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律师的法律地位——兼评刑九修正草案第35、36条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律师,法律地位,法治
  • 发布时间:2015-10-29 09:14

  【摘要】律师和法官、检察官应当同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的律师制度却没有赋予律师应有的地位,由此导致了律师功能的羸弱,进而使得法治建设难以推进。因此,健全律师制度,确保律师应有的法治地位,是实现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

  【关键词】刑九修正草案;律师;法治地位

  修法修正案(九)(草案)二稿引发了律师界对与其自身职业密切相关的第35、36条的热议。其中,全国律协刑委会秘书长韩嘉毅认为,修正草案的这两个条款是继刑法第306条之后钳制律师的新武器1。对此,笔者也欲发表拙见,以抛砖引玉。

  首先,修正草案这两个条款实质上将律师纳入了规制对象,却将司法工作人员排除在外。众所周知,当前律师的职业环境并不乐观,律师很难真正做到与现有的法治机构抗衡。甚至,在庭审中经常会出现法官或者公诉人训斥辩护律师的情况,但法官或公诉人却绝对不会因此被追诉。换言之,这两个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将只是针对除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而律师就属于这里的“其他人员”。如果律师在诉讼环节上较真,使得庭审不能“顺利”进行,这是否也属于扰乱庭审秩序?

  其次,“侮辱、诽谤、威胁”等词语具有很强主观性,其判断完全由法官凭感觉进行,这无疑会使得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地位进一步悬殊化。如果对抗和质疑也被认为是“侮辱、诽谤、威胁”,那么,庭审的公正性又由谁来保证?

  最后,其他法律规范已经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做了相关规定,刑法修正草案对此再次作出规定,也有违刑法谦抑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修正草案的这两个规定无疑会加大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维权诉讼的难度,使得原本就不容乐观的律师执业环境进一步恶化。在官本位传统浓厚的中国,作为自由职业者,律师一直没有被赋予应有的地位,甚至在极力倡导法治社会的今天,律师仍然只是法治建设的有限补充。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推进法治建设中肩负着共同的责任,双方应该是“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的关系。然而,修正草案的这两条规定却无形中削弱了律师对抗、交锋的力量,使得原本失衡的控辩审格局进一步向控审方倾斜。这种境况亟待解决,否则绝对不利于我国当下的法制建设。

  正如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所说,“律师制度的健全、完善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西方,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首先是作为一种政治制度而存在的,律师制度在西方的原创意义是政治性的而非技术性的2。而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给律师做了一个纯技术的定义,并对律师提出三个要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法律正义3。显然,西方对律师地位的这种政治构架,提高和保障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并为之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执业环境。

  律师作为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在我国社会制度框架内的地位问题必须得到认真解决。换言之,我国要健全律师制度,当务之急是提升律师的法治地位,明确律师是法治架构的重要部分,并且通过立法保障律师的这种法治地位。否则,律师这一法律职业者就形同虚设,程序正义就无法真正得到保障,最终将会导致法治建设止步不前。

  对此,我国作为后发国,可借鉴西方先发国家的律师制度,比如,建立律师向其他政治角色转换的机制。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律师执业经历是走向政坛、法院、检察院、议会的必经之路。我国可以试点从律师中选聘法官、检察官等,并允许其在政府、人大、政协等机构中担任部分职务,增加其参与国家政治的机会,从而逐步提升律师的政治地位。

  此外,我国有关律师权利的立法应当更具体、详细、科学。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律师权利的规定,都比较详尽细致,并有切实的保障措施。而纵观我国相关的诉讼法以及律师法,有关律师权利的规定则相对更笼统化、原则化,不仅使得其实施变得困难,甚至有时可能违背确立该制度的初衷。因此,详尽细致的规定,才能进一步将律师享有的法律权利落到实处。

  当然,根据权责统一的法学理念,律师权利保障的另一方面,则是其对法定义务和责任的承担。律师要作为一种独立的法治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其法定的义务和责任。

  最后,律师自身也要严以律己,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同时牢记公平正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确保其法治地位,并当之无愧地肩负起法治建设的重任。

  结语

  律师不应该仅仅是服务于当事人,他们同时肩负着作为律师的法治之职。而刑法求证草案第35、36条无疑是对律师地位的进一步削弱,从而使得律师沦为法治的边陲,甚至跌落为单纯的法律市场的所谓“合同服务者”4——这绝对不是一个法治国家的理想状态。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主体,国家应该充分保障其法治地位,并充分发挥其法治作用。

  注释:

  1 韩嘉毅律师的新浪微博,访问时间2015年07月12日网址:http://weibo.com/u/1686878801?zw=news&sudaref=www.sogou.com.

  2 汤火箭,中国律师的地位:现状、反思与前瞻.社会科学研究,2002(1):87.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4 摘自:龙卫球,如何健全当前的律师制度,访问时间2015年07月12日,文章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89667.html.

  文/王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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