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医疗纠纷数据信息体系的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医疗纠纷,大数据
  • 发布时间:2015-10-28 17:05

  【摘要】随着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明确提出,医疗卫生信息化将作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四梁八柱”的重要一柱,至此,新一轮的医药卫生改革正式拉开序幕。那么,在医疗大数据背景下的今天如果能建立一套医疗纠纷相关信息体系能否对缓解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降低医疗纠纷率会有怎样的帮助?本文通过结合分析我国国情和医疗纠纷解决解决机制情况,浅谈建立医疗纠纷数据信息体系。

  【关键词】大数据;医疗纠纷;法律;信息体系

  大数据在医疗领域迅速发展,普及面广。但是,在医疗纠纷方面还没有相关机构或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创造出有关产品,学者们在此方面的理论研究也比较罕见。笔者认为,在大数据背景下,大量的信息资源如果能够将其整合并与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部门机构对接、共享或许对医疗纠纷的更好解决乃至对社会其它多数领域的大数据发展带来新的生机。

  本文论述了在大数据条件下,建立医疗纠纷数据信息体系的可行性、怎样将医疗纠纷相关信息建成体系、如何能够突破传统解决模式、开发新的网络数据系统以及能够在卫生、司法、教育、科研领域进行应用。

  一、大数据医疗纠纷数据信息体系构建的可行性

  1、大数据本身的性质可以让数据动起来

  医疗信息化发展,不是医疗机构简单的通过各专属类别的信息采集系统将信息汇总,发展的趋势应该是信息的互联与共享,数据只有充分的流动和共享才是“活”的数据。大数据医疗纠纷数据信息体系的采集就是利用大数据自身特性,将容量巨大、种类繁杂、更新快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解决人力所无法完成的工作。对整个分析的资源综合利用(所有的源码分析)构建的本体系就是拥有整合数据能力和新型数据源分析能力而搭建的医疗纠纷相关信息综合共享平台,更是一个赋予数据生命力的平台。

  2、国家相关政策导向

  在国家“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提出医疗卫生信息的“3521”的发展路径,即卫生信息平台的三级建立,五种商业应用,两个基本数据库,一个专有网络建设。整合数据资源,将强信息标准化和大众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我国医疗质量水平,医疗信息化发展必将是新医改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体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当按照规定,定期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和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与相关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1]想要使这一报告程序切实起到统计数据、了解概况的目的,依旧按照既往的逐级书面报告的形式一定不能满足时代发展需求,所以必须借助于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条件,才能实现快捷、精准等目的。

  二、大数据背景下医疗纠纷数据信息体系的初步构想

  1、医疗纠纷大数据信息系统的组织构建

  以国家卫生部信息统计中心为总负责人,通过电子政务系统的延伸,建立一套大数据医疗纠纷数据信息体系,网络覆盖各省、市、县卫生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管理及其他相关机构,通过指令性方针严格要求各系统内单位定期报送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数据及相关信息,信息管理部门运用本体系大数据统计分析的强大功能对所有数据进行收集,分析,整理,使卫生决策部门、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医疗机构管理者可以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发现自身问题,适时提出改进措施,尽可能的将医疗纠纷发生率降到最低。同时能提供的参照参考体系为医疗卫生发展、法律的司法实践、教育科研部门的研究等提供帮助。

  2、大数据医疗纠纷数据信息体系的组成

  大数据医疗纠纷数据信息体系包括三大主要部分,分别是信息采集、信息管理和信息共享

  2.1 医疗纠纷大数据的信息采集

  医疗机构数据信息采集:此种信息采集主要内容包括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信息和医疗保健机构保健信息。截至2014年底,国内多家现代化医院已采用电子病历(EMRS)信息管理系统。专业化医学技术科室中,采用大量专业信息化系统,如LIS系统、PACS系统、手术麻醉信息RIS系统都实现了科室管理智能化,完全可以提供大量的医疗过程数据。

  医疗纠纷处理部门数据信息采集:第三方调节机构、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案件全部网络存档制。

  法院信息采集管理:最高法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2],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库对内用于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的管理,对外用于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并以适当方式供社会查询。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3]

  以上两项法规制度的公布实施,体系可以利用各部门上线运行的公开网,方便快捷的收集大量医疗纠纷案件的相关信息。

  2.2 医疗纠纷大数据的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部分主要是将第一部分采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和处理,并单独成立部门对数据进行管理和控制,同时,政府部门的监管必不可少。

  针对来自于医疗机构的的数据信息,经过处理,就可以分析出各科室的易发纠纷率多少,医患纠纷最容易在诊疗的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诊疗过程医生和患者都各自有哪些方法习惯和需求偏好等。利用大数据信息体系可以构建出一套危险防范控制系统,尽量将医疗纠纷控制在发生之前。

  来自于第三方调节机构、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法院部门的数据信息,将其归纳整理出四种档案分系统,分别是医疗纠纷管理类档案、医疗纠纷处置类档案、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类档案、医疗投诉类档案。根据不同信息档案的数据,利用大数据分析,制定出合理解决医疗纠纷的最佳方案,为后续的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依据和方向。

  2.3 医疗纠纷大数据的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是将第二部分处理完整,达到要求的信息传输到大数据构建的医疗纠纷数据信息体系的网络平台上,分类别、分梯度将资源共享给不同的需求方。

  2.4 医疗纠纷大数据信息系统的框架

  三、结语

  目前,对于医疗纠纷的解释已达到高度一致,但对于医疗纠纷预警、处理体系还没有权威论述。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形成严谨科学理论体系,灵活运用到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去,才能早日建成大数据医疗纠纷数据信息体系。

  参考文献: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5条

  [2]《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

  [3]《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3条.

  文/温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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