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立法问题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物权法,一物一权,立法
  • 发布时间:2015-10-28 17:51

  【摘要】在我国关于物权法的立法中,首先要明确的一点就是物权法是关于物权的私法而不是一部公法,还有就是物权法的一些固有特点,是普通法,物权的核心是关于对于不动产的规范以及锁定不动产权利等等,虽然无形资产也非常重要,不过应该实施物权法的调整明确,比如关于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等等,在本文中主要探讨物权法的性质以及一些立法方面的原则等等包括一物一权等。

  【关键词】物权法;原则;行政

  一、前言

  物权法的立法争议在我国法律界争议很久,甚至是争议较大的几个关键议题之一,可以说我国目前关于物权法的立法工作进展比较迅速,尤其是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物权法能很好地完善我国的民事立法,并且物权法与合同法一起构成了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并且这样有力的推动我目前的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健全,不过在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还是有很多的问题以及细节需要完善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对物权法的情况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

  二、物权法性质

  1、物权法属于普通法

  可以说物权法最为重要的是它属于普通法,这个指的是物权法属于全国范围内的,并且是没有一个适用的时间限制,如果是特别法值得是适用于一定区域的一定情况下的法律。对于物权法属于普通法,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在国家的法律过程中必须很好的处理物权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2、物权法是私法

  物权法是从本质上是属于民法的一个范畴,可以说物权法是确立法律主体对于相对于财产的所有权,物权法可以从民事权利的角度进行确认,物权法应该对于国家所有权也是进行确认。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国家的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行政权力有时候很难予以区别,国家的所有权是行政机关对于活动的执行,物权法虽然属于强制性的法律但是不应该进行太多的规定,比如国家对于资产管理机构的某些行政管理色彩不能从物权法给予规定。

  3、物权法具有强制性

  这里的物权法强制性指的是物权法的实施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进行改变,物权法对于物权的类型公式方法都有自己的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可以通过另外的协议等等改变法律的具体规定物权法也有很多国家的强制干预成分。

  三、物权法重点领域

  1、双重功能

  这里的物权法的双重功能是物权法可以对于财政的所有关系进行协调,以及保障财产的安全,前者主要是对于利益的占有进行侧重,后者主要是对于利益的取得,这就是物权法的动与静。合同法是保障交易的安全,可以说是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很好地构成部分,主要是着眼于物权的保护,这里主要是对于不同类型的进行确认,物权法可以对于国家所有权以及集体所有权有一个确认进行维护。

  2、规定不动产

  在一般的普通法国家也是采用对于动产以及不动产进行区别的方法,英国是分为动产以及不动产,不动产指的没有包括租赁获得的土地,不动产主要指的是可以移动的动产,土地以及土地的各种附着物的权益都有认可,比如附着在土地上的各种利益。在我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动产指的是不动产之外的另外的那些财产,都可以称之为不动产。

  3、担保物权

  我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颁布并且执行了担保法,这也是宣告了我国担保制度的确立,这个主要是对于债权的一个保障,促进资金以及市场的发展都有很强的实际意义,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担保权界定也日益复杂,关于担保的各种争端也不断发生,担保法对于当事人有一个基本的准则,担保法中对于财产的抵押质押、留置等进行了规范,可以说物权法是不需要在对担保法进行重复,可以说担保法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也需要不断地完善,物权法关于担保的问题还有待加强。

  四、物权法制定的原则

  1、物权法定

  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物权法定主义包括: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所谓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是指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关于物权法定的内涵,一方面是指物权的具体的类型必须要法律明确确认,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类型的物权,此种情形称为类型法定(Numerus clausus)例如,法律规定以动产设立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不得设立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否则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第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这一点也是相当重要相当准确的一点。

  2、一物一权

  这里指的一物一权主要说的是一个物体或者一个财物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即他职能归属于一个人,而不是归属于某几个人,不能同时归这个人所拥有又同时被另外的人所拥有,如果共有的情况也是多个人拥有一个所有权,并非多个人拥有多个所有权,即这个所有权不能分享。我国的物权法也是认同并且实施这个原则,不然将会造成争议时候权责的不清,这不住于发挥所有权物权法的良好作用,尤其是双方出现纠纷时候,容易引起争议。过去由于我们强调“三兼顾”,不注重财产权归属的确定,导致产权界限不明、归属不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物权法中需要建立一套解决物权争议的规则,从而有助于解决实践中产生的各种财产权纠纷。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Z].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2]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下册)[M].三民书局,2014

  [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文/刘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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