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不动产权属纠纷的法律适用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物权法,婚姻法
  • 发布时间:2015-10-29 09:53

  【摘要】《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变动的一般规则,《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物权变动规则。如果夫妻之间约定了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那么其物权变动究竟是适用《物权法》还是应当适用《婚姻法》,其物权变动究竟是依据《物权法》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还是依据《婚姻法》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对此问题立法并不明确,司法实务中也存在很大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两部法律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适用规则,以协调两部法律的适用冲突。

  【关键词】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物权法

  一、《婚姻法》和《物权法》各自规定的内容

  1、《婚姻法》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之间依照契约选择适用的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2、《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动产物权必须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我们判断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归属就是依据其公示出来的状况,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享有该不动产物权,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况和实际物权不一致,第三人也可以基于公示公信原则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适用《婚姻法》和《物权法》在调整夫妻约定不动产权属纠纷之中的矛盾

  《物权法》规定了两种物权变动的规则,一种是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要求必须公示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另一种是依非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只需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即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根据民法的关于民事行为的基本规则可以得知,夫妻之间对于不动产物权的约定是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因此属于法律行为,那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动需要履行登记程序方能发生物权的变动。

  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于不动产物权的权属约定可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不管不动产物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其权利归属只因夫妻之间的协议而发生物权的实际变动和归属。

  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之间约定了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那么其物权变动究竟是适用《物权法》还是应当适用《婚姻法》,其物权变动究竟是依据物权法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还是依据婚姻法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对此问题立法并不明确,司法实务中也存在很大争议。

  三、协调两部法律在夫妻约定不动产权属纠纷的具体适用

  1、《物权法》和《婚姻法》之间矛盾产生的根源

  两部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从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方面,物权法适用的是不特定的主体,其适用范围比较广泛,是调整物权变动的普遍规定,其规定侧重强调公示程序,保护交易安全。而婚姻法适用对象仅限于夫妻之间,其适用范围较窄,只要夫妻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侧重保护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愿。

  2、如何协调《物权法》和《婚姻法》之间关于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物权法》对于调整物权变动具有普遍适用性,《婚姻法》只调整夫妻之间物权变动的情形,具有特殊适用性。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理解夫妻之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直接适用《婚姻法》就万事大吉,夫妻内部容易产生纠纷,但夫妻财产中不动产的处分行为也容易产生纠纷,因此仅仅适用《婚姻法》是不能有效解决夫妻之间约定的不动产权属纠纷。

  《物权法》第9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又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婚姻法》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是否属于法律另有规定呢?笔者认为,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内容非常丰富和广泛,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并非是单纯经济交易行为,不易完全按照民事行为标准进行衡量,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是以结婚为目的,因此不能完全适用物权变动的一般形式要求,所以《婚姻法》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属于法律另有规定。

  因此,如果夫妻之间约定了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那么其物权变动究竟是适用《物权法》还是应当适用《婚姻法》,应当区分夫妻财产内部关系和对外关系两种情况来讨论。首先,在夫妻财产内部关系上,对于夫妻之间约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其物权变动直接使用《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夫妻之间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符合法定形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动产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不必依《物权法》的规定,必须登记才能物权变动的效力。其次,在对外关系上,当涉及夫妻财产中不动产的处分行为时,会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此时会出现由于夫妻内部约定而发生的实际不动产权利状况和登记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情形,所以容易产生不动产权属纠纷,此时应当以《物权法》为依据,以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以此来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夫妻之间可以在作出协议之后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综上,《婚姻法》和《物权法》在解决婚姻家庭财产问题上并无实质的矛盾和冲突,两部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同,但彼此又有密切联系,关键是婚姻家庭的内部关系和对外关系进行合理衔接。

  参考文献:

  [1]刘蓓:《论婚姻契约要素扩张态下婚姻法与契约法链结的困境与突破》,载《求索》2013年第1期。

  [2]周珺:《论房屋登记与房屋归属的一致性对〈物权法〉实施以来房屋确权案件的分析与思考》,载《求索》2013年第3期。

  [3]田韶华:《婚姻领域内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载《法学》2009年第3期。

  文/范天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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