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意与刑事司法的和谐构建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民意,刑事司法
  • 发布时间:2015-10-28 16:27

  【摘要】民意自古以来对我国的司法活动产生着不容忽视的影响。民意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完善社会监督渠道。但过分强调民意又会妨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因此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制度构建和规范制定,最大限度的降低民意对刑事司法的消极影响,发挥积极效用。

  【关键词】民意;刑事司法;影响;平衡

  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民意”是指众多的公民基于道德观念或有限的法律认知,通过一定方式或媒介公开表达出来的对刑事司法活动产生一定影响的意见和评价。简言之,刑事司法中的民意更多地表现于一种道德上的感性表达,而非像法官一样按照法律逻辑思维进行裁判。民意具有复杂性、道德倾向性和非理性、易变性、情绪性等特征

  一、民意对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影响

  刑事案件因为社会危害性高,性质恶劣等特点更是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法官在面对一些案件时不得不受到民意的影响,例如备受关注的刘涌案、孙志刚案都是在民意的强大影响下,司法做出了让步,由此可见民意已经渗透到司法活动中,并对法官司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民意对刑事司法的积极影响表现在:其一,法律有滞后性的特点,而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法律很难对各种情况都做出明确规定,尤其是一些新型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仅仅依靠法律不能很好解决的时候,民众的智慧有时可以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促进司法进步。其二,社会公众的监督属于权力监督体系中的外部制约体系,在司法活动中是很有效,也很直观的监督形式,如“表”哥、天价烟局长等的落马都是民意监督的成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民意监督作为一种“非权力型”的监督,它本身具有公开性和广泛影响性的特点,再加上近些年微博等网络平台的发展,民意能及时发现社会中的腐败现象并引起社会公众的重视,使贪污腐败者无处藏身。其三,司法活动领域中,法官和民众的冲突更多的是一种思维方式上的冲突。民众通过参与司法活动,能够更生动更形象的接受法律教育,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树立理性的法律观念的同时也能增强公民对于案件裁判的认同,更加知法守法。

  民意对刑事司法的消极影响表现在:其一,过分强调民意会妨碍司法独立。之所以称为“过分”强调民意,意在提醒不可忽视民意对司法的有利方面。过分强调民意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往往会导致法官在审判中不能严格遵从法律,尤其是一些牵涉到民众关心的热点案件,汹涌的民意不可避免的影响法官的判断。其二,过分强调民意会妨碍司法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互依存,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漏洞由来已久,再加上民众在评价案件时往往倾向于适用道德评价,“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最正常不过的。这样严重忽视程序正义的行为极容易产生冤假错案。“真正的恶魔是无限膨胀的民意。”佘祥林案就是民意干涉造成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其三,过分强调民意会损害司法权威。民意在个案中一旦战胜了司法,就会给人一种法律可以根据民众意愿随意修改的错觉,法律的尊严就将不复存在,整个社会就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和管制的社会,使国家陷入动乱。

  二、民意与刑事司法的和谐构建

  1、立法要更多地吸收民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是为维护人民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自然应该反映民意。但是现实情况是立法缺乏公民的参与,难以全面反映民意,针对此问题,立法者要重视民意在立法中的作用,建立相应的民意收集机制,例如当前某些法律的制定,立法草案现在网上公布,通过网络、电话听取公众的意见,并对法律草案作出相应的调整,这样公布的法律才更容易施行,法官的司法判决也就更加符合民意。

  2、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首先,裁判文书既要重视庭审过程的记录,还要加强对于案件事实理由方面的反映。其次,裁判文书是对诉讼活动的总结和反映,是司法活动向大众展现司法公正的载体,因此,裁判文书应当是一般大众能够看得懂,这样才能被认同和理解。再次,裁判文书应当适当增强说理性,使案件的事实、证据等一目了然,法官对为什么定罪,定何种罪以及量刑的根据都应该在判决书中明确的阐明,不仅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接受法院判决,而且能够增强民众的信服度。

  3、重构制度,保证司法独立

  民意影响司法独立,就是民意形成了对法官独立司法的干预,对于社会上的涉及到权贵的案件,民众之所以会广泛关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权威在社会公众心里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来,太多的司法腐败案件打击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要保证民意和刑事司法的和谐构建,首先就要从司法制度本身出发,具体表现为改革法院依靠地方政府人事财政的制度设计,法院拥有自己独立的人事财政体系,摆脱行政机关的影子,这样当涉及到公权力的案件时,法院可以有充足的底气。当社会公众意识到,司法成为了维护自己利益的重要保障时,相信公众不会像现在一样围观司法。

  4、完善沟通机制,建立良性互动

  第一,要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司法部门应该尽快建立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准确及时详细的公布信息,第一时间针对谣言和错误信息做出反应,避免社会公众被误导。第二,对于每次可以违背事实、刻意炒作,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对媒体的过度报道引起法官不能公正司法的时候,对其定罪处罚,通过强制手段规范新闻报道。第三,要建立合理有效的民众参与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关于陪审员的遴选制度,改变法院参与陪审员的选择,由地方人大将符合资格的成年公民报送法院,法院在每次刑事审判活动中随机选择。其次,明确陪审员与法官的分工。鉴于陪审员缺乏法律专业技能,其职责应该限制在事实认定,法律裁判交由法官进行。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比较尖锐,正是因为处于这个特殊时期,处理好民意和刑事司法活动的关系更显的更加重要。刑事司法活动既不能脱离司法独立原则,唯民意是从;也不能一意孤行,完全忽视民意。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我们要正视民意带来的影响,不过分重视,也不忽视,既要注重法律效果的实现,又要坚固社会教化作用。

  文/赵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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