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的心理分析
- 来源:楚天法治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过失犯罪,潜意识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10-28 17:48
【摘要】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前提,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但是,过失犯罪作为一种与故意犯罪相对的犯罪,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对其研究也应有所重视。本文拟从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心理特征、注意的欠缺三个角度入手,着重从心理学上的知、情、意三个因素对过失犯罪人的心理缺陷进行分析,最后指出因为主体人格上的缺陷,才表现出行为上的过失,过失犯罪人都是存在一定的人格缺陷。对过失犯罪的心理进行分析,有助于全面把握过失犯罪人的心理活动,从而更好地预防和减少过失犯罪的产生。
【关键词】过失犯罪;心理特征;注意欠缺;人格缺陷
一、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主体对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过失犯罪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例如,某甲深夜至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打猎,误把半夜去田间放水的农民乙当作猎物打死。本案例中,某甲不能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其不存在主观恶性,故不构成过失犯罪。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主观上都是有罪过的,这主要是因为其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是在自由意志下实施的。从表面上看,犯罪过失不同于犯罪故意,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选择了导致危害结果的行为似乎是不自由的,甚至是不情愿的。但是,这种不自由的行为是由于行为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是以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为前提的在客观现实为行为人提供了预见并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充分条件时,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并避免危害结果,完全取决于其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愿意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其主观上就具备一定的过错。
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我国刑法历来采用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加以分析的方法。“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过失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态度,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而导致了结果发生,这实际上是确定了过失犯罪的心理性特征,但对于这一问题,刑法理论界亦有否定的见解,甚至认为过失行为人的内心一片空白。意大利有学者指出,从实质内容来说,过失是一种与故意截然不同的罪过形式,故意的内容与有关犯罪行为的“真实性”心理因素造成,而过失则基本上是一种法律上的评价,即对主体是否遵守与其行为相关的注意义务的判断。英国学者认为,过失意味着某人心理上完全缺乏特定的思想,即空虚。确实,与故意相比,过失不存在故意心理中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但这并不能否认过失具有其心理性,只不过这种心理性具有不同于故意心理的特点而已。
二、过失犯罪的心理特征
对于过失犯罪的心理特征,传统的心理学认为:“心理的即意识的”,将心理与意识等同。奥利地著名精神分析学者弗洛伊德在精神分析的基础上创立了过失心理学理论。弗氏过失心理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是“潜意识”,潜意识亦称无意识,笔者认为还是称为潜意识比较好,无意识容易被人理解为没有意识,而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会受到一定的意识影响或者支配,诚如陈和华教授所言:“犯罪行为总是基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控制而产生,不存在所谓的无意识犯罪行为。”“潜意识可以理解为一种潜在的、未被感觉到的意识,是意识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弗洛伊德认为,心理包含有感情、思想、欲望等作用,而思想和欲望都可以是潜意识的。因此,潜意识指被压抑的欲望、本能冲动以及替代物(如梦、癔症)。弗洛伊德还认为潜意识的主要特点是非理性、冲动性、无道德性、反社会性、非逻辑性、非时间性、不可知性、非语言性。潜意识是心理深层的基础和人类活动的内驱力,它决定着人的全部有意识的生活。这是精神分析学派的心理基石。弗氏的观点为我们理解过失心理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过失犯罪中注意欠缺的心理分析
1、过失犯罪的发生源于注意的欠缺
过失犯罪的发生,从法律的角度说在于没有履行注意义务,而过失犯罪实际发生的过程则在于注意心理的欠缺。“所谓注意,是指心理活动对一定事物的指向和集中。”注意欠缺是导致过失犯罪发生的直接心理因素,但是这种欠缺不是注意心理的消失,而是对应注意的危险没有注意。认为欠缺注意而构成过失犯罪,这在近代以来的过失犯罪的理论和刑事立法的规定中有着多方面的体现,在法院实际判例中也有一定的反映。过失犯罪发生的心理因素,在于不注意,即违反了注意义务。我们在过失犯罪领域所探讨的注意,是对可能引发危害结果的危险的注意。如果对可能引发危害结果的危险未加注意,就是欠缺注意。进入法律层面,这种注意是法律、规章和日常生活常识的一般要求,注意也就成为一种义务。“过失犯罪行为人受到法律谴责的原因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预见或者认识到,而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背离了常理和道德、法律所要求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危害。”
2、过失犯罪发生中造成注意缺失的心理因素
其一,认知错误(错觉)。认知错误即错觉属于我们普通心理学中的“知”这项心理活动。认知,也叫再认、再知觉,是指事物呈现在眼前,感到熟悉并确认在以前感知过,和回忆一起,构成记忆的一个重要环节。认知错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事物所产生的某种固有倾向的歪曲知觉”。错觉实际上是活动主体的大脑没有正确地反映作用其感官事物的实际状况。如错视觉,是由于某种因素的干扰而产生的视觉错误,通常的表现是将A当成B,把有当成无。
在司法实践中,因错觉造成的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行为常有发生。
例如某农民甲在看菜时,发现菜地里有一团黑乎乎的东西,误以为是野猪在吃菜,便捡起一块石头打去,结果将一玩捉迷藏的孩子打死。在本案中,农民即是基于一种经验或是思维定势,他在大脑中构建了一个自己的认知框架——猪经常来吃菜,并习惯于在此框架下进行认知,同时在关键时刻又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仔细审视是否为野猪,根据自己的一般经验恣意推断,而不是认真检查,以致酿成惨剧,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错觉产生的原因很复杂,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在主观因素方面,一般与经验、习惯、思维定势和当前的心理状态形成了一个人的知识积累,从而成为人的认知活动的一个客观事物的认同基础。任何人都可能产生错觉,但有些常识性的错觉引起的过失是可以避免的,这也正是刑法对某些错觉引起的过失行为要予以非难的原因。
其二,情绪和情感。根据普通心理学原理,情绪和情感就是人对客观事物态度的一种反映,而且依人的需要是否获得满足,情绪和情感具有肯定或否定的性质。心理学家贝克(Beck.A.T)对情绪与注意的关系有着深刻的研究,“他在研究中发现,情绪影响个体注意的选择倾向..他认为,个体对与自己情绪性质一致的信息更加注意。”在工作中,如果带着不良情绪,心理上就会集中于引起不良情绪的因素方面,而对工作中的内容、要求及工作的方式、方法等欠缺应有的注意,就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发生过失犯罪。“情绪在决定人类行为的过程中比人的理智起更大的作用。理智在某种程度上也许能控制情绪,但它很少改变人们对某一问题的真正感觉。情绪会让我们回避对某一问题的深思熟虑,但这可以使人在对外来信息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尽快做出反应。这也许会导致非理性的、愚蠢的行为的产生。”笔者认为,这里的“愚蠢行为”应当包括过失行为。无论是积极的情绪,还是消极的情绪都能引起过失犯罪,积极的情绪引起过失犯罪表现为“乐极生悲”,实际上是顾此失彼。情感是一种比情绪更高级、更复杂的心理现象,它是个体在后天环境中发展起来的,带有一定的先天性成分,如依恋需要、交往需要、尊重需要、探究需要等。引发过失犯罪情感类型主要包括责任感不强,挫折感等。责任感是一个人对社会、对个人所负有的道德义务的情感体验。责任感不强,就不会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倾注必要的精力,也就不会尽到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极容易不能及时发现应规避的危险而出现失误,从而引发过失犯罪;挫折感是人在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遇到困难和阻碍,致使目的不能实现、个人欲望不能得到满足时的心理反映。“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人在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会产生挫折感,表现为焦虑、紧张和不安等。”挫折感一旦产生,就可能产生愤怒、消沉、心境不佳、心情沉重、精神压抑等异常心理,从而影响注意,改变认知活动的正确走向而发生过失犯罪。
其三,意志品质不良。意志用心理学上的术语表示就是“确定目的并选择手段以克服困难、达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个体的意志表现活动表现出个人不同的相对稳定的特点,这种特点就称之为意志品质。意志品质高低可以用独立性、果断性、坚韧性、自制力来表示。意志品质不良也会不能很好地规避危险而发生过失犯罪。比如,坚韧性差的人办事容易虎头蛇尾、半途而废、见异思迁、浅尝辄止、缺乏耐力等。这种意志品质的外在表现是,工作缺乏积极性,办事不认真,在一定条件下就会造成危险且不能规避危险而发生过失犯罪。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过失犯罪人不存在所谓的“犯罪意志”,犯罪意志是指行为人基于一定的犯罪目的,并选择相应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犯罪意图的一种心理状态;而过失犯罪,因为其对危害结果的排斥性,所以犯罪人并不具有犯罪意志。然而,过失犯罪人的意志相对于普通人的意志来说比较薄弱,过失犯罪人的自我调控能力较差。
四、结语
通过前面的分析和论述,我们可以知悉,无论是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或是过失犯罪的心理特征,亦或是过失犯罪注意的欠缺,其实都离不开知、情、意这三个因素的共同作用。在心理学中,知、情、意这三个因素构成了一个人人格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三者统一在人格这个整体之中。知、情、意三者的不协调,自然就会引发人格上的缺陷。“在过失犯罪中..犯罪行为的生成是由于行为人的心理缺陷造成的,这种心理缺陷实质上都是人格缺陷的表现。”“依心理学之说明,行为乃人格之表征,有如何之人格,即出现如何之行为。”正是因为主体人格上的缺陷,才表现出行为上的过失,所以说过失犯罪人都是存在一定的人格缺陷。“如果个体自我调节能力缺乏或不足(人格缺陷),则容易在面对诱因时产生犯罪行为。”人格缺陷致使行为人不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或者虽有注意,却过于自信、掉以轻心,最终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即引发过失犯罪。
造成过失犯罪的心理因素是复杂的,每一种类型的过失犯罪都有其不同的心理因素,然而殊途同归的是,不管是何种心理因素,都可以归结为过失犯罪人人格的缺陷,我们只有对造成过失犯罪的心理因素有所了解,对过失犯罪人的人格缺陷有所把握,才能从个体上更好地防止过失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刘宪权主编:《刑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4页。
[2]张玉珍:《论过失犯罪的心理结构》,载于《人民检察》2001年第4期。
[3]陈兴良著:《走向规范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4页。
[4](英)特纳:《肯尼迪刑法原理》,王国庆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3页。转引自陈兴良:《过失责任论》,载于《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
[5]陈兴良:《过失责任论》,载于《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
[6]陈和华:《犯罪动机的本源、性质和形成》,载于《政法论丛》2010年第2期。
[7]陈兴良:《过失责任论》,载于《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
[8][奥]弗洛伊德著:《精神分析引论》,高觉敷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页。
文/吴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