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既判力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民事判决,既判力
  • 发布时间:2015-10-28 17:27

  【摘要】既判力又称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做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确定,当事人和法院都应该受该判决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断。因此,既判力的范围决定了既判力的适用对象。

  【关键词】既判力;判决理由;民事判决;客观范围;主观范围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确定判决亦即生效判决所具有的拘束力,是德、日、法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理论和立法中的基本概念。既判力源于实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和维护法的安定性要求,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不赋予判决以实质上的既判力,我国也不例外。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既判力”,但《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存在不少实质上的既判力规范,构成了我国的既判力制度。

  从概念可以看出,既判力具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的内容是禁止重复起诉,即一事不再理;另一方面内容是禁止矛盾,即判决的预决效力,而构成既判力制度核心的是既判力的范围,包括既判力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1以下主要介绍主观范围和客观范围。

  一、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划定与诉讼标的有着紧密的关系,可以认为既判力所及的范围就是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主体范围。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纠纷,判决的效果能对双方当事人加以拘束,随意拘束第三者并无实际意义,因此原则上不宜将既判力的范围扩张到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作为例外,既判力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向第三者扩张,如大陆法系国家受既判力扩张的第三者包括诉讼系属后之继受人,信托诉讼之本人(或诉讼担当时之利益归属人),以及脱离诉讼之当事人。

  就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而言,我国同样奉行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即既判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对于既判力向第三者扩张的例外情况,《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直接规定,不过有关生效判决执行力扩张2的规定,可视为既判力扩张的规定。

  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原则上限于判决主文中所作的判断,以确定的终局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由于诉讼标的有传统理论与新理论的区别,既判力客观范围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一般说来,采纳旧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较小;采纳新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则较大。3

  我国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应当限于诉讼标的范围以内,但对于如何确定案件的诉讼标的,目前理论界没有统一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学:

  (1)旧诉讼标的理论。按照旧实体法说,法院的裁判是以原告主张的具体的、特定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法院裁判的既判力也应仅仅及于已经取得裁判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但如果在诉讼中存在请求权竞合,旧实体法学说的理论缺陷就比较明显了。

  (2)宪法诉权说之下的诉讼标的理论。该说认为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要求救济的基本权利,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服务于宪法规定的诉权实现,民法对应适用的裁判规范未明确规定,或者请求权竞合时,法官可以根据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确定诉讼标的。4

  1、既判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特定的,具体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在诉讼上具体表明其主张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存在着缺点,在请求权竞合时,不能合理地解释原告胜诉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与原告败诉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之间不一致的现象。5

  2、既判力客观范围与判决理由。“判决的主文部分是民事判决的主要部分和核心内容”,它以“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为内容,判决理由在判决构成中极为重要。在既判力问题上,判决主文中的判断有既判力,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没有既判力。

  三、我国在处理既判力客观范围方面的缺陷以及完善措施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既判力客观范围没有明确和直接的规定,但并不是说我国没有这一方面的规定,一般认为我国有关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规定主要体现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我国学者在界定“一事不再理”内容时提出了交叉说,认为“一事不再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系属的效力,一是既判力的消极效果。“一事不再理”要求当事人和法院不得就确定判决所裁决的事项为相异主张或裁判,这一点同于既判力的消极效果。

  其次,我国未规定判决理由中关于抵销抗辩是否成立的判决作为例外具有既判力。因为抵销不过是以与请求债权没有关系的反对债权作为抵销基础,在与请求债权对等的限额内消灭同限额的请求债权的抗辩。如果对这种简单的抗辩作出的判断不赋予既判力,那么围绕请求债权存在与否的纠纷还会转换成为围绕反对债权存在与否的纠纷,其结果会导致前诉的纠纷解决努力化为泡影。6

  在我国,由于抵销抗辩无既判力,即使法院出于理论合理性的考虑,而拒绝受理前诉被告自动债权再次起诉,也会因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而使拒绝起诉缺乏正当性。否认抵销抗辩具有既判力可能会导致被告再次起诉时的诉讼标的无法确定,将不利于诉讼经济。参考各国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本文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应赋予抵销抗辩以既判力。为此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学习:1、只有在原告主张的被动债权被法院确定为存在后,法院才能进入以反对债权进行抵销抗辩的审理。2、为了判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妥当,必须对被告是否存在反对债权予以实质性判断。3、以反对债权不存在为由提出的抵销抗辩被排斥时,关于该反对债权不存在的判断产生既判力,但是限于抵销对抗的金额。7

  注释:

  1 《我国民事判决既判力的范围研究》翁晓斌。现代法学,2004年06期。

  2 执行力扩张,指的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根据的执行效力直接及于执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法院有权要求该第三者履行债务,并可对他们所有或占有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3 《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张磊。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4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常怡、肖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03期。

  5 《论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李龙。法律科学,1999年04期。

  6 《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之比较》邓辉辉。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07期。

  7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常怡、肖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03期。

  参考文献:

  [1]《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张磊。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2]《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常廷彬、江伟。法学家,2010年02期。

  [3]《论我国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段素玲。前沿,2010年24期。

  文/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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