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渎职侵权犯罪造成非物质损失的认定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渎职犯罪,侵权
  • 发布时间:2015-10-28 16:55

  【摘要】渎职犯罪造成非物质损失后果的认定对于准确定罪量刑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有利于解决目前由于司法解释缺乏而给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罪带来的困难,避免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的渎职行为得不到刑事追究现象的出现。

  【关键词】渎职罪;非物质损失;定罪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造成非物质性损失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从事法律工作者不易掌握和确认,从而使渎职侵权发生后,因非物质性损害后果无法确定而得不到追究的情况。

  一、非物质损失的概念

  非物质性损失是指除人身、财产性损失结果之外的其他损失结果,具体表现为非物质形态的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国家的法律、政策等不能有效地维护、切实贯彻执行的一种状态。非物质性损失是不能用数量或者货币数额加以计算,但可通过判断民众的呼声、媒体舆论的影响等途径确定其损失的程度。

  二、非物质损失的特征

  非物质性损失无法用具体的量化标准来衡量损失,非物质性损失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外在表现形式多体现为权益性损失,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1、损失无法量化计算

  司法实践中,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结果并非都可以表现为人员伤亡和能够计算其经济价值的损失。危害结果不表现为有形的事物,难以量化,这是非物质损失的最大特点。但是非物质性损失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同样构成渎职犯罪,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损失需结合公众常识性认知来认定

  渎职侵权犯罪中物质性损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去衡量,但非物质性损失就不能依靠数量化标准,而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检察官去自由裁量。但自由裁量除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尊重社会公众的常识性认知。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因此,社会公众的常识性认知,是裁量非物质性损失严重与否的重要参照标准。非物质性损失结果的认定除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外,更多的依赖于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

  3、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非物质性损失结果作为渎职罪的危害结果形态之一,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将日益呈现多样化,其不同于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物质性损失那样单一易辨,它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表现形式,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等情形。

  三、非物质损失的具体认定

  为正确把握渎职侵权犯罪造成非物质性损失的内涵,及时准确惩治渎职犯罪,笔者将对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的非物质损失认定着重从以下层面进行阐释:

  1、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情形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或者在有关涉外工作中,其渎职行为致使国家和政府的国际形象严重受损。笔者认为,国家声誉应当包括政治声誉、经济声誉和社会声誉。如何界定“严重”性,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判断,一是渎职行为是否造成不良国际影响;二是渎职行为是否损害国家和政府形象;三是渎职行为是否被国外媒体进行了负面报道,使他国政府机关或组织及公民对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任度下降;四是渎职行为引起国际贸易纠纷和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造成我国的知名品牌以及企业的信誉受到损害等情形。

  2、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形

  所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引起社会公众愤慨,造成地区的不稳定,甚至发生暴力恶性事件等严重后果。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渎职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多人多次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以至于造成信访压力及不良的社会影响。二是渎职行为激起群众公,愤造成地区秩序的不稳定等恶劣的影响。三是渎职行为引起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此外,因渎职行为影响国家政府机关公信力,影响处理抢险、抗洪等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也属于恶劣社会影响。

  3、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渎职侵权行为严重地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如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疫情蔓延,而瞒报、不报或者授意他人不报、瞒报疫情,造成传染无法控制或范围扩大等情况都属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典型事例。

  4、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形

  严重损害群众权益是指渎职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的人身、民主权利的严重损害。如法院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中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其守追诉,或轻罪重判,或负有解救职责的民警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而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家属精神失常的情形,属于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明确渎职犯罪非物质性损失的立案标准,应全面理解其内涵,但司法解释再详实也囊括不了不断变化的客观现实,检察机关侦查人员要根据渎职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在不偏离法意的前提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不能放纵犯罪,也不扩大打击面,准确把握和认定渎职犯罪所造成的非物质损失,避免在定罪量刑上的的随意性,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职务犯罪认定处理实务全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

  [2]张勇建、陈雪梅.渎职犯罪损失结果该如何认定[J].人民检察,2005(4)(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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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王娅.渎职犯罪中“重大损失”的计算[J].法制与社会,2008(12):85.

  文/冯付光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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