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踪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存在问题及对策完善探析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失踪儿童,救助保护
  • 发布时间:2015-10-29 10:12

  【摘要】2015年5月25日,中国首家为助推儿童安全社会机制建设的专项基金——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儿童安全科技基金设立,同时,中国儿童失踪预警平台正式上线。但是,我国在失踪儿童预警机制、失踪儿童预防犯罪机制、失踪儿童救助机制建设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相关法律保障还不健全。为更好保护失踪儿童权益,我国需尽快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切实保护失踪儿童权益。

  【关键词】失踪儿童;救助保护;对策完善

  当前,我国儿童失踪案件时有发生。为此,国务院于2013年3月公布《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在制度层面对儿童失踪案件予以设计。2015年5月25日,中国儿童失踪预警平台正式成立。该平台基于移动互联技术和GIS(地理信息系统),建立起儿童失踪社会应急响应系统。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关于对收买被拐卖儿童拟一律追究刑责的规定亦在法学界及社会公众间引起极大反响。2014年开播至今的央视大型公益寻人节目《等着我》,旨在发挥国家力量,通过全媒体平台帮助更多人圆团聚梦。从公共预警平台建设到对现行法律修改,从政府力量推到媒体积极参与,这些无不彰显我国在失踪儿童救助保护方面所做的积极努力。但总体来看,我国救助保护失踪儿童工作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保护机制还需加强完善。本文结合我国失踪儿童案发特点,对比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做法,对我国失踪儿童保护机制存在问题以及对策完善进行系统分析,以期推动我国失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一、我国失踪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存在问题

  1、失踪儿童预警机制建设滞后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失踪儿童预警机制建设方面相对滞后。早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就建立了“安伯报警”及“亚当代码”失踪儿童报警系统。“安伯报警”系统使警方将失踪儿童信息通过各类电台、电视台播报,通过短信、电子邮件、交通电子指示牌、连锁超市广告牌等播发,最大限度调动一切信息资源发布失踪儿童及犯罪嫌疑人信息。“亚当代码”失踪儿童系统最早于1994年应用于沃尔玛超市,如今已有大批百货公司、零售商铺、购物中心、超市等加入。当店方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相关单位必须立即获取孩子详细信息,同时将建筑物所有出入口封闭并实施监控。借鉴美国经验,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法国、爱尔兰、买来西亚、荷兰、英等国家相继建立类似系统。反观我国,直至今年5月才上线建立失踪儿童预警手机平台,该平台虽然能实现一键拨打110,一键将孩子详细信息上报公安机关,但并未实现电子室外大屏、社交网络、社交软件的加入及相应。与此同时,多类型预警平台建设缺失,无法形成优势互补,由此导致社会资源无法充分利用。

  2、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

  近年来,在儿童保障方面,我国相继出台了《未成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事前防控法”法律以及《刑法》及其修正案等“事后打击”法律。同时《婚姻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亦有若干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看似完备的立法,但就其立法体系来讲并不健全。我国缺少类似美国《失踪儿童救助法》等直接救助失踪儿童的“事中干预”的法律,这就造成“两头强、中间弱”,直接性与救济性不强的法律格局。美国在1982年通过《失踪儿童救助法案》规定,一旦儿童遭到绑架或诱拐,联邦调查局即会迅介入调查,开展有效搜救行动。2003年,以要求各州建立儿童绑架报警系统为核心内容的《儿童保护法案》颁布实施。该法案明确要求,绑架案发生后,有关机构要迅速通过电视、广播或高速公路告示牌发布信息,向公众第一时间通报被绑架儿童和绑架者的情况。该法案因干预迅速,救助效果十分明显。

  3、多元化协寻救助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我国失踪儿童协寻工作组织机制是一元化的以警察为中心的协寻工作系统,失踪儿童打击救助力量相对薄弱,合作与应急机制有待完善与提高。在我国,失踪儿童解救救助机制呈现“公安单打独斗”的局面,大部分失踪儿童解救与救助都由公安机关完成,而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存在大量疏漏,彼此间未形成联动机制。与此同时,社会协寻力量相对薄弱,未形成专业的社会协寻组织,协寻志愿者组织建设比较滞后,相关组织机构协寻渠道、力量和深度都显的不足。

  二、失踪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对策分析

  反思我国失踪儿童救助机制存在问题,同时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充分提高我国失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水平,完善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全国性儿童安全警报和快速反应机制

  政府应尽快建立全国性儿童失踪快速反应机制,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动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手机短信等一切可动用公共资源和信息平台,尽量详细发布失踪儿童相关信息。同时,完善失踪儿童查询、登记、比对制度。加快相关软硬件改造,建立全国性失踪儿童查询登记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失踪儿童DNA数据库。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失踪儿童家长至公安机关采集血样。同时,辖区公安机关应注意来历不明流浪、乞讨儿童,并将其血样录入信息DNA数据库。公安机关应建立失踪儿童立案制度,明确立案时间及要求。同时,针对失踪儿童报警,公安机关应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动用公共资源和警力立即查询失踪儿童。

  2、完善社会力量协寻及国家保障机制

  充分发挥民间机构开展失踪儿童青少年协寻工作的作用,将专业社工理念与协寻工作相结合。政府应积极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失踪儿童救助工作,以社会工作理念介入协寻工作,运用专业社工方法如个案工作、小区外展活动、政策倡导等促使社会力量积极挖掘社会资源,为失踪儿童争取更多社会支持。同时,政府应加大对社会福利机构投入,发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作用,加强对《收养法》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加强对领养审核和后期跟踪工作,严厉打击设计儿童犯罪不法行为。同时加强社会救助力度,加大对极度贫困、无生活来源家庭帮扶力度。

  3、加强“事中干预”型法律建设

  进一步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及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加快立法,制定专门保障失踪儿童《失踪儿童救助法》。同时,尽快完善“打击买方市场”的法律,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虽没有虐待行为及阻碍解救行为,法律应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并应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结合刑法修改,应对收养法进行完善,健全收养制度。同时,建立救济与追责制度。在对侵害儿童犯罪案件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对于儿童及家庭在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救济。失踪儿童得到解救后,其所遭受精神损害、受教育权及家长监护权的损害理应得到赔偿救济。在完善救济制度同时,还应尽快建立罪责制度,具体规制家长、学校等对儿童具体职责及责任,督促其切实负担保护儿童的法定职责。

  参考文献:

  [1]赵莉:救助中心内流浪儿童心理干预实践[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报,2006,(6).

  [2]高晓莹:拐卖儿童罪之犯罪学探析[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报,2010,(6).

  [3]徐伟:儿童失踪案件一律立为刑事案件侦办[N].法制日报,2009-11-04.

  [4]朱丽君:被拐儿童的民事权利侵害及救济途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08.

  文/田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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