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
  • 发布时间:2015-10-28 16:23

  【摘要】在互联网普及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全球电子商务交易的数量不断上升。一般合同中当事人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连结因素都是客观存在,但是网络具有虚拟性、高度自治性、即时性、无国界性和无纸化等特点,使得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这些客观因素都是无法确定的,从而导致电子商务合同的实践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其中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尤为重要,是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

  在这个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电子商务合同的虚拟性、无纸性、信息传递的快速性以及无缔约限制性等特点,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和提高了交易效率,因此人们更愿意选择方便的网络进行交易。也正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及时性、无国界性等特点,与传统的合同相比,电子商务合同中的当事人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这些合同中的客观因素都无法确定,电子商务纠纷的跨国性必然会导致法律冲突的出现,在该类合同如何适用法律上出现了诸多问题。国际组织和很多国家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都建立了一系列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律制度。在互联网普及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拒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6万亿元,绝大部分是以网络购物形式实现。在“互联网+”背景下,完善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对我国也是至关重要。

  一、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概述

  1、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

  虚拟的互联网是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网络方便、快速的优点使得网上交易越来越多,必然也会导致电子商务合同的大量使用。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有以下几点:首先,电子商务合同是在虚拟的网络中完成的,不同于传统的在客观存在的空间里签订的合同,因此传统的冲突规范依据属地、属人等连接点解决法律适用在电子商务里行不通;其次,从交付角度,电子商务合同可以分为涉及现金交付的合同和不涉及现金交付的合同。对于不涉及现金交付的合同,信息本身就是交易的标的物,可以附着于有形载体以传统物流方式进行交付,但也可以是以其本身的无形载体的形式直接于网络交付,这样更方便、更简单,如此,合同缔结和履行都是在网上完成的,传统的属地连结点变的毫无意义。

  2、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难点

  2.1 电子商务合同难以确定管辖权

  管辖权的确立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只有明确了管辖权,才能找到应适用的准据法。传统冲突规范主要依据属人管辖原则和属地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权。属人管辖原则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连结点来确定管辖权和准据法,经常被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婚姻等领域的法律冲突;属地管辖原则则以当事人住所地、居所地、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作为为连结点,来确定管辖权和准据法。无论是属人管辖原则还是属地管辖原则原则,都有很强的地域性,而互联网的虚拟性、无界性等导致了电子商务的无界,地域对于电子商务全无意义,同时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对于电子商务也全无意义,从而难以适用传统的管辖原则。

  2.2 电子商务合同难以适用连接点

  就属地连接点而言,这些合同中的客观因素都无法确定,而对于不涉及现金交付的电子交易,以地域空间为基础的属地连结点在虚拟的互联网中更是很难适用的。另一方面就属人连接点而言,属人连结点主要是以属人法的系属公式为依据的,包括像国籍、住所、惯常居所等。就国籍来说,互联网是开放的,任何人不论国籍和地域都可以访问,也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在网络中,完全不要求用户的身份认证,也不会进行验证,那么在网上用户中国籍是无法确定的,更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因此在互联网交易中,国籍作为连结点是毫无意义的。另外互联网用户往往不提交具体的地址,即使提交了,通常也是虚假的,因此在网络中住所地这一连结点也失去了意义。所以在互联网中,属人连结点也很难适用。

  2.3 电子商务合同在适用冲突法基本原则时的障碍

  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涉外民商事合同而言,通常是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但是当在电子商务合同中适用这两个法律基本原则时却遇到一些问题。首先,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适用的准据法,即使没有约定准据法,当事人也可以在发生争议后协商约定准据法。然而,在电子商务合同的实践中,合同双方没有面对面的交流,一般都无法对法律适用进行完全的协商,另外还会出现当事人有意选择适用规避较严格但应遵守的法律的情况,此时,也应该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限制。其次,在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实践中,因为客观性连结点具有固定性,以客观性连结点为主传统的冲突规范不能得到广泛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权衡密切联系的程度时,很多合同的客观连结点却失去了其意义,而且,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网络的虚拟性、无界性等会使得最密切联系因素有时难以确定,紧密联系的程度也会变得难以衡量。

  二、欧美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立法实践

  1、美国立法实践美国电子商务开始的时间较早,发展也较快,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美国各州基本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为了避免各州之间出现电子商务立法冲突,1999年美国通过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1这是关于计算机信息交易发展的一部实体性合同法,实质上是一部网络交易合同法。该法是为了促进计算机信息交易,明确管辖权。美国各个州没有必须采用UCITA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UCITA被广泛的应用,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UCITA对电子商务最重要贡献之一就是第109条的规定,它具体规定了计算机信息交易的法律适用,是UCITA的核心条款。在UCITA中,赋予当事人足够意思自治来选择法律的权利。

  立法者认为在信息交易中,选择法律的权利是极其重要的,而且也不应给予过多的限制。但是从UCITA可以得知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选择法律,但是不得违反直接适用的法律,特别是公共基本政策。另外该法第109条第二款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合同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的法律,在b款(1)所规定的两种合同中,通常都比较难确定信息提供方所在地,即便可以通过网址获得但也根本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然而许可方所在地却容易确定,因此这样规定有效的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对于b款(2)所规定的合同,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适用消费者所在地法是合乎情理的。另外,在其他合同中,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官权衡各种联系因素选择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为前面的规定做了补充。最后,从UCITA的规定可知,当应适用的法律在美国之外时,如果该国家也向不属于该国的当事人提供了与美国类似的权利时,就可适用该国家的法律,否则就适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与案件用有最密切联系的美国的州的法律。

  2、欧盟立法实践

  2000年欧洲议会通过并颁布了《关于内部市场中与信息社会的服务特别是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该指令没有构建新冲突规范,为了解决目前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只是规定由各成员国各自对在其领土内设立的信息服务供应商制定应适用的规则。2根据《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2条规定,3可知当某网上的商人在该成员国内注册机构时,应遵守的法律是信息供应商本国的法律,其他成员国的法律对该信息供应商的活动无效。此规定不仅明确了法律适用,而且防止了公司规避所在地的法律,而在其他规定较松的成员国设立服务器的现象。4根据《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3条规定的规定,可知信息服务应受信息提供者机构所在国家的法律管辖。

  三、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完善

  1、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

  在中国电子商务合同的实践领域,主要立法是199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法律适用法》第41条5,虽然没有直接对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进行规定,但是明确了合同的法律适用,可以对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解决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具体到调整全部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关系还不是很充分。

  因此,在我国电子商务合同实践领域,主要还是按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来解决的。首先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协商,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应受到禁止不公平格式条款、公共秩序和强行法的限制。其次,在当事人没有协商选择适用的法律时,法院应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权衡各个密切联系的因素,然后确定最密切联系的因素,适用该地区的法律。以上所有的规定虽不是具体直接的对电子商务合同的规定,也不能解决中国电子商务的所有问题,但对解决目前的这方面纠纷,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增长。

  2、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一些建议

  鉴于我国在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仍不完善,与国际相关立法有一定差距,亟需完善我国在此方面法律适用的相关制度。

  首先,构建中国的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体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经济的全球化,电子商务交易越来越多,电子商务合同的运用也越来越频繁,为了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保障电子交易,中国迫切需要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相关立法。在立法时,应特别注意完善网上消费者保护的相关立法,在电子商务合同中,意思自治原则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时伴随着电子商务合同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大量的电子格式合同。与一般的格式条款相比,网络的无国界性、虚拟性、自治性和无纸化等特点决定了电子格式条款会出现更复杂的问题。电子格式合同一方面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一方面也出现了供货方拟定利于自己的不公平条款的现象,因此需要加强立法对网上消费者的保护。也可以通过对格式条款进行约束,如立法机关直接对电子格式合同进行具体的规定;或者授权工商部门对电子格式合同进行事前审查,以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

  其次,灵活运用冲突规范的基本规则。中国尚未对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进行直接有效的规定,在电子商务合同的实践中,往往是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原则。但在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时应注意:当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协商协议时,有权在合同中选择规避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但是这种约定不可以违反不得违反的公共秩序、强制性法律和消费者保护等;在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没有协商选择法律或选择的法律无效的时,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但要考虑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和特征性履行理论,发展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后,电子商务合同的本质还是合同,因此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应遵守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和国际惯例补充。

  最后,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要逐步与国际规范接轨。互联网是无界的,电子商务也是无界的,要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就必须要与国际规范接轨。中国只有加强在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才能保障网上交易,促进经济的发展,才能适应全球经济化的竞争。在我国立法时,可以借鉴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对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美国是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也可以借鉴欧盟的《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中对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欧盟是侧重于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的,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尽量逐步与国际规范接轨,从一开始就避免了发生法律冲突的可能性。

  注释:

  1 李玲:《国际组织及有关各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

  2 何其生.电子商务的法律选择规则.武大国际法评论[J].2006(04).

  3 《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2条规定:“该成员国应保证在其领土内设立的信息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信息服务遵守根据指令协调一致规则而制定的本国国内法律。”

  4 何其生著,《电子商务的国际私法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页。

  5 《涉外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参考文献:

  [1]何其生.电子商务的法律选择规则.武大国际法评论[J].2006(04).

  [2]刘益灯.论网络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私法方法.法学评论[J].2010(06).

  [3]刘益灯.涉外网络消费中的法律难点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J].2011(09).

  [4]许军珂.论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选择模式.法学家[J].2011(05).

  [5]郑成思、薛虹.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状况.法学[J].2000(12).

  [6]郭丽红.简论跨国网上购物合同及其法律适用.法学评论[J].2000(03).

  [7]黄任众.论与网络相关的争议之管辖权.法学评论[J].2006(06).

  [8]刘益灯.试论我国电子消费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中南大学学报[J].2005(05).

  文/彭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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