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网络谣言,诽谤罪
  • 发布时间:2015-10-28 17:41

  【摘要】网络为人们提供了言论自由的巨大平台,人们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获取外界的信息,但同时网络也孕育传播着各种各样的谣言。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网络谣言事件,网络谣言给公民、社会乃至国家带来了许多危害。针对该问题,本文将从网络谣言的概念,危害,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目前我国对网络谣言规制存在的缺陷,对缺陷的改善进行梳理,以期更好地规制网络造谣行为,保障网络环境的健康有序。

  【关键词】网络谣言;刑法规制;诽谤罪;寻衅滋事罪

  一、网络谣言的概述

  1、网络谣言的概念及特点

  对于谣言这一社会现象,国内外均有研究。国外对于谣言的认定标准侧重的特征是“未经证实”。与外国相比,我国词典中将谣言定义为“没有事实根据的传言,捏造的消息”。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谣言的定义并不明确,但根据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将谣言认定为没有事实根据、虚假的消息。网络谣言与传统谣言本质上是相同的,网络谣言转变了传播方式,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进行传播。

  网络具有虚拟性,延展性以及无限复制性等特点,谣言与网络结合后也呈现出更多的特点。第一,与传统的网络谣言受时空限制相比,网络谣言借助网络突破了一定的时空限制,其传播速度几小时内就能成几何式的增长。第二,谣言在网络环境中的传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网民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又是信息的传播者。第三,在网络环境中,人们的行为与现实社会中的行为相比,具有匿名性。在现实社会中,人们都是有身份标识的,因此对其行为形成了一种约束。在虚拟的网络中,人们的行为都在“无标识的状态”下进行,人们的行为变成了匿名行为,在反正没有人认识我的心理作用下,变得异常放纵。

  2、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界限区分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具有表达自己言论的自由。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但是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和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公众在互联网上表达自己的观点本身是自由的,但是有一部分网民却利用这种自由侵犯国家、社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言论自由,能让政府更加深入的了解民情,了解出现的新问题并及时进行解决。此外,网络言论自由对网络反腐也有促进作用,那些检举不法行为的人再也不怕恶意报复。无疑,网络言论自由对我国民主社会和透明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化,网民的数量迅速增加,网民的素质也变得参差不齐。一些素质不高的网民抓住网民的好奇的心理特征,针对公众人物或者社会热点事件散布不实信息。2013年,秦火火等人凭借网络进行造谣,数量多达3000起,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裹读,网络谣言是未经证实的虚假的消息,但是有些网络谣言只是与真实事实存在偏差,并不是完全捏造,所以针对网络谣言进行界定显得十分重要。

  3、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任何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是多方原因引起的额,网络谣言也不例外。网络谣言的主要有多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政府报道信息的渠道不畅。受传统报喜不报忧的思维模式的影响,在发生重大的社会事件时,有关部门对于信息并不是及时、全面,公开的向公众传达,热时有所掩盖、选择性的报道。公众对于这些信息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便会选择其他的渠道,这就为谣言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其次,网民对于网络谣言的辨识能力低。谣言往往依存于突发的公共事件,这些事件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有关,导致一部分网民产生恐慌、焦虑的情绪,再加上权威信息的缺失,更容易导致人们产生从众心理即相信谣言的人越来越多;再次,网络传播具有互动性和匿名性的特点。人们不仅是网络信息的浏览者还是网络信息传播的参与者。最后,基于传播者的特定的心理驱动。每个人的特定的行为都有一定的动机,网络造谣者也会基于一定的动机捏造和散布不实信息。其中,有些人是为了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有些人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还有些人是为了恶意中伤、报复他人。

  二、我国刑法对网络谣言的规制现状及其问题

  我国刑法制裁网络谣言的现有罪名及其适用范围

  我国刑法中制裁网络谣言的罪名有很多,可以分为专用罪名和非专用罪名。专用罪名主要有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非专用罪名主要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通常情况下,非专用罪名的犯罪行为不会通过编造网络谣言的方式实施,但是行为人如果采取捏造、散布谣言的方式实施,那么就可以用这些罪名来加以惩治[6]。

  本文我们主要讨论惩治网络谣言常见的专用罪名。

  制裁网络谣言的罪名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实践中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适用。具体来讲,各罪名的适用范围可以作以下划分:

  一是以公共秩序为造谣对象,通常判处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主要是指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此前寻衅滋事罪并没有用来惩治网络造谣行为,而是《解释》第五条将行为人利用网络编造虚假信息,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归入寻衅滋事罪。

  二是以特定的企业为造谣对象,通常判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例如,编造某商品具有致癌的副作用的谣言。

  当然构成本罪也需要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

  当然除了以上阐述的罪名外,网络谣言的罪名还有非法经营罪、编造传播虚假证券罪等等,这些罪名在我国的刑法中规定的较为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不会有太大的争议且不太常见,因此本文不再详细论述。

  参考文献:

  [1]邓国锋、唐贵伍.网络谣言及及其社会影响研究[J].求索,2005(10).16-18.

  [2]于志刚.“双层社会”中传统刑法的适用空问一一以“两高”《网络诽谤解释》的发布为背景[J].法学,2013(10).22-23.

  [3]何雨,陈丽君.论网络谣言的形成机制及其治理对策[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2012(3).13-14.00个网络诽谤案例为样本[J].法学,2013,(7).44-45.

  文/马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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