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政策分析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 发布时间:2015-10-28 17:2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受到各种不良信息的影响越来越严重,从而导致我国的未成年犯罪逐渐增多,这一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我国的未来发展。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的检察机关正在进行多方面的研究和探索,但是,目前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政策不到位等。本文作者通过分析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现状,对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未成年人;刑事

  近年以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正在逐渐向着低龄化和暴力化等方面发展,这种情况引起了我国检察机关的关注。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的监督机关,其对未成年犯罪有着审查批捕以及预防等职责。为了降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作者根据自身多年的研究,对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政策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对其中的存在的不足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特点

  1、工作对象特殊。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来说,其工作的对象主要是一些心理还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年龄大约在14到18周岁之间。这一阶段的人感情不易控制,从而导致遇到事情后容易头脑发热,最终导致严重的后果,不仅耽误了自己的一生,同时,还会对别人造成巨大的危害。另外,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模仿性,而大量的不良信息极易导致未成年人走上错误的道路。除此之外,未成年人对于法律的意识还不强,在进行犯罪时,往往没有太大的主观恶性,仅仅是为了争一口气。

  2、涉嫌罪名集中。对于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来说,主要集中在财产侵犯这一方面,这是由于我国的未成年人在这阶段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而其主观上对于事物又具有较强的占有欲,这就导致很多的未成年人因为无法忍受自身的欲望而犯罪,像盗窃或者抢劫等,且当前我国对于这些方面的监管程度和宣传程度不足,导致大部分的未成年人不明白自身行为的严重后果。

  3、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占据了大多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很多的人员开始进行出外打工,但是由于自身文化程度的限制,这些人的工作往往都不适合,而这时,未成年人则脱离了父母的监管,导致其在外受到的不良影响越来越严重,在加上其没有一个有效的法律意识,最终导致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1]。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没有完善的立法。目前,我国的法律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却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且大部分的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批捕和起诉等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大部分的法律在执行时并没有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的规定,最终使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仅仅停留在表面上。另外,我国目前缺乏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实体法,这就导致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制度严重存在着不足。

  2、执法理念的不足。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惩治主要表现在惩罚为主,教育为辅的执法理念上,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检察机关人员不足,导致一个人负责多个案件,因此,大部分工作人员往往在处理案件时很难做到面面俱全。另外,大部分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往往只会关注案件本身,而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过程和其成长经历等都没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这种现象导致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往往只是注重了“理”,却没有包含任何的“情”在其中,导致未成年人重复犯罪[2]。

  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改善

  1、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我国来说,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就是宽严相济,这也是我国处理和预防犯罪的最基本的原则。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根据其犯罪严重程度,将宽和严相结合,实现对犯罪人员的惩罚和教育双重效果。所谓的宽,指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根据其所犯案件的情节,从宽进行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尽量少使用批捕等方法,且不可以对其进行监禁,这是做人做事的基本原则。对于失足的未成年人,在进行刑事检察时,需要给予其足够的关爱,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将关爱和教育作为主要的处理办法。这样,不仅能够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同时,还能使其找到正确的处事方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可以依据以下原则:首先,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处理时尽量少捕、慎捕,假如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足以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可以根据其所犯案件的情节轻重,不予进行逮捕。而对于那些罪行较大,且认罪态度较差的未成年人,则可以根据其情节的轻重予以进行逮捕,且在逮捕后,需要对其进行认真教育和改造。然后是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可诉可不诉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起诉,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而对于那些犯罪情节不是很重,且没有造成巨大危害的未成年人,可以给予其教育批评的处理,而不对其进行起诉和审判。通过这种方法,能够使未成年人减少在监狱内所受的痛苦和感染。另外,这种方法还能使未成年人今后正常的生活和学习,防止了其二次犯罪的可能[3]。

  2、结合学校和家庭共同进行预防。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学校是其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因此,检察机关可以和学校结合,充分运用学校的教育模式,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后果和其对社会的巨大危害告诉未成年人,另外,在日常生活中利用一切条件宣传法制的重要性,使未成年人能够尽早形成完善的法律意识。通过这些方法,能够使未成年人懂法、守法,并对法律非具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另外,家庭应该主动配合学校,对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学习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对于可能会出现违法现象的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教育和开导,并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

  四、结语

  综合上述所说,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需要检察机关不断完善自身的执法手段。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时,应该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积极引导未成年人主动拒绝诱惑。最后,检察机关需要结合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关注未成年人犯罪,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樊荣庆.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与检察制度完善的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4):76-83.

  [2]高维俭,周家富.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确“两卷三书”制[J].人民检察,2012,(18):52-56.

  [3]朱孝清.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几个问题[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6):4-13.

  文/李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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