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民商分立体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民商分立,法律制度
  • 发布时间:2015-10-29 09:48

  【摘要】市场经济制度下,民商分立体制成为新的趋势,这一体制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可以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现阶段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对这种体制进行约束。因此,要想民商分立体制能够继续发展下去,需要完成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关键词】民商分立;市场;经济发展

  一、民商分立体制的现状

  民商合一体制是指将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立法是不加以区别对待;而民商分立体制是指将民法和商法分开而立,分别制定自己所适应的法律。对比较而言,民商分立体制更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制度,不存在商业机制,因此商法和民法理所应当的合二为一,即实行的是民商合一体制[1]。经济发展的越快对法律的要求越高。但是原来的民商合立的法律对商业的约束力不大,商业的监管受到制约。

  二、民商分立的原因

  西方很多发达国家早已认识到商法的重要性,将商法作为与民商同等地位的法律。但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重农轻商的传统思想,阻碍了商法的进一步发展。选择民商分立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民法和商法的价值取向不同。商法注重的是效益。在效益的基础上再考虑其他[2]。其次,从立法特征看,商法和民法存在较大不同。虽然民法和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商法的公法特征更为明显一些,靠强制手段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民法立法具有伦理性,而商法立法具有技术性;民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基本权益,要求人人平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容限制。商法所保护的对象是市场以及市场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民法往往只适应自己的国家,制定商法时要考虑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依据国情制定民法,对其他国家没有约束力,但是商法属于国际性法律,必须符合国际法规的相关要求[3]。

  很多学者在强调民商合一的同时也肯定了商法的存在价值。因为在民商合一制度下,很多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但是利用民法的思想就可以规避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某银行职员将年息错填成月息,客户在取款时就遇到了问题。如果在民法中,这个问题就显得无法解决,因为银行和客户的利益都要等到满足,讲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如果用商法就可以很容易解决问题。

  三、我国民商分离体制存在的问题

  制定商法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商法的适应对象。商业是古代就已经发展起来的一种行业,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计划经济的实施,使得商业的发展受到限制,甚至是面临取消的危险。之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新政策,社会经济得到迅猛发展,商业的发展获得新机遇,商业已经脱离其他经济活动而独立存在。之前的民商合一制度,对商业的约束力不大,加之商业发展存在诸多漏洞。种种原因下,民商分立制度被推上中国发展的舞台。商业的适应对象也有个具体的界定。商法的作用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约束市场行为,避免危害商业市场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商业也起到保护作用。民法和商法并不能完全分离,很多地方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因此需要对这部分领域做出具体的界定,防止存在法律空隙[4]。

  确定完商法的适应对象,需要确定商法的基本原则。像其他法律一样,商法也需要遵循众多的基本原则。首先从国情出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因此在制定商法时,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制定的条款需要符合基本的国情,以国家基本制度为基础。

  商法不同于民法的国内性,商法具有世界通用性,世界上存在诸多的商法。国家之间的贸易需要有法律约束,保证各国之间公平公正的进行交易。商法不仅在中国境内有效,同时要与世界商法相联系,做到与时俱进,满足中国外贸过程中对商法的要求。

  商业讲究的是效率,错过时间就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失。同时商业期限有明显的时间限制,受到合同等因素的影响,在诉讼过程中不能耽搁过多时间,要及时解决问题。因此在商法的确立过程中要尽可能缩短时间,将在商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明确规定时间以及期限[5]。

  四、结语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原来的民商合一体制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需要,很多传统的观念严重束缚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的发展,因此民商分立体制的优势逐渐显现出来。民商分立体制就是将原本在一起的民法和商法进行分离,分别立法,使商法成为一部独立的法律制度。民商分立制度是大势所趋,是市场发展的产物,是中国完善法制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杨悦新.民商分立与完善民商法律,2010:34.

  [2]张启名.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朴全书出版社,2014(1):505.

  [3]谢邦宇主编:(罗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0):233.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11(1):248.

  [5]任建新主编:(海商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2):197.

  文/林柱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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