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机关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检察机关,安全事故
  • 发布时间:2015-10-28 17:00

  安全事故时影响社会稳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近年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很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背后都隐藏着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因此2006年2月,《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也于2007年6月实施。以上规定为检察机关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检察机关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的意义

  2013年全国因重大安全事故死亡661人,其中交通事故死亡251人,矿难事故死亡221人。这些数字背后都隐藏着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案件,所以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是必要的。另外,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些事故背后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还需要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不介入调查就无从谈起。检察机关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目的是为了查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背后哪些机构,哪些人存在职务犯罪,这是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所在。

  二、基层检察院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信息渠道不通畅

  基层检察机关在乡镇没有派出机构,导致事故发生的消息滞后,安监部门报告迟缓,检察机关不能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事故现场保存难

  查办安全责任事故案件能否成案,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这就要求我们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中第一时间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但是目前基层公安干警人员少,而且事故发生后在抢救伤者的过程中第一现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环,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导致一些证据灭失,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后,获取的信息量更少,给我们的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

  3、事故鉴定专业人员少

  目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一般都是由相应的监管部门进行事故鉴定,因此鉴定结果就隐藏了一部分由于监管部门工作缺失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检察机关缺少专业知识人员,所以依赖于监管部门鉴定结果进行调查取证。

  4、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不明

  检察机关所担负的职能是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司法行为,还要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介入事故调查固然能够提升工作效率,更好的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但这不能适用于所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只能针对重大和影响恶劣的事故进行,试图对所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介入,本身受到了财力、物力、人力的限制。

  三、对现存问题的思考

  1、严格遵守公、检、安检部门各自分工的职责

  我国法律规定安监局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行业、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应就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的伤亡情况及时作出报告,控制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并对事故的处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安检部门应就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直接责任人、是否存在监管环节缺失作出调查报告,并对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及时作出移送案件工作。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应该对事故的原因、后果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等问题开展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并以事立案,在配合公安机关查清重大事故前案的同时,重点调查事故背后有无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和安检部门不能依赖于检察机关介入后的调查工作。

  2、聘请第三方对事故的性质进行鉴定

  目前,事故发生后都是由安全生产监管的上级安监局对事故的性质进行调查认定,此种做法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若死者家属不同意安检部门的鉴定结果,同时和用人部门达不成赔偿协议,就很有可能造成群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事故进行鉴定,可增强事故鉴定的透明度,洗清安监部门在调查事故时隐瞒由于自身工作缺失造成事故发生的嫌疑,同时排除了自身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之说,使整个工作在阳光、公正中运行。

  3、建立行政职能部门和检察机关查办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机制

  进一步理顺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责任认定、案件移送、调查取证等工作环节的协作配合关系、,规范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措施。凡是造成经济损失2较大、死亡1人以上,或其他重大影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大责任事故,检察机关都能及时派员介入事故调查。

  4、建立重大执法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监督机制

  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由事后的责任调查提到事故前的执法行为监督环节,更有利于优化执法行为,保障执法质量,提高执法效果。具体而言,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在重大生产安全执法活动中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对执法的方式,案件的处罚和移送等方面提供建议,对发现的违法不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从而从源头上防止渎职行为的发生。若发生事故后,检察机关的介入从邀请参与调查变更为履行检察职能的规范性职务行为,从而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文/闫建忠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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