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制度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羁押,审查听证
  • 发布时间:2015-10-29 09:26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对在逮捕后、判决宣告前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情况的正当性进行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质上是检察机关于羁押必要性条件发生变化的案件,公开、公平地听取公安机关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的意见,从而以类似于诉讼化的形式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继续羁押的程序。可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参与人的多方性,至少有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三方,有时甚至可以有被害人、旁听人参与;二是听取意见的方式并未作具体限定,可以采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1]的规定,检察机关具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其中包括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方提出的对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的审查和检察机关依职权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正当性的审查。结合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讨论,一是侦查阶段,二是审查起诉阶段,三是审判阶段。本文将对实行逮捕后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制度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并对前两个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制度设计进行探讨。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实践情况

  1、审查听证适用案件范围及条件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主要适用于以下案件类型: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三是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数额较大,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四是个人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五是其他符合适用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同时,上述案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积极向被害人或发案单位赔偿损失、退赃退赔、赔礼道歉;三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害人或发案单位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四是犯罪嫌疑人具备取保候审条件,不予羁押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轻微刑事案件。

  2、听证程序参与人

  实践中并未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程序参与人的范围,通常情况下听证是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侦查机关、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的意见建议。

  3、听证程序的主要环节

  审查听证的启动方式分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职权启动、检察院其他部门建议启动或者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律师经申请启动。审查听证会议包括为会议通知、主持、发言顺序、听证结果告知、释法说理等十个流程。

  二、听证实践中存在问题

  一是侦查阶段尚处于证据的收集阶段,羁押必要性与逮捕必要性条件基本竞合,审查内容亦基本相同,但是两者在运用听证模式的范围和审查重点均存在不同,因此应分别进行规定。二是听证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均为社会危险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其他类型案件能否适用羁押必要性听证审查程序未作规定。三是没有明确规定程序参与人的范围,且侦查阶段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仍属于限制公开的内容,应合理限制听证的参加人员,并要求参加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四是未对定期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制度进行规定。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制度设计

  1、定期审查听证与及时审查听证

  根据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的启动方式,可将审查听证分为依职权启动的定期审查听证和依申请启动的及时审查听证。定期审查听证与及时审查听证均存在于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我国刑事司法羁押期限的设置规律[2],可将定期审查听证期限设定为1个月一次;而对于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在审查主体决定后及时开展。

  2、审查听证程序适用范围。

  检察机关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3],或是在羁押必要性书面审查中发现案件证据变化导致需要以听证方式审查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开展审查听证;对于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申请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检察机关应该在限定期限内审查决定,决定采用听证方式进行审查的,应告知申请人及其他参与人;决定不采取听证方式审查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救济方式。

  3、审查听证程序参与人员

  应将听证的参加人员限定为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以及特殊案件中的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也可参加听证,但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人员不宜参加听证。

  4、审查听证程序的救济

  为以最小的制度成本解决裁判方中立性问题,笔者认为应设立救济制度,即被羁押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相关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给予最终处理决定。

  参考文献:

  [1]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即一般情况下侦查阶段是逮捕后二个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是一个月或延长一个半月提起公诉,但往往伴随退回补充侦查情形,审判阶段是两个月或者延长至三个月审结。

  [3]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东城院《办法》中关于轻型犯罪案件的具体范围。

  文/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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