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审查与救济比较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救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
  • 发布时间:2015-10-29 09:36

  【摘要】我国理论实践中,对于行政诉讼审查与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的认知,仍然存在着混淆等同一体的声音,本文首先从行政诉讼审查与救济的概述论起,区分两者概念。其次,通过对比阐述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来界定行政诉讼审查与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的不同与差异。

  【关键词】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救济

  一、行政诉讼审查制度与行政诉讼救济制度概论

  1、行政诉讼审查制度

  行政诉讼审查,即司法审查,来源于英美法系,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它主要指单一的普通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宪性进行审查。由于各国的宪政体制、历史背景以及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各国的行政诉讼审查制度呈现不同的特点。

  2、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行政诉讼救济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已作出某种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以后,行政相对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之进行审查,以撤销违法的决定,恢复或补救被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权益。作为一项权利保障机制,行政诉讼救济制度主要是在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

  二、我国行政诉讼审查制度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差异

  我国的行政诉讼审查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差异与不同表现在多个方面,主要列举以下两方面:

  1、审查的依据与范围不同

  例如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不仅可以依据制定法,还可以依据普通法。审查范围上,不仅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宪性进行审查,还可以对事实或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而我国行政诉讼审查依据只能根据法律、行政以及地方性法规。审查范围主要针对某一具体行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法院审查判决案件的效力不同

  我国有关法院针对某一具体的行政纠纷案件的判决仅对本案件生效,对类似案件无约束力,也不可成为其他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三、我国行政诉讼审查制度与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的异同比较

  1、我国行政诉讼审查制度与行政诉讼救济制度存在一定联系

  首先,我国行政诉讼审查制度是在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主动申请行政争议以后,人民法院才作出的审查环节,是整个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的一部分。具体来讲,我国的行政诉讼审查在整个行政诉讼救济程序中是一个相对的点,只有把行政诉讼救济程序的各种相对的点集结起来连成一条线,行政诉讼救济才能发挥其所具有的功能与作用。

  其次,我国行政诉讼审查制度和行政诉讼救济制度具有不可分性。可以说没有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诉讼救济的申请启动就没有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审查,没有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诉讼救济程序就是缺失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和救济。

  最后,我国行政诉讼审查制度与行政诉讼救济制度适用同一法律,统一由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适用。

  2、我国行政诉讼审查制度与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的区别与差异

  2.1 两者法律性质不同。我国行政诉讼审查和行政诉讼救济的法律性质显然不同。我国行政诉讼审查,它实质上是人民法院对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实施的一种法律审查监督。而行政诉讼救济,是人民法院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由行政相对人申请,对其权利保护的一种事后救济。

  2.2 两者启动主体不同。我国行政诉讼审查的启动主体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查是在人民法院的主导下对有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救济的启动主体是认为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救济中,人民法院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2.3 两者适用对象不同。我国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主要是行政主体实施的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新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提起诉讼,表明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不再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救济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纠纷的法律关系。

  2.4 两者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同。行政诉讼审查与行政诉讼救济各自相对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同,因此,其相对应的法律关系主体也各不相同。行政诉讼审查是人民法院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监督关系。而行政诉讼救济是行政相对人、人民法院以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2.5 两者之间的诉讼程序不同。行政诉讼审查的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审查规定主动审查。它是行政诉讼救济中的一个相对重要的环节。而行政诉讼救济的程序一般需要行政相对人的主动申请,只有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了人民法院,法院才能审查受理,进而才能完成整个诉讼救济程序。

  2.6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就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来讲,它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判决。而行政诉讼救济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救济成功,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相反,行政诉讼救济失败,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则得不到保障。

  四、结语

  通过对行政诉讼审查制度与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的对比研究,不难看出,二者存在一定的联系,又有诸多的差异与不同,因此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要加以区分与厘清,不能盲目的等同混淆,方能在以后的理论实践中,更好的对我国行政诉讼审查制度与行政诉讼救济的加以把握与运用。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08

  [2]崔卓兰.新编行政法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08

  [3]姬亚平.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之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3

  [4]左元龙.行政救济制度研究.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5]李积霞.公民行政诉讼救济权的保护[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8

  文/岳晓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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