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外国人在我国民事法律地位的发展与完善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民事法律,外国人
  • 发布时间:2015-10-28 17:02

  【摘要】随着中国在国际社会中地位与形象的崛起,来华外国人的数量急剧攀升。外国人在我国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受到我国法律的合理规制。自古以来,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的发展沿革,呈现出中国在不同时代的国际私法特点。本文将在详述外国人在中国古代、近代以及现代的民事法律地位沿革的基础上,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进行未来的立法展望。

  【关键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发展沿革

  一、引言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并不是自始不变的,其发展与完善历经了复杂的过程,其中凸显着中国不同时期的历史格局和立法特性。从国际私法的角度而言,“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因此,“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主要指不具有中国国籍(包括无国籍人)的自然人、法人在中国享有哪些民事权利,可以从事哪些民事活动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义务。

  二、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随着我国社会性质的变革而发生变化。简而言之,自古代到近代、再到现代,外国人在我国大体上历经了从排外歧视待遇到合理同等待遇的民事法律地位大跨越。

  1、外国人在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地位

  国际私法这一概念在中国古代并不明确,绝大多数法律条文中并未对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加以规定。一般而言,古代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规定,基本是由社会中出现的问题而引发。唐代盛世,外国人来华者数量众多,《唐律疏议》中首次规定了“化外人”制度:“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由此,唐代对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的案件,通以唐律处理,对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颇有歧视、忽略之感。之后的朝代多有借鉴唐律规定,对外国人在法律上实施排外歧视的原则。

  2、外国人在中国近代的民事法律地位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外国列强屡次用利炮轰开中国国门,中国不得不与列强签订诸多不平等条约。古老的中国被迫卷入近代化的洪流中,封建法律制度也开始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外国人对在中国法律上受到的不平等待遇不满,于《天津条约》中攫取了完全不平等的“领事裁判权”,即原告中国人与被告外国人的案件,不论是刑事还是民事,均由被告国领事依其本国法裁判。领事裁判权是对中国法律主权的极度藐视与压榨,此时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几乎等同于其在本国内,中国人与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几近倒置,完全没有公平、对等可言,外国人得到了超越其应得的民事法律地位。

  3、外国人在中国现代的民事法律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废除了一切不平等条约,重新取得法律疆域上的主权,同时也开始重新审视和确定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保护守法的外国侨民。”这是新中国对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应有的民事法律地位的首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步入与世界接轨的历史新时期,国际私法领域的立法研究逐步开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1民法通则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由此可见,外国人在中国现代的民事法律地位已基本符合国际私法潮流,基于平等、合理的法理基础之上,受到我国实体和程序法律的全面保护。

  三、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未来展望

  随着我国国际私法领域立法研究的推进,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也将随之得到完善。一方面,确定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应贯彻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另一方面,我国须积极推进国内相关立法进程。

  1、应以贯彻的法律原则

  目前,国际社会的一般司法实践是赋予外国人同本国人相同的民事法律地位,即国民待遇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3这种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平等为基础,既保护了我国公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利益,又是对外国人在我国民事法律地位最平和的规定,与国际社会的私法规定基本一致,具有科学的法理依据,应以在我国涉外民事法律中全面贯彻。

  2、须以推进的立法进程

  随着国际社会民主性、法治化的不断加强,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进程也需要进一步向前拓展。从广义的立法角度来讲,中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中,应当加快国际私法单独立法的进程,将现行散落在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处的关于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相关规定归纳、整合,实现涉外民事法律条文的清晰化。从狭义的涉外立法角度来看,我国需要对国民待遇原则的对等条件给予更加明确的限制,谨防不法分子钻营涉外法律漏洞。并且,立法部门要积极引进国际条约、判例中的先进法律理念,结合法理依据,实现涉外立法的细致化、规范化。

  四、结语

  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随着中国历史时期的更迭而发生了明显变化,并且将伴随我国涉外立法的推进而进一步完善。总而言之,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将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为基础,以国际私法判例、国际私法条约等为依据,真正实现法律的平等价值。

  注释:

  1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2条之规定

  2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之规定

  3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之规定

  参考文献:

  [1]程敏,卢毓健.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6,(15).

  [2]周科,朱文鑫.论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J].科教文汇,2009,(26).

  [3]孙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6.

  文/刘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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