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监督相关机制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财产刑,执行监督
  • 发布时间:2015-10-29 09:52

  【摘要】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方面,此项职责由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而财产刑执行监督是刑诉法修改后赋予检察机关的新增职责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上面临着诸多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相关机制研究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监督;解决方案

  一、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缺乏操作性,对执行监督指导不足

  对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等方面均作了明确的规定。[1]但是不难发现该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规则》第六百三十三条仅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监督刑事判决的执行;第六百五十八条仅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纠正意见。这样的规定很难对财产刑执行监督提供指导作用,司法实践中亟需更加细化具体的法律法规的出台。

  2、部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监督意识不足,不愿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目前财产刑执行难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法院的空判率也在不断上涨。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部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产生畏难情绪,不愿意主动啃这块“硬骨头”。加之财产刑执行监督作为新增职责,部门干警缺乏相应的工作经验,导致了干警对此监督意识不足,缺乏监督的积极性。

  3、监督信息来源渠道不畅通,不便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信息来源的畅通与否对于检察监督来说至关重要,我国目前存在“审执合一”的情形,加之法律并未对如何获取财产刑执行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也未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检察机关不能很好地掌握完整准确的罪犯财产刑判决的相关内容,也无法及时获取法院执行机构的相关信息,导致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难以展开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2]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配合较少,监督信息来源渠道不畅,给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带来巨大的困难与挑战。

  4、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力不足,无力应对新增业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规则》赋予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八项新的职责,这对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挑战。与此同时,部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干警仍需要长期派驻到监管场所工作,并且要保证“每个工作日都要有人员在岗,每月派驻检察时间不得少于十六个工作日”的规定。如此一来,在部门干警配备不足的情况下,加之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等,很不利于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

  5、法律规定的监督措施缺乏强制力,程序性保障不足

  《规则》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发现违法情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实践中的方式主要包括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制发检察建议书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是该方式只是一种建议权,法律既未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处罚权,也未规定法院如果不予纠正的法律后果,从而导致了实践中大多数单位即使收到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也不进行回复或者整改。检察机关在监督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提出的相应的纠正意见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力而不具有程序上的约束力,从而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不具有当然的强制力。[3]由此导致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程序性保障不足,不利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于财产刑执行开展监督。

  二、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的建议

  上文中阐述了我国目前财产刑执行监督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反思我国目前现状的基础上,笔者试图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更好地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

  1、完善立法,细化规定,确保财产刑执行监督程序规范明确具体

  目前导致财产刑执行监督难的原因之一在于我国立法对于该领域规定的过于原则模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难以按照规定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所以亟需完善相应的立法,内容详细具体,具备可操作性,细化各个程序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指导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财产刑执行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2、提高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监督意识,常规检察与专项检察相结合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提高干警的监督意识和工作的积极性。干警也要端正自身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该要监督就要监督。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以提高监督效率,将常规检察与专项检察相结合,全面推进对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

  3、建立财产刑执行法律文书移交备案制度,保障监督信息来源[4]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只能收到与主刑附加适用的财产刑的执行通知书副本,但是其他的则不能收到。所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监督信息来源渠道处于不畅通状态,不利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所以,应当建立财产刑执行法律文书移交备案制度,法院应当将所有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给检察机关,便于检察机关开展监督。

  4、充实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力,设置专门检察小组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力不足是导致目前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的原因之一,故应当增加部门干警编制,设置专门小组,负责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将检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5、赋予监督方式法律强制力,明确处罚程序和处罚措施

  由于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提出的口头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强制性效力,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提出的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的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形同虚设。大多数被纠正单位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置之不理,难以保障检察机关监督的实际效果。故应当赋予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强制性法律效力,明确处罚程序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立检察监督的强制性后果,强化检察监督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希发:《财产刑执行监督初探》,载于《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2]尚爱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载于《人民检察》2013年第18期。

  [3]方明、王振:《刑罚执行监督问题研究》,载于《河北法学》2009年第27期。

  [4]张雪妲:《财产刑执行监督问题初探》,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12月第12卷第6期。

  文/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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