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债权人民事诉权的合法性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财产权,民事诉权
  • 发布时间:2015-10-29 10:22

  ——基于两例个案的研究

  【摘要】当主债务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单个债权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主债务人乃至担保人追偿,涉及到刑民交叉案件中债权人民事诉权合法性的问题。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通行做法是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文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选取审判实践中的两个典型案例,力求把“先刑后民”原则下私权保护所面临的困惑反映出来,并提出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债权人合法起诉权的主张,以期对日后的司法操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民交叉;财产权;民事诉权

  一、问题的提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因此对“先刑后民”原则进行反思,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债权人民事救济途径合法性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我们完善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制度,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化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

  二、研究方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资金提供方即债权人的财产权如何保护的问题,不仅是一个需要通过传统民刑法律解释学的规范分析方法予以解答的问题,更是一个需要“经验方法介入”的实证研究法予以解答的实务问题。

  三、简要案情

  案例一

  2013年5月21日,被告戴某向陈某借款398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后戴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3年8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某偿还398万元借款本金并承担利息。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戴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继续侦查为妥。并最终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案号:(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948号】

  案例二

  2008年11月4日,吴国军与陈晓富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陈晓富向吴国军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1月4日至2009年2月3日,王克祥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吴国军当日履行了出借义务,但陈晓富在还款期限到期后迟迟未能清偿该欠款。后陈晓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2011年,吴国军作为债权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陈晓富、担保人王克祥等依约清偿债务。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陈晓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不重合,其民间借贷行为应该有效。鉴于此,法院受理、审理可以“刑民并行”,并最终判决债务人、担保人依约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案号:(2011)民二终字第73号】。

  四、分析与讨论

  本文中案例,人民法院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以涉嫌犯罪为由援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裁定驳回。但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案例的案例二,却不仅受理了此类案件,且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即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有效。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口径不统一,使涉案债权人的私权保护也进入了模糊地带。

  1、赋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债权人民事诉权的社会必要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涉案金额大,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如果不允许债权人通过民事程序寻求救济,等于是阻断了债权人维护权益的合法途径。

  2、赋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债权人民事诉权的法律依据

  2.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事实并不相同。

  2.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

  2.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责任不同。

  因此,对于不同的法律事实下不同法律关系所引发的不同法律责任,应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予以救济。法治社会下应当尊重债权人对于救济途径的选择。对于选择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债权人,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诉权的合法性,并依法作出裁决。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财产权保护的路径—代结语

  笔者代理了五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总结案件代理过程中的经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布案例,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本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原则,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财产权的保护提出如下建议:

  1、对于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犯罪嫌疑,应建议当事人先行向公安报案,并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

  2、对于刑事立案在前,债权人民事诉讼在后的案件,应中止审理直至刑事程序终结而非全案移送或裁定驳回起诉。

  3、对于刑事程序终结后启动的民事程序,属民事纠纷,应予受理并裁决。

  参考文献:

  [1]何帆。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M】。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7.

  [2]张建,肖晚祥。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关系分析及处理原则【J】.法治论丛,2009,(02)。

  [3]滨功刑初字第34号。

  [4]童伟华。刑民不分与刑民有分—以比较法为视角【A】。刑事法评论(第18卷)【C】。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蔡定剑。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的途径【J】,中国法学,1999,(03)。

  文/焦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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