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车的法律地位及运管部门的管理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专车软件,法律地位
  • 发布时间:2015-10-29 10:06

  【摘要】如果执法部门贸然采取措施打击专车,既有扼杀新生事物的嫌疑,同时也不符合百姓的利益,恐怕难以服众。因此,“专车”有别于出租车,是一个新的行业,按照市场决定性作用的规律,对“专车”不应一“堵”了之。

  【关键词】专车;管理;问题;法无禁止即可为

  随着滴滴专车、一号专车、易到用车、Uber打车等各类互联网专车软件的不断涌现和兴起,关于专车是变相黑车的质疑也越来越多,相关的处罚报道屡屡见诸报端。

  那么,滴滴专车到底是什么样的运营模式?是否属于“非法营运”?以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一浅析。

  事实上,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均未对车辆的“非法营运”有过明确的定义。但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非法营运应当是指“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那么,如何才能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呢?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驾驶员的要求是:(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结合上述条例,非法营运应当既指“没有合法资质的营运企业”,也指“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驾驶员”。

  那么,“汽车租赁公司”加“劳务公司”的运营模式是否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确实值得研究。

  讨论上述运营模式是否合法,有必要先探讨一下传统的“出租汽车行业”的运营和准入标准。出租车行业目前只有建设部和公安部1998年实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行业准入和运营标准没有明确,只是笼统的规定了需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等等。

  滴滴专车采用的“专车软件”加“汽车租赁公司”加“劳务公司”的运营模式实际上就是客户(乘客)通过专车软件选择租赁车辆,而驾驶员系客户(乘客)通过劳务公司聘请的“代驾”(在滴滴专车软件中并未体现),当然,通常租赁的车辆司机就是该租赁车辆的“车主”。

  交通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曾针对汽车租赁行业出台过一部《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但该规定已经于2007年废止。也就是说,目前为止,汽车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为空白(部分地区有关于汽车租赁的地方政府规章),也就是说,一般租赁汽车,仍按照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关于租赁的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并不存在行政监管的问题。

  “专车”的确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法律规范缺乏,发生事故后如何赔偿,的确是问题;“黑车”与“专车”鱼目混珠,难以识别;“专车”收费高于出租车,价格是否合理,值得探讨。不过,不能因为“专车”存在一定问题就把它一棍子打死。因为,“专车”是市场的产物,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一来,打车难是很多城市的通病,尤其在高峰期,打车难令人焦虑,“专车”问世解决了打车难,是不争的事实;二来“专车”档次高,服务水平高,坐着舒服,能满足一些特殊群体的需求,完全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三来网络发达,为“专车”提供了便捷的信息服务,也方便了乘客,还有其中最大的头疼之处在于,老百姓普遍对网络专车持肯定与欢迎的态度,并且已经从之前的“补跌大战”中尝到了甜头,也为现在网络专车优质的服务、低廉的价格所“折服”。而另一方面,出租车行业的一些传统痼疾并没有得到改变,拒载、议价、甩客、绕路..,早已让市民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执法部门贸然采取措施打击专车,既有扼杀新生事物的嫌疑,同时也不符合百姓的利益,恐怕难以服众。因此,“专车”有别于出租车,是一个新的行业,按照市场决定性作用的规律,对“专车”不应一“堵”了之。对待“专车”,不能忽视的前提是正规的“专车”来自依法成立的汽车租赁公司,有合法的身份和地位,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法经营,政府部门不能擅自套用其他法律将其认定为“黑车”。

  同时,作为汽车租赁公司,其经营范围没有特殊的线路,不可能办理线路牌,交通执法部门也不能因为其没有办理线路牌就认定其非法经营。“专车”作为一个新兴行业,目前处于法律空白。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按照“市场无法禁止即许可、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治原则,在没有专门的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政府执法部门是没有权力打击“专车”的,政府执法部门不能凭自身的理解引用其他法律来打击“专车”,这不仅有自己给自己授权之嫌,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如此执法难以说服人。事实上,“专车”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政府部门要加以规范和引导,帮助这个行业有序发展。立法部门要及时立法,依法赋予这个新兴行业以合法的身份和地位,促进这个新兴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尤其不能漠视执法部门“自说自活”,自找法律规定,甚至“套用”其他法律来打击它,否则,从依法执法角度来说,打击“专车”行为本身违法,执法行为本身乱套;从市场角度来说,有人为粗暴干预新兴行业发展之嫌,违背市场的决定性经济规律,不利于新兴行业发展,也很不理智。

  因此,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笔者认为通过“专车软件”加“租赁公司”加“劳务公司”的模式虽然最终可能被认定为变相的出租行业,但鉴于出租车行业本身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该模式在目前的情况下应该是可行的。至少在打击“专车”本身存在法律争议的前提下,要慎用执法公器,尤其不能擅自认定“专车”为“黑车”,避免伤害无辜。退一万步说,如果非要认定“专车”是“黑车”,也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擅自套用其他法律规定。

  文/黄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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