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媒体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媒体,司法独立,舆论
  • 发布时间:2015-10-28 16:24

  【摘要】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下,信息的快速传播使得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作为社会生活重要组成的司法领域,受到媒体的影响也在逐渐深入。在我国,媒体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是柄双刃剑,既有好的影响,也有坏的影响。本文通过对其他学者的学术成果的研究,分析了当前我国媒体对司法的影响。

  【关键词】媒体;司法;影响

  司法独立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而所谓司法独立,就是指法院和法官要以法律为最高治理原则和准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媒体作用,除了向社会传播信息之外,也包括对国家行为、政府机关行为的适当监督,所以说,媒体与司法的相交,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媒体必然会对司法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媒体对司法独立的促进作用

  在媒体作用渗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过程中,媒体对司法独立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

  首先,媒体监督可以遏制腐败,这是实现司法独立的基础。媒体的监督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今天的媒体与互联网相结合,使得过去无法实现的群众对官员以及政府行为的全面监督得以实现,同时也实现了政府工作的最大限度透明化,公开化。通过媒体,全民参与到行政监督中,这为腐败的遏制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腐败是干扰司法独立的重要因素,一个清廉的行政环境对司法公正的保证是很重要的。所以说,通过媒体实现媒体监督对腐败的遏制,是实现司法独立的基础,这是媒体对司法独立的重要促进作用。

  其次,媒体信息传播的过程可以为司法独立的实现营造良好的环境。媒体的作用除了一般信息的报道之外,通常还会有一定的宣传作用,所以说,可以借助媒体信息传播,将司法独立的核心思想、基本要求等内容进行宣传,使社会对司法独立有更为普遍的、科学的认识,这样对司法独立的实现就具有重要的帮助。目前通过媒体平台获得信息的人越来越多,所以说,利用媒体信息传播进行司法独立理论的宣传,对司法独立环境的营造而言,非常重要。

  二、媒体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在现实生活中,媒体对司法独立的影响,除了体现在媒体对司法独立的促进作用之外,更多的是媒体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特别是网络信息高速发展,媒体信息内容的传播方式越来越多,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而媒体信息监管的跟进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诸如“道德绑架”等社会现象越来越多,这让我们更加深刻的体会到,媒体与司法独立的中途,在激烈化。

  当前媒体与司法独立的冲突集中体现为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过度报道或者倾向性报道,导致司法审判受到的社会舆论压力过大,甚至出现社会舆论左右司法审判的极端情况,最终导致司法独立不能实现。比如面对强奸案件,社会的抵制心理心理非常强烈,而对于此类案件,媒体在报道中,只要稍微重点强调下犯罪嫌疑人有过前科,或者有其它不良习惯,同时报道时又回避一下案件发生时的特殊情况,那么社会群众的不满情绪很容易被点燃,特别是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环境下,社会舆论会集中出现在网络中,这为司法审判带来极大的压力。所以说,媒体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指引群众思想方向的权力,他们在报道过程中,很容易带动起群众的思想,而这种思想又很容给司法审判带来压力。因此,媒体对于司法独立的干扰也正是媒体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的集中体现。

  媒体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表现的较为激烈的一个典型案件就是刘涌案,在经过了一审被判死刑,后又在二审法院中被判处死缓,最终再审法院在舆论的压力下,再次改判为死刑的过程中,媒体对司法独立的干扰表现的淋漓尽致,经过一审的死刑,二审的死缓,社会舆论开始导向性的质疑司法公正,而原因就在于媒体的报道中刘涌“十恶不赦”,对于社会群众而言,大多数没有足够专业的法律知识,不能从专业的角度来分析案件,他们评定的依据完全是“感觉”,而这样的感觉又常常来自于其他人的“感觉”,这样,媒体的煽动就带来了。

  我们知道,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非常强大的,它在传播信息的同时,很容易引导社会大众的情感,所以说,媒体人的报道失实或者倾向性报道,是造成今天媒体与司法独立冲突的根本性原因。

  三、媒体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平衡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媒体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不实报道或者倾向型报道,所以说,媒体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平衡,主要应从以下两点入手:

  首先,严格要求媒体报道的真实性。保证报道内容的真实性,这是对当代媒体人的基本要求,在有关司法内容的报道中,真实性更显重要。所以说,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的过程中,应该切实保证报道的真实性,将最真实的案件信息传递给社会,这样,即使引起社会舆论,舆论也不会过于偏激,或者过于偏离案件的实质。保证报道的真实性,也要求报道的内容应该全面客观,不能为了引起较大反响,吸引更多观众和读者就刻意隐瞒事实,这也属于报道失实,是对真实性的不尊重。总之,保证报道的真实性是平衡媒体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基础。

  其次,杜绝媒体倾向型报道。倾向性报道是导致舆论干扰司法,媒体与司法公正的冲突的最为直接的原因。因此,平衡媒体与司法独立冲突,杜绝倾向性报道十分重要。媒体作为司法审判之外的人员,在定位中,应该保证自己中立的位置,对案件的报道,应该是客观的,对真实信息的传播,不能融入个人的感情色彩,不能为了扩大媒体信息的影响力而刻意的做出倾向性的报道,引导群众的思想,进而左右案件的审判。

  再次,司法机关应坚守法律防线。除了对媒体的要求之外,媒体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的平衡,对司法机关同样有要求。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该时刻谨记法律是案件审理的唯一准绳,在社会舆论之下,应该以司法公正为原则。司法审判是社会生活中的活动之一,自然会受到社会生活的影响,也会给社会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说,司法审判无可避免的要顾及可能带来的社会效果,但是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就要求法官掌握好一定的尺度,在考虑社会效果的同时,一定要坚守法律防线,不能因为社会舆论而做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审判,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四、结语

  社会越是发展,媒体对司法独立之间的影响也就会越多,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不管是媒体人,还是司法人员,都应该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遵守自己的职业准则。

  参考文献:

  [1]王书章.浅析“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J].新闻世界,2014(11).

  [2]崔立勇.略论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J].公会论坛,2012(03).

  [3]黄辉.论网络舆情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协调[J].福州大学学报,2014(05).

  文/张雅婷 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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