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婚内侵权,民事责任
  • 发布时间:2015-10-29 09:11

  【摘要】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单元,是社会安定和谐之基本。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婚内侵权现象不容乐观。然而我国现行婚姻立法对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方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关于婚内侵权的立法显得尤为迫切。

  【关键词】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构建

  一、婚内侵权的概念界定

  婚内侵权是侵权的特殊类型,从字面意义上来看,“婚内侵权”是由“婚内”与“侵权”组成的,对婚内侵权概念的界定应从时间和主体这两方面来把握。因此,婚内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另一方人身权或财产权,使另一方的人身、财产或者精神遭受损害1。

  二、婚内侵权的特征

  1、主体特定。合法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才是婚内侵权行为,其他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婚内侵权行为。

  2、时间特殊。与主体相对应,婚内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形式多样,隐蔽性强。婚内侵权可以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并且由于婚内侵权主体的特殊性,外人不易知道,法律也不易介入。

  三、我国在婚内侵权规制方面的立法缺陷

  1、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仅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没有明文规定。目前夫妻间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要件,《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此解释切断了受害方寻求公力救济的法律途径,使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这无疑助长了侵权人的嚣张气焰,造成不公正的局面。

  2、关于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不明确。在夫妻间的人身与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比较笼统和模糊。在新婚姻法中,夫妻间的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是放在一起的,在立法中没有独立的章节,没有凸显出对夫妻关系这种特殊关系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理念。此外,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并不全面和具体,如同居、日常家事代理权、生育权在《婚姻法》中都规定得较为模糊,这不利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新型侵权行为的认定。

  3、规定的婚内侵权行为的类型较为有限。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内侵权行为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婚内侵权行为的形式有很多种,既有作为形式的侵权,如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也有不作为形式的侵权,例如精神孤立、经济封锁等。婚内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难以穷尽。《婚姻法》所规定的较为有限的婚内侵权行为类型造成实际生活中有许多婚内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得不到有效的规制。

  四、立法建议

  1、创设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现行《婚姻法》将损害赔偿请求权狭隘地设定在离婚夫妻之间,将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离婚挂钩,造成很大一部分不愿意离婚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事实早已证明,现行的以离婚为要件的夫妻间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是很不合理的,因此有必要在未来的《婚姻法》中创设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明确其适用范围,同时,应给予当事人选择适用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

  2、明确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定比较笼统和模糊,并且也不全面与具体。这就有必要完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提供充分的依据。

  总的来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包括夫妻间的人格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利。

  在夫妻间的人格权利中,夫或妻依法享有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任何人不得侵犯。

  夫妻间要完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就要对夫妻债务的清偿责任问题;家庭日常生活费用的负担分配问题;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及处分问题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夫妻间的身份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相互忠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居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日常家事代理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

  3、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类型化设计。我国《婚姻法》在婚内侵权的类型上采取的列举式立法模式法律漏洞较多,而且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所起的作用不是很大,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上采用类型化设计的方式,以追究各种婚内侵权行为。

  本人将婚内侵权行为的类型划分为作为的婚内侵权和不作为的婚内侵权以及侵犯人身权行为和侵犯财产权行为。这种分类方式称为纵向式分类和横向式分类,这种分类方式较为完整的囊括了各种婚内侵权行为的类型,远比采用列举式的方式更为严谨全面。

  在作为的婚内侵权行为中,配偶一方实施积极的违反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从而造成另一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例如家庭暴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反忠实义务以及侵害名誉权等行为。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婚内侵权主要有不履行同居义务、拒接履行抚养帮助义务等。此外,婚内侵权行为还可能存在作为与不作为竞合的情形,这就使得以作为和不作为形式的婚内侵权行为类型的法律漏洞较少。

  在侵犯配偶人身权的婚内侵权行为类型中,包括侵犯人身权和配偶权两种。侵犯人身权主要是指侵犯配偶一方人格和身份方面的权利。侵犯配偶权主要有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等。侵害夫妻财产权的行为是指,配偶一方采取隐匿、转移、毁损、转让等方式非法侵占、使用、收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专属于配偶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从而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的行为。

  通过这两种分类方式,我们可以有效地将各种婚内侵权行为概括其中,从而有效地规制婚内侵权行为。

  注释:

  1 范李瑛.夫妻关系的立法与现实问题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129.

  2 温正伟.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探讨[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21.

  参考文献:

  [1]夏吟兰,罗满景.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中美法比较[J].比较法研究,2012,(3).

  [2]林建军.规制夫妻暴力民事立法的功能定位与制度完善[J].中国法学,2012,(6).

  [3]武文婷.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1,(5).

  [4]张迎秀.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东岳论丛,2007,(4).

  [5]姚秋英.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确立[J].法制与社会,2010,(17).

  文/黄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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