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任意毁损财物型寻衅滋事罪的异同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寻衅滋事,毁坏财物罪
  • 发布时间:2015-10-28 16:33

  【摘要】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任意毁损财物型寻衅滋事罪客观上都表现为故意毁财行为,实践中易造成分歧。由于两罪追诉标准和量刑基础不同,应当予以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任意毁损财物型寻衅滋事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区别在于二者的犯罪动机、犯罪对象方面。寻衅滋事通常是出于流氓动机,无事生非,侵犯的对象则是针对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关键词】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犯罪动机;犯罪对象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孙某曾是竹城某小区保安,在其辞职后出于仇富的失衡心理,多次持电瓶车钥匙、小刀等故意划损在该小区车子的车漆,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6300元。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审查批捕。

  二、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嫌疑人孙某划坏小区汽车,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孙某以追求精神刺激划坏小区不特定人的车子,侵犯了公共秩序,符合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三、定罪评析

  1、两罪的定罪标准及本案的定性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法理上看,前者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个罪名,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个罪名,侵犯的是公共秩序。由于两罪均具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特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混淆二罪的界限。

  我国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化出来的罪名,但是是否具有“流氓动机”并不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因为即使被告人没有流氓动机,如果任意毁损财物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也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区分两罪的关键应该是两罪保护的法益的不同,我国的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无论是在公共场所还是在私人场所,只要暴力(对人或对物)达到足以使一个正常坚定性的旁观者担心自己的安全时,具体以假想的在案发现场看到或听到事件的无辜者的感受为标准,是认定本罪的一个显著标志。

  在本案中,嫌疑人孙某表面看似是实施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但实质上其侵害的是小区内不特定公众的财产安全,小区居民不免担心自己的车子哪天也会遭此横祸,嫌疑人孙某的该行为足以使一个正常坚定性的旁观者担心自己的财产安全,本质上其侵害了公共秩序,孙某的行为符合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定罪处罚。

  2、两罪在司法实践中区分

  两罪除了保护的法益不同外,在实践中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区分:

  2.1 主观方面的区别。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是将财物毁坏,犯罪动机一般方面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虽也表现为故意,但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满足其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个人不正当的要求,损毁财物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动机。

  2.2 从行为产生的原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往往都是事出有因。但寻衅滋事则刚好相反,往往事出无因。并且这里的“因”应该是客观实际存在的。在实践中很多寻衅滋事案件就是由于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在说自己的坏话或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更有甚者只是纯粹看不惯别人,行为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而这些所谓的理由往往都不合情理,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为人伤害的真正原因。但如果公民之间因个人纠纷在公共场所损毁他人财物等,虽然在行为方式上与寻衅滋事相似,但由于有一定的原因,则认定毁坏他人财物。

  2.3 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上看,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特定人的物,往往由一定的恩怨所引发。这里所讲的犯罪对象的不特定的,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并没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最终指向谁,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犯罪对象的特定性,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就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针对的目标是一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嫌疑人的主观心态、犯罪的起因、犯罪对象的选择、犯罪所处的环境等因素来区分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以保证对嫌疑人罚当其罪。

  仅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侵犯财产型的寻衅滋事罪之间似乎没有不同。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区分了两个量刑档次。故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如果在数额或情节上达到某种程度,为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将其确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这并不是说所有数额不是很大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都应该定为寻衅滋事罪。单纯从数额和情节上区分这两罪是不妥当的。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区分两者的关键应该在于犯罪的目的和对象上。

  首先,从犯罪的目的上看,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说,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毁坏财物是其犯罪目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从而使财物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而寻衅滋事罪则是从旧刑法中的流氓罪中发展而来,其犯罪行为多是出于挑衅社会、寻求刺激、取乐发泄等心理态度,毁坏财物只是犯罪的手段。

  其次,从犯罪的对象上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有针对性,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对象不确定。正因为寻衅滋事罪的目的为发泄情绪,毁坏财物只是手段,在这样的动机下,犯罪行为通常没有确定的犯罪目标,表现在犯罪对象选择上的任意性。

  文/宋霞 毛海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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