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防卫,不法侵害
  • 发布时间:2015-10-28 16:14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本文对不法侵害行为的特征进行总结和论述,并对几种特殊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分析和阐述。对于“不法侵害”准确适用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防卫不适当

  不法侵害是指客观上违反法律秩序,对国家、社会、单位、个人法益造成的损害或者危险的行为,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防止利益遭受损失而实施的抗击犯罪的重要手段。它是一种有限制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开始与结束,也应区别情况而定。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一下一下它的特征[1]。

  一、特征

  1、侵害性。侵害性作为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一,不法侵害必须是一种行为;二,自卫是抗击违法侵害行为的,作为防御不能以人作为针对的对象。三,侵害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侵害人的违法行为对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或者在侵害行为的攻击下,使得合法权益面临被侵害的威胁[2]。

  2、违法性。目前法学界对于“不法”内涵的认定具有三种观点,包括主观不法说、客观不法说、主客观统一说。笔者认为侵害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对当事人而言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论不法侵害人是否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过错。

  3、紧迫性。正当防卫中对不法侵害行为作为“紧迫性”的要求,是对具体行为进行量化评判的体现。紧迫性体现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紧密联系,不法侵害行为一旦实施,就可能产生危害结果,使得合法权益受到紧迫的被侵害和威胁之中防守紧迫性,是指行为与危害结果是紧密相连的关系,这是由于实施了不法侵害而结果可能出现危害[3]。因此,侵犯和虐害并不密切相关,其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并没有迫切性,所以不能算是正当防卫,因为防卫这种不法侵害可以用向司法机关寻求保护的方法达到目的。

  4、可制止性。可制止性是指能够通过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能够实现不法侵害行为的停止,并有效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4]。即使实行了正当防卫,也不会对危害结果和现状造成影响。

  二、对正当防卫中几种特殊不法侵害行为的认定

  1、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对于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能够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不知道侵害人是无责任能力人;第二种是当事人明知或知道侵害人是无责任能力人。对于前者,可以视为正当防卫。因为此时的不法侵害完全满足构成条件。对于后者,我国法学界存在多种观点。一般来说,无责任能力人虽然实施了客观上的危害行为,但因其欠缺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主观上没有罪过,而以有意识的主动攻击行为对待无意识、意志的侵害行为,这是不符合防卫合法性的精神[5]。所以,在不知道不法侵害人是的情况下,应视为正当防卫,对于已知侵害人是为无责任能力的情形下,尽量采取另外的方法躲避不要直接当面的实行防卫而造成防卫过当,实施防卫只能在无法躲避的情形下采取,而这种情形下所造成的结果可以理解为在正当防卫的合理范围内。

  2、过失侵害。例如,当事人在遇到危险时,本来可以逃走,或对峙的情况下保护自己,却在此后因为心理上的过分保护意识的强烈,而对犯罪人实行了进一步的打击,以确保自身的安全,结果造成了对方受到了危害的结果。又比如,发生了某种行为,如果放任该行为的进一步发生,将会对集体造成极大的损失,而其后果也会是极其严重的,在这种情形下,就可以以正当防卫的名义,挽救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危害[6]。因此,对于是不是正当防卫,在不在防卫的合理范围内,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此外也要参照此侵犯行为带来的危害结果是不是可以避免的,以及危害结果的大小和性质决定,而不能一刀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分为二的看待。

  认为过失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主要是因为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必须以造成一定的危害行为为必备条件,即过失犯罪成立之时,不法犯罪已经结束,就意味着不可能进行正当防卫。而在放罪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在进行自我防卫,则就因为防卫没有发生在危害进行时刻而使得防卫不能成立[7]。所以对于防卫是不是过失,除了参考防卫本身是不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外,还要注意一个时效的问题,即是在危害发生的前后还是在危害发生时。如果实在危害发生的前后进行的防卫,从而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那么这种防卫从心理上将就有一种犯罪或是报复的可能,而已经不是防卫本身,已经开始变成一种犯罪,那么这就是过失侵害。

  三、结语

  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这些都必须建立在防卫本身没有超出合理的防卫范围以及自我防卫的危害力度之上,同时也要参考防卫行为发生的时间是不是在时效内,而不是时效之外。此外正当防卫所带来的结果是保护行为人不受到侵害,并且防卫所带来的结果是对国家集体有益的。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讲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合理的正当的防卫,而不是在正当防卫这一名义或名词下含有个个人自私心理或危害心理的行为活动,从而逃脱法律的制裁,危害他人及社会。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对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正义和道德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要促进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行为规定的完善,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中出现的几种特殊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统一立法,建立健全我国的立法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为建立健全法制社会做进一步的铺垫和贡献,为美好的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法治的基石,在完善法治下,让社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巍.对不作为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8(1):86.

  [2]高铭暄.刑法学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206.

  [3]彭卫东.正当防卫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44.

  [4]陈兴良.正当防卫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89-90.

  [5]朱永德.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J].温州师范学院学报,2002(1):44.

  [6]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7]陈兴良.正当防卫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77.

  文/朱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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