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法律援助,农民工
  • 发布时间:2015-10-29 10:03

  【摘要】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虽然起步比较晚,少数地方甚至是近几年才大范围开展起来,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很快,并且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对“三农”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村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也不断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也不断扩大,广大农村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通过积极工作,为众多社会弱势群体排了忧,解了难,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地向深度和广度推进的过程中,农村一些地方的法律援助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以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沿着正常的轨道运行。

  【关键词】农村;法律援助;问题;思考

  一、当前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法律援助对象卡关不严,存在不该援而援的现象

  在农村,经常有少数基层干部喜欢做“好人”,为经济条件很好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出具其家庭很困难的虚假证明,然后要求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还有个别的基层司法所负责人为了让纠纷当事人在调解纠纷时听自己的话,就以主管单位的名义,“命令”乡镇法律服务所给经济条件很好的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这样,就经常出现年收入三万元左右的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年收入四、五万,甚至十万元以上的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极少数地方也出现过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获得经济赔偿几十万元的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少数基层干部和司法所的这种做法直接损害了乡镇法律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完全是在拿法律援助送人情,把法律援助当成他们讨好纠纷当事人的一种手段。尽管他们认为,不让乡镇法律工作者向这些纠纷当事人收费,当事人就会感激他们,就会乖乖地听他们的话,纠纷就容易调处,其实不然,现在农村的绝大多数纠纷当事人要的是公平和正义,为了公平和正义,绝大多数纠纷当事人心甘情愿向法律工作者支付本该支付的不高的法律服务费,有的甚至不惜一切代价去追求公平和正义。所以,在平时的纠纷调解工作中,即使不收费,如果调解人员的调处意见不公平,或者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当事人仍然不会听调解人员的话,纠纷仍然很难调解成功。

  2、异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较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障

  到外地为本地农民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代价较大,有的要往返数百公里,有的要往返上千公里,有的要跑几趟乃至十几趟,有的要花几个月的时间。但到外省办完一个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一般只有1000元左右,而法律援助人员自己垫付的费用有时远高于补贴。辛辛苦苦地冒着各种风险到外地去理办法律援助案件,自己还要倒贴一大笔钱,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可能没有多少法律工作者愿意做着样的事情。所以,不少在外地打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有些权益被侵害的农民工,在想不到其它办法的情况下,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聚众上访、闹事,以及采取其它过激手段,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3、法律援助经费不足,办案补贴很难及时兑现

  至今为止,不少地方的法律援助经费一直不足,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一直较低,如有的县市代理一件民事纠纷调解的办案补贴只有四、五百元,代理一件民事诉讼案件的办案补贴只有七、八百元。这根本不够援助人的办案成本(包括通讯费、交通费、住宿费、调查取证费等等)。不仅如此,有的地方连较低的办案补贴也很难兑现,有的在年低才兑现,有的是在第二年才兑现。这在农村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严重影响了当地的法律援助工作,因为农村乡镇90%以上的法律援助工作是由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去完成的,而且不少乡镇法律工作者的业务收入很有限,他们辛辛苦苦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一年到头看不到办案补贴,政府也不发给他们一分钱的工资(他们属自由职业者),导致他们生活比较困难,所以,为了养家糊口,多数基层法律工作者尽可能地去办理能收取服务费的其它法律服务业务,而不愿办理或拒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4、法律援助概念被误用的现象较普遍

  目前,在农村一些地方,由于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不够,存在法律援助概念被误用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不少基层政法单位,对困难群众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后,也纷纷自称为法律援助,甚至一些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调解了一些纠纷,也自称为法律援助,这完全是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误解,因为法律援助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社会服务工作,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做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和专职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社会职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它法律援助志愿者。目前在农村,法律援助人员主要是国家机构改革后定性为社会中介组织的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他们办理了农村90%左右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工作在县、市城区的律师(他们办理了农村10%左右的法律援助案件)。他们除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外,平时是实行“有偿服务”,属于“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组织(国办律师事务所除外)。

  而基层政法机关(如基层司法所、派出所等)的工作人员都是吃财政饭的公务员,他们既不是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又不是法律服务工作者,也不是法律援助志愿者,他们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和其它法律帮助,完全是他们的本职工作,是他们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国家历来都禁止这些单位搞有偿服务,所以,他们对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不具备法律援助的性质,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能称为法律援助,他们为公民提供法律帮助后,不应领取办案补贴。

  二、对策建议

  《共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由此可见,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涉及民生领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并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城乡公共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针对目前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建议:

  1、加大对农村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投入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该政府买单。所以,要结合农村公共法律体系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力度,增加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投入。要解决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单独的办公场所,要为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配齐必备的办公设备,不断改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环境。要适当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还要根据所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案件性质、距离远近、难易程度、所花时间和精力的多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强化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起对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要通过组织检查、督办、评比、表彰等方式,督促基层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依法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要加强《法律援助条例》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构建层次清晰、体系完备的制度体系。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切实做到依法援助、应援尽援。

  3、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

  要加强不同区域间法律服务机构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要尽可能地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4、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

  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网络,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要结合农村即将结束的“六五”普法和即将开始的”七五“普法工作,采取多种途径,利用各种机会,在农村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要让法律援助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发挥法律援助工作最大的社会效果。

  文/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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