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必要性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 发布时间:2015-10-29 09:35

  【摘要】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简化办案流程,以缩短轻微刑事案件办案周期,从而实现司法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切实提升诉讼效率,促使公平正义以尽可能快的方式实现。

  【关键词】刑事速裁;办案期限;快速办理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工作,进而提出司法体制改革。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本文以期为探索建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办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必要性探究

  1、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需要

  对轻微刑事案件探索适用专门的快速处理程序,简化诉讼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由此节约出更多的人力、财力等司法资源用以投入到复杂案件的处理中,以期达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缓解现阶段高素质专业司法人员不足、司法资源短缺的现状。

  2、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

  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侧重于审判环节,可以说,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一个比简易程序更加快速的新制度,切实改善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现状、缓解办案压力,全面提高轻微刑事案件诉讼效率。

  3、快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能够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尽快得到安抚,及时迅速地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法律关系,切实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可能发生的信访、缠访或涉法涉诉信访,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4、简易程序不能满足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要求

  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没有进行精细的区分,对于一些程序性的操作,依然和其他案件一样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层层审批。导致本该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耗用一样的办案期限。

  综上所述,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大势所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运而生,用以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大幅缩短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周期,有效提升诉讼效率。

  二、速裁程序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过程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妥善处理司法质量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必须坚决遵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同等重要的基本原则,力争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杜绝以牺牲公平正义来换取诉讼效率。

  2、妥善处理司法程序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

  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最高检规则》、《刑诉法解释》、《六机关规定》等相关规定,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依法减少必要衔接时间,简化相关工作流程与有关程序。

  3、妥善处理人权保障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

  要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让其获得公开的审判、公正的裁决。充分听取辩护人或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意见和辩解,依法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且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的,积极与司法局联系法律援助。

  4、妥善处理速裁机制与简易程序之间的关系

  要正确选择适用速裁机制或者简易程序,合理设置适用速裁机制的限制条件。让速裁机制与简易程序合理分工、有先有后、互相补强、兼容并用,共同推动刑事诉讼活动质量的提升和效率的提高,最终实现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三、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对策及建议

  1、合理确定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明确了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常发、高发的案件罪名为聚众斗殴,聚众斗殴往往涉及的人数较多,犯罪嫌疑人之间、证人之间的言辞证据往往不一致,因此聚众斗殴亦不宜纳入速裁程序适用案件范围。

  2、在保证案件质量的情况下,全面简化工作流程

  为保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明确规定速裁程序可以具体简化的诉讼流程和工作流程。在侦查阶段,由于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事实、证据形成的关键阶段,在事实未查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不宜对其过分要求缩短期限,只有当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且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要求公安机关尽快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环节,对于检察机关自身工作流程可以尽量简化,使用格式的告知书、讯问笔录、量刑建议书和审查报告;在审判环节,对于庭审程序可以大幅简化。

  3、严格限制程序的启动和转换

  对于速裁程序的启动,一是要明确启动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人要申请启动速裁程序应当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二是要限制程序启动的随意性,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职能,赋予各司法行政机关速裁程序建议权,对于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被建议机关一般应当适用速裁程序办理;若不适用的,应当书面告知不适用的理由。对于程序的转换,只有明确发生按照速裁程序试点办法所规定的不适用速裁程序条件的,才能转化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办理。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核心是缩短办案周期,高质高效地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这不仅需要公、检、法、司各个司法行政机关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还必须及时发现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提高认识,再用认识指导司法实践。

  文/李柯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