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当代法学的研究方法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法学,研究方法
  • 发布时间:2015-10-28 17:43

  【摘要】每一种学科的方法论都是这个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所作的反省。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总体认识,对具体的研究方法有着根本的指导作用。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既是法律认识的结果,又是构建新法学理论的重要条件。

  【关键词】法学;中国;研究方法

  一、法学研究方法与历史发展

  方法,是指为获得某种东西或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手段与行为方式。研究方法是人们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不断总结、提炼出来的,是指在研究中发现新现象、新事物或提出新理论、新观点,揭示事物内在规律的行为方式和手段。研究方法也是运用智慧进行科学思维的技巧。法学的究方法就是为探寻法学和法律的内在规律,为表达法学学术观点而运用的视角和手段。孔子说过:“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个人要想把工作做完,并做得完美,应该先把工具准备好。

  法学的进步不仅在于法学基本理论中本源论的发展,而且在于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古人云:“文有文法,诗有诗法,字有字法,凡世间一能一艺,无不有法。”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其研究方法尤为重要,这犹如法律中的程序法,是实现目标的途径,沿着这一途径就能少走弯路或不走弯路,提高法学研究和学习的效率;研究方法是法学流派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因此,法学研究方法是繁荣法学,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因素;一种新的研究方法的确立,就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增加了认识法学和法律客观规律的视角。

  法学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研究的角度,如有的学者着重从法的社会作用方面研究,有的学者着重从法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方面研究;其二是研究的方式和手段,如有的学者采用经济分析的方式和手段,有的学者采用类案研究的方式和手段。当然研究的角度和研究的方式及手段,两者是有机地融合,如从法的社会作用方面研究法律,可以采用经济分析的方式和手段,也可以采用类案研究的方式和手段等。

  法学方法是人们在法学研究和实践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古希腊和罗马法学,借鉴了当时盛极一时的政治学和哲学的研究方法,注重法学的理性理论的表述;西方中世纪法学,受神权的统治,其研究方法是经院主义论证为主导;西方17世纪至19世纪,随着科学技术和人文社科的发展,形成了五个法学派别,即古典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些法学学派都有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奠定了西方现代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基础,当代西方法学的方法论是以此为基础不断发展的,并影响了现代和当代的中国法学的进步和发展。

  二、我国法学研究方法的困境与发展

  我国法学研究坚持和贯穿着如上那些方法,推动了中国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但是,这些方法仍存在着很多缺陷,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学仍落得个幼稚的评语,远远落后于文、哲、史、经等学科,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加以反思的。

  从我国法学研究的现状看,它注重研究的是“应当是怎样的法”,而忽视研究“实际上是怎样的法”,或者说,它过份强调了书本上的法律,而忽视对行动中的法律的研究,甚至往往认为两者是一回事。因而往往造成理论是理论,现实是现实两不管的分裂状况。法学研究没有一套自己成熟的方法论体系,法学研究者们满足于书斋里的冥思苦想、或研讨会上的大声疾呼、或法学教育上的课本讲释;满足于坚持原则、不出理论方向性错误的宗旨;在研究中,习惯于从概念出发,围绕概念立论,用现成的概念去剪裁活生生的社会现实;有些人口口声声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但并没有真正能够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的经济观、历史观、阶级观、国家观、发展观、联系观、矛盾观、实践观具体化为法学研究的实践方法。有些人口喊要进行社会调查,然仅仅停留在从社会中来,到社会中去的肤浅层面,对于进行调查所需要的周密计划、准备安排和设计,如问卷的设计,访谈的对象,实验、观察的要求,资料、文献的处理与分析等等很少问津,致使我国的法学研究存在抽象的逻辑推理和论证多,而具体的经验和调查少,有些论题虽然涉及现实关系,但叙述起来仍然是抽象、笼统的推理。有些实践性很强的论题,本应认真联系实际予以研究,但却很少有人涉足。例如,我们强调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但很少有人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实际情况;肯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享有平等、广泛和实在的民主权利,却不去分析我国公民权利的实际状况;论述我国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却很少研究法的适用的实际过程和社会效果,等等。

  目前,我国法学在研究方法上经常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脱离实际的倾向,很多问题的研究具有教条主义的痕迹,法学研究仍限于简单、枯燥、空泛的说明上,在这些方法的指导下,法学理论基本上还属于传统的、僵化的、陈旧的、维辛斯基的法学理论,它表现在思维模式上,过份强调意识形态的纯洁性而缺乏重视实证经验的科学态度,一些法学家把兴趣放在对官僚意识形态的论证、注释和宣传,而丧失科学研究所必需的自我审视、自我批判的合理怀疑精神。仍然唯书唯上、崇尚权威、不尚创新,在立论的出发点上,用阶级关系这种简单的公式来代替生动、具体的社会关系,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种固定的结论去演绎、推导一切复杂多变的过程。

  参考文献

  [1]田成有,陈令华,韦松涛.法学理论研究方法的回顾与前瞻[J].云南社会科学,1998,(4).

  [2]蒋晓伟.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J].东方法学,2012,(2).

  [3]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J].科技与法制,2011,(3).

  文/任柏蓁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