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赔偿金支付方式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侵权损害赔偿,赔偿金
  • 发布时间:2015-10-28 16:21

  【摘要】本文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金支付方式出发,比较各种支付方式的优势与不足,对赔偿金支付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侵权损害赔偿;赔偿金;支付

  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在侵权损害救济中具有重要意义。综合《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赔偿金支付方式主要包括:一次性给付赔偿金方式、分期支付赔偿金方式和采用定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给付赔偿金方式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无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一致时,应当适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在侵权人确实具有一定经济能力,可以完全承担起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采用由侵权人一次性给付赔偿金的方式,可以快速地解决争议双方的赔偿纠纷,同时也有利于受侵害人填损害救济的高效率实现。尤其是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侵害人往往处于急需支付高额的医药费的境地,一次性给付赔偿金可以最大程度上减轻受侵害人经济方面的压力。受侵害人获得一次性给付赔偿后,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赔偿金做出合理的统筹安排,同时可以避免侵权人在未来经济状况恶化而带来的支付风险,实现法律对受侵害人权益的救济。法院判决一次性给付赔偿金,可以明确当事人间的赔偿关系,从而避免出现分次执行的问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成本。

  一次性给付赔偿金的缺点在于,会给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人在短时期内带来比较重的经济压力,如果被告短时期内无法承担全部的支付要求,就会出现支付不能的情况,这样反而损害了主张支付的受侵害人一方利益。一次性给付赔偿金等于一次性将赔偿款项的管理权移交给受侵害人,如果受侵害人并没有用赔偿金去进行填补损害,而是挪作他用,这样的自主处分行为虽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否有违侵权赔偿责任填补损害的初衷,是存在一定疑问的。还可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即受侵害人由于侵害行为已经不能对赔偿金进行有效的管理了,这时候赔偿金很可能是由受侵害人的监护人或代理人的代为管理,如果监护人或代理人对赔偿金进行侵占,或者管理不当导致资金流失,都会给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分期支付赔偿金方式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主要适用于侵权人确实有困难,无法一次性给付赔偿金的情形,适用此种支付方式还需要侵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分期支付的赔偿方式可以缓冲给侵权人带来的短期支付的经济压力,避免出现侵权人财产不足以执行的局面。如果侵权人对分期支付采取恶意拖欠,那么相应的担保则会起到分担赔偿责任的效力,降低了受侵害人不能得到赔偿的风险。但是,相对于一次性支付,采用分期支付的赔偿方式,赔偿完成的时间明显被延长了不少,物价在这个期间可能会出现上涨,但分期赔偿的金额仍然不变,受侵害人得到的赔偿可能会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价值降低。目前我们国家的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并不能完全约束侵权人切实履行分期付款责任,如果出现恶意拖延的情形,反而会使得受侵害人不得不花更多时间和财力在司法程序上,频繁的强制执行也会加大司法程序的负担。

  定期金赔偿是指法院判决侵权人在一段时间内按照一定的期限向受侵害人支付赔偿金,该支付方式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主要适用于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存在受侵害人的实际生存期间往往长于或者短于一次性赔偿所约定的赔偿年限的状况,尤其是实际生存期间长于赔偿年限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现受侵害人无法通过侵权赔偿继续获得生活保障的问题。

  对于这种状况比较合理的赔偿方式,是采用定期支付按一定标准确定的损害赔偿金,这就可以使得支付时间与受侵害人实际生存年限相一致,可以平衡受侵害人和侵害人双方的利益。这种赔偿制度,对受侵害人而言,可以避免受侵害人在得到一次性赔偿后将赔偿金过早使用掉而后续的生活发生困难,由于是采用的是定期支付而且给付金额可以依据实际调整,可以有效的对抗物价上涨的冲击。由于赔偿金是按照受侵害人实际生存年限进行支付,可以保证赔偿金用于受侵害人生活,不会出现受侵害人过早离世而相关继承人获利的问题。对于侵害人而言,可以避免一次性支付的巨大压力,支付的时间也更为合理,这种定期金支付方式比分期支付的赔偿更为人性化,合理。但是定期金赔偿按照司法解释,一般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如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支付,对单纯的财产侵权能够适用存在疑问。由于赔偿的期限比较远,侵害人的负担能力也可能会恶化,同样的担保状况也可能会趋于不佳状况,这样就会产生新的纠纷。

  笔者认为,对于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中的赔偿金支付方式,就现阶段社会状况而言,可以考虑采用一次性支付和定期金支付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对于一般的单纯财产侵权和一部分侵害人有能力完全支付的人身损害案件,可以考虑适用一次性支付赔偿金方式;对于侵害人支付能力有限的人身损害案件,可以考虑适用定期金支付方式;同时需要考虑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细化定期金支付中的担保如何设定与操作,让合理的担保制度成为使定期金支付的最后防线。笔者更期待完善合理的个人信用体系,让个人信用体系不仅限于银行的支付,而是深入到日常生活中,从而促进民事法律关系向着更加诚信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志坡.我国侵权法的变迁―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J].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0(30).

  [2]王崇敏,陈敖翔.定期金赔偿制度初探[J].中国律师.2004(02).

  [3]林如惠.浅谈结构式支付方式[J].新西部(理论版).2008(2).

  文/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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