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主观方面的刑法分析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危险驾驶,刑法
  • 发布时间:2015-10-29 09:28

  【摘要】本文主要就危险驾驶罪主观构成学说及相关问题加以详细分析,并结合实际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提出几点合理化建议,希望此次理论研究对实际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危险驾驶;主观;刑法

  引言:很多人会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醉酒驾驶或者是追逐竞驶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仍然放任这一危险状态的发生。但也有着论者是认为危险驾驶主观方面是过失,所以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一、危险驾驶主观学说分析

  第一,关于危险驾驶主观学说存在着几个观点,首先就是故意说观点,有的一些学者认为自身醉驾以及追逐竞驶的这一行为所构成的道路危险状态出现至少是不否定的状态,也就是明知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还是维持这一状态。同时也存在着反对者,认为如果是吧这一主观罪认定为故意,那么在刑法的分则上就存在着系统性的瑕疵,从刑法当中关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条款内容来看,交通肇事罪主观构成过失,而在过失性犯罪置于故意犯罪之前的排列顺序上就存在着不合适的情况。

  第二,还有过失说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危险驾驶罪主观构成为过失,主要是随着以罪行设立是把法益保护前置化全新刑法保护机制,而在实际的惩罚对象是行为人由于危险驾驶的这一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况的出现,这是法律拟制结果,并没有危险规制,一旦实施刑法当中的醉驾或者是追逐竞驶就是高度可能性灾害结果出现,而行为人在这一状态下是持否定态度的,也就是自信的过失[1]。这一观点对刑法当中的主观罪过形态不统一现象将会避免,在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得到相互的配合,并且在处罚的范围轻重也有着层次性。

  第三,还有严格责任说的观点,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是有限特定空间范围,和人类日常生产生活的关系比较密切,所以这就需要能够特殊的保护,而通过严格责任主观规则对罪责刑的一致性原则也比较符合。严格责任说的观点还存在着一些相应问题,主要就是刑罚应当讲求经济效益将刑罚控制在最低的一个限度,而把无过错的行为人处以刑罚就和危险驾驶罪立法不相结合,还有就是依照着刑法谦抑性的相关理论,只应当是对主观过错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如果是机械性的采取刑法就和当事人主观心理不能得到契合,从而造成客观归罪对刑法的原有评价机制就造成了相应的影响。

  二、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问题及建议分析

  1、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问题分析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一些问题还存有诸多的问题有待解决完善,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层面还有待完善,危险驾驶罪设立的时间还相应较短,所以在一些司法解释层面还没有得到完善,而各地的法院在对法律适用过程中就会产生不同的标准,特别是将危险驾驶罪和其它的罪行相衔接的过程中比较笼统。再有就是交通肇事罪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及量刑的差距上还相对比较大,并且在层级的递进关系层面较为缺乏[2]。

  再者就是对醉驾在认定的标准上还相对较为单一化,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对醉酒者认定上只是客观的认定,将酒精浓度作为唯一参考,虽然这对维护法律的规范性有利,对执法者所享有过大自由裁量权能得到防止。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还有着一些问题,对酒精敏感或者是新陈代谢能力存有差异的就会存在比较麻烦的问题,在标准定罪上不科学。

  另外,就是对危险驾驶行为在范围上还相应较小,从实际来看,我国在危险驾驶罪的危害行为层面只是规定了醉酒驾驶以及追逐竞驶两个层面,而在复杂的生活当中一些危险驾驶的类型也会是多样化的。例如超速行驶,也就是飙车这和追逐竞驶就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还有是吸毒以及服药之后的驾驶以及无资格驾驶、驾驶性能不良等等。这些行为变成现实就会造成很大的危害,所以在危险驾驶的范围上还需要得到扩大化。

  2、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几点建议分析

  第一,对于危险驾驶罪立法要能从多方面进行考虑,首先要能够在主客观相结合的醉酒认定程序层面得到完善制定,要对齐国认定饮酒以及醉酒标准进行修改,为能对主观认定赋予执法者过大权力的有效防止,对认定的公平性进行有效维护。将主客观的标准方法的结合能够对司法资源得到有效节约[3]。

  第二,确立故意过失选择说,能够有效实现法律效能的最大化,并对刑事打击的漏洞能够得到有效弥补,危险驾驶行为主观构成采用故意过失选择说能够对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圈得到有效完善,并且能够为危险驾驶行为客观行为产生各种危害提供准确刑法保护的依据以及惩罚的手段等。同时还能够明晰相关罪名的关系找到职责所在。

  第三,要能够设立危险驾驶肇事罪,将其造成的结果犯纳入范畴并对不同程度损害结果进行设立相应法定刑,这样就能将危险的驾驶灾害的结果不再对其他的犯罪行为构成,进行统一化的采用危险驾驶肇事罪进行处理。

  第四,将危险驾驶行为的相关犯罪关系进行理清,例如在交通肇事罪以及危险驾驶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等,在关系上要能够得到理清。对于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在公共安全罪当中的其他危险方法行为程度要在客观构成要件范围内进行处理。

  三、结语

  总而言之,针对我国的危险驾驶主观方面的刑法问题的处理,要能够结合实际并对相关的法律规范内容适当的加以修改,使之能够和具体的情况相适应。对于当前我国刑法当中的关于危险驾驶主观方面的问题解决,要充分考虑几种不同学说观点,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李克杰.“醉驾入刑”争议的立法学思考——兼及《刑法》第13条的逻辑解读[J].法治研究.2013(04)

  [2]梁根林.“醉驾”入刑后的定罪困扰与省思[J].法学.2013(03)

  [3]黄继坤.论醉酒驾驶中的主观有责性问题——兼与冯军教授商榷[J].法学.2013(03)

  文/王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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