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的法定事由及对策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离婚损害,家庭暴力
  • 发布时间:2015-10-28 17:31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离婚率的不断增高,离婚后损害赔偿问题也越发引人关注。我国的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的司法解释共分为四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的情况的不断出现,目前离婚损害赔偿规定适用起来涵盖不全,问题较多,本文拟对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

  一、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

  1、明确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指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且已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是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同居亦是重婚:从民法的意义来看,只有前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无配偶者同居,非持续稳定的同居、通奸姘居均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概念。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和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一定”给定了概念上的上限。超出者,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等均是定罪处刑的问题。虐待和遗弃的行为情节严重者,亦可以犯罪论处。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赌博、吸毒等,或虽实施了前述法定违法行为尚未导致离婚的,均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

  2、认定还应有事实认定作为依据。配偶一方违反了上数四项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补偿损害,所以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既包含财产方面已发生的现实损害。而对于预期利益之丧失即消极损害是否包括在内,则应当区别对待。凡属于过错配偶违法行为造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可预期利益的损失,应包括在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内。但配偶继承权的丧失,则不应包括在内。因为,配偶继承权的实现,除以配偶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外,还需同时具备其他法定条件。如夫妻一方死亡、留有遗产、生存配偶未被取消继承权等。也就是说,配偶继承权将来实现与否尚不能确定:保险受益权亦同,故均不宜包括在内。

  3、实体诉由及其处理。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但请求人无过错。如因过失伤害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因不具备主观要件,故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有两种结合方式,一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并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二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而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对于前者而言,作为一个诉包含的内容来处理,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当事人提起离婚的案件,往往还伴随有确定小孩的抚养,家庭财产债务的分割问题,在这些项目之上加一个离婚损害赔偿项目不会产生任何矛盾。

  但是有过错一方的本诉是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的婚姻损害赔偿肯定不是对本诉项目的添加,亦非是对本诉的反诉,而是一个新的诉。对于这个诉,由于其是在离婚的过程中提出的,故应当将其作为共同诉讼来处理。这既是查明案件事实之必须,亦是节省诉讼成本之必要。当然,这种诉的合并归根到底仍属于普通共同诉讼范畴,在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前提下才成立。实质上这就是两个不同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时一定会给出不同的案由和案号。在处理上亦各不相同,有的可调解结案,有的可下达判决。

  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问题

  首先,是责任构成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离婚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地位问题,有学者撰文认定其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这是没道理的。损害赔偿自有其内在的构成要件,不同的损害赔偿因有不同的前件,而有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不同的区别,离婚损害赔偿附随于离婚这一法律事实,说明离婚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二是行为结果之因果关系问题,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往往是先有行为,后有结果,二者之间有因果这么一个顺序。但是重婚、同居等客观事由一经认定,行为结果同时产生,将其作过多的划分实无必要。

  笔者认为,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能够减少离婚配偶一方及其子女的生活困难,有利于提高单亲家庭的生活水平。但是,我们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预防、制裁违法行为。只有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而引起的损害,才能请求赔偿,也就是需要明确责任问题。

  其次是刑事犯罪的民事制裁问题.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程度进行分析,犯罪行为应否作为离婚损害法定事由问题,是一个很有价值的问题。我们前述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的民事价值是从违法的角度上讲的。从犯罪角度看,重婚犯罪的、伤害犯罪的、虐待遗弃犯罪的,从刑罚中能够得到赔偿的仅有伤害犯罪案,而且其范围仅限定在物质赔偿范围;这与民事诉讼中均可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得到赔偿、并且可以得到物质和精神的双重赔偿、且以精神赔偿为由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最后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依法律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物质损失赔偿,二是精神损失赔偿。分析婚姻损害事由,暴力造成的伤害以及虐待遗弃造成的物质损害都不是很大。如前所述,如果达到严重的程度已经是刑法调整的范畴了;故在设定责任方式大小的时候,立法者的本意是惩罚那些造成婚姻损害的人,并且主要从精神上给予制裁;如果仅从物质形态出发,举证有一定困难,达不到设定该法条的目的。因而,离婚损害赔偿是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以物质损害赔偿为辅,只要有造成婚姻损害的法定事由存在,执法者首先就必须考虑到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在赔偿数额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列举了必须考虑的因素,这无疑是要特别注意的。这些要素考虑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抚慰和惩罚的三大功能,但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给定一个具体的数额。具体数额多少,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实事求是认定。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已进入了司法程序,各地此类案件不少,特点各有不同,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努力的去分析、探讨。

  文/孔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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