久不衰的话题又重回到人们的视野。作为一个法学院的学生我不自觉的会分析男性被强奸在法律的范围内嫌疑人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结果:(1)造成对方身体受轻伤及以上可构成故意伤害罪;(2)若侵犯对方的人格尊严或是名誉,则可构成侮辱罪,若是情节较轻的还可以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若致人死亡的,也有相应的罪。

  大多数人可能知晓这样一个大致结果可能不会再追究,可是本人作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想问的是如果不是守园大爷被性侵而是守园大婶被性侵呢?大家肯定都知道这不就是强奸吗?对啊,结果确实是这样的,可是我想说的是:为什么同样的时间,同样的地点,同样的嫌疑人实施同样的行为,唯一不同的是男人变成女人,结果就会在法律的范围内得到不一样的认可?这是为什么呢?

  在我国这样一个提倡公平公正,男女平等的的法治社会,为什么男性的性权利与女性的性权利却得不到同等的保护呢?

  二、我国强奸罪的规定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显然,强奸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主体。单独直接实行犯只能是年满14周岁的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

  2、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此罪的对象。

  3、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4、强奸罪的客观方面是:必须具有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强行性交的行为。

  可见,在我国当下,“强奸”被认为是“男性针对女性”的强迫性行为,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随之而来的各种新形势的犯罪也正在上演、包括了“男性针对女性”、“男性针对男性”、“女性针对男性”以及“女性针对女性”的所有情形下的强迫性行为,由于我国强奸罪的行为对象只限定为女性就可知道守园大爷被性侵与守园大婶被性侵肯定会得到两种不同的结果,我国法律侧重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忽略了男性性权利的保护。

  三、外国法律对强奸罪的规定

  下面我们看看国外一些国家在强奸罪方面的规定,例如,《德国刑法典》第177条规定:“强迫他人忍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性行为,或让其与行为人或第三人为性行为的”;法国《刑法典》第222-223条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不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英《1993年性犯罪法》也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从国外法律的规定来看,强奸罪不再区分性别,男性的性权利和女性的性权利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四、完善我国强奸罪的建议

  上文已经谈到,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正面临着现实的挑战。对此,我国可以借鉴外国的做法,对刑法在强奸罪上存在的不足应予以完善,具体可包括以下几方面:

  1、修改强奸罪的定义。将强奸罪中的“妇女”改为“他人”,这样强奸罪的主体、客体、对象即扩大到男性,可以真正做到男女平等,维护法律的严谨,修补法律的漏洞。

  2、丰富强奸罪的内涵。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既遂采取的标准是插入说,随着新形势下强奸形式的多样化,这种普遍的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如本文讨论的男男强奸一样,男男之间既遂与未遂该怎样区分,众所周知,男女生理结构的不同,我国现有刑法规定的既遂标准也不能适用,因此,应该扩大强奸罪的内涵,分情况区别对待,如保留现有的男性强奸女性的插入说标准,而增加规定男性强奸男性,女性强奸女性的既遂标准,如将同性之间的扣、摸、口交等纳入强奸罪的内涵,将有利于刑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开展。

  五、结语

  刑法是保护人权的最后一道大门,社会不断发展,出现的各种问题也更加复杂,对新的问题,旧的刑法的部分观点已经不能适应新问题的解决,对于强奸罪来说,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对完善我国强奸罪中的不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可以更好发挥刑法保障人权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魏平雄,赵宝成,王顺安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高明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93.

  [4]罗结珍译.法国新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40.

  [5]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255.

  文/邵亚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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