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行使审判权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审判权,法律,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5-10-28 16:45

  【摘要】审判权是指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刑事、民事和其他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权是一种司法权力,它的行使主体是人民法院。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这些都可以看作是法院审判权的宪法依据。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被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是国家法律实施的坚强后盾。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属性,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在诉讼价值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只有做到公平公正,才能树立法律的威信,才能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才能惩恶扬善,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审判权;公正;司法

  公正作为审判活动追求的根本目标,在审判活动中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是衡量审判能力强弱和审判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那么如何公正行使审判权、需要哪些方面的积极努力以及公正行使审判权带来的重要意义是一个值得深思的法律问题。

  一、审判权的性质、功能

  1、审判权的性质

  审判权是法官依照法律规则对具体的案件做出裁判的权力。审判权作为一种司法权,具有终局性、中立性和消极性。日本诉讼法学家棚濑孝雄认为,审判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解决纠纷,“纠纷当事者之间存在对立,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应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对这一对立做出某种权威的判断,这就是审判。”从历史发展来看,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矛盾和纠纷,早期的矛盾和纠纷通过血亲复仇等私力方式解决,国家产生以后,矛盾、纠纷的解决逐渐由私力救济转化为公力救济,司法作为解决矛盾、恢复正义的最终途径得以确立下来。司法的中立性构成司法独立的重要内容。孟德斯鸠曾说过:“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中立性作为对审判的根本性要求被世界各国所公认。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权的中立性是审判权公正行使的前提。审判权的消极性主要是针对它介入社会生活的方式而言,同时还包括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地位。与行政权对社会管理的积极介入不同,审判权是被动的,它不能主动开启审判程序去干预社会生活生产。从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来看,虽然大陆法系国家一向采用职权主义,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主导案件的审理进程、并在必要时可主动调查取证,但是近年来,这一模式有向当事人主义靠拢的趋势。

  2、审判权的功能

  审判权的功能是指审判权力行使过程中对国家和社会产生的有利作用。审判权的基本功能就是定纷止争,惩恶扬善,守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当前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新形势下,相对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规则之治”,基层法院有必要更加注重“纠纷解决”。这里有必要对基层法院审判权的功能定位予加以说明。这并不意味着要突破审判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纵向制度配置,而是要在此基础上,加入基层法院在地区经济社会中的横向定位。在法院内部,立案窗口能否做到便捷高效、礼貌待人,审判环节能否做到不厌其烦地进行法律释明与引导,执行环节是否能够更为公开透明,另外,对部分困难当事人和特殊群体是否有相应的救济机制,能否对民意进行有效的接收与反馈,这些都是广义的审判权所能涵盖的内容。

  二、公正的含义

  公正即是正义的道理,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公正,不仅是一个法律观念,更是一个道德观念。公正是法院的工作目标,也是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目标。公正意味着公平、正义,审判权行使过程中,应以公平、正义为基本要求。

  三、公正行使审判权是司法公正的内在之意

  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的程序,由审判的行使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从广义上来说,司法权包括检察院在内。但目前通说认为,人们提到的“司法权”多指狭义司法权,即虽然包括检察权在内,却明显偏重于审判权。所以,审判权的公正行使是司法公正的内在之意,而且是主要之意。

  四、公正行使审判权与司法独立

  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早已被写入宪法,有着崇高的宪法地位,十八大报告中也提出审判机关机关要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属性。司法独立是说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虽然我国司法独立没有排除立法权和政党的干涉,但是司法独立仍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只有实现司法独立才能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黑格尔认为:“法治重要标准在于机构自治,而机构自治就是要求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如果法院行使审判权不能排除各种干扰和影响,就根本谈不上公正执法;反之,如果执法不公,则必然以神圣的审判权屈从于权力、金钱、人情等,依法独立审判也就难以保证。

  五、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内容

  公正行使审判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公正,一是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指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不能逾越法律。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真查明案件事实,用善良公正的思想道德准确的认定事实,不带私利观点,排除外界干涉。同时要求法官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衡量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情节尺度即准确的适用法律。准确的适用法律要求法官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在裁判案件的时候,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正确地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题中意义。

  程序公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法官处于中立地位,以及整个案件流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刑法学中,学者们所说的“毒树之果”不可“食”,就是为了保障程序公正,以达到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目的。

  六、如何公正行使审判权

  公正行使审判权需要法院和法官的共同努力。

  1、提高法官素质能力,加强司法廉洁教育

  法官自身的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是影响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键。一个高素质的法官在运用法律审理案件的时候会自然而然的从内心的善良正义出发,最大限度的实现个案公正;相反,如果一个法官职业修养达不到一定的水平,容易受物质、权利等利益的诱惑,那么很难确保其裁判的案件是公正的。所以,一个法官,无论何时都应该不断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提高自己的职业能力。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院在选拨任用法官的时候应该引进竞争鼓励机制,从良好的法律素养、高尚的道德情操、优秀的思想品质和持久的敬业精神四个方面强化对法官的考核。法院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当然包括法院的司法廉洁建设。推进司法廉洁建设的进程,法院系统内部应加强廉洁教育。作为一名法官,首先应作为是人民群众的表率,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能知法犯法。法官的职业是神圣而光荣的,司法工作人员应该热爱自己的工作,努力在工作岗位上做出一番成绩,为人民带去福祉,不能贪污腐败,伤害群众的感情。

  2、强化司法管理,深化制度改革,确保诉讼效益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是目前我国的法治环境并不是很好,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对于法院来说,需要强化司法管理。强化司法管理的重心,就是要建立完善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特别是在我国法官数量众多、素质参差不齐,且法官选拔、法治环境等方面还差强人意的情况下,只有强化司法管理,才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强化司法管理应该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并用的原则,进行一定的制度创新。随着时代的进步,方法需要不断的改进,出现新问题就需要制定新对策。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防止司法管理异化为单纯的考核排名游戏;要避免行政化管理对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不当干预。

  诉讼效益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也就是以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最佳配置、促进有效率结果的产生。促进诉讼效益的最大化,就是人民群众利益的最大化。老百姓来法院打官司,很多都是无奈之举,诉讼效益的实现,就是花最少的成本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确保诉讼效益需要建立全面科学的调解制度,通过缩减诉讼周期的方式来提高审判效率,通过司法程序运行简易化等在法律范围内扩大社会效果。

  七、党、国家和人民如何促进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需要党、国家以及人民的监督和支持。

  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无数事实告诫我们:监督是权利运行的“安全阀”。审判权如同一架天平,一边是权力,另一边就是制约和监督的砝码。

  党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领导,主要体现为大政方针上的宏观领导,而不是对案件审判过程的具体干预。法官队伍中很大一部分也是党员。中国共产党对自身的高要求首先就能确保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同时还有党纪的约束,党组织的监督。同时,党对法院干部的任用需要把好关,要选拨德才兼备的人员来领导司法工作。人民法院必须自觉、主动地接受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受其监督;各级法院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受其监督,同时还受上级法院和检查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机制的设立表明,法院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需要来自这些国家机关的支持。人大制定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既是法院行使权力的依据,也是制约法院权力的标尺。目前,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司法机关行使权力做到了有法可依,很是随着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很是有很多的法律空白,这需要与时俱进的精神,需要法律法规不断的修订完善,以跟得上时代的步伐。同时国家的监督还包括对司法腐败的打击。腐败是一个不愿提起却又不得不提的话题。改革开放以来,一个个高管落马的案件在时刻警醒着我们,要警钟长鸣。腐败问题从根本上是制度问题,可这不是三五年就能解决的固病。国家一步一步从制度上进行革新,加大惩治力度,才能正本清源。

  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更服务于人民。人民群众是法院审判权的主要监督主体。法院行使审判权是为人民群众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群众才最有资格监督审判权的行使。法院是否公平公正,在老百姓心中都有一杆秤,他们会用自己的价值观去衡量事情的是非曲直。所以只有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行使,才能遏制腐败,制止不公。现在存在的问题就是由于一些司法不公现象的存在,使得法律失去了本来的威信,失去了人民的信赖。要重构司法权威,树立法律威信,人民法院任重而道远,人民法官义不容辞。法官是否公正处理每一个案件,从小的方面来说,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大的方面来说,关系到他们家人朋友对法院和法律的看法。这样关联起来,如果一个案件没有得到公正的审判,其影响相当之恶劣。

  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上诉、信访、举报等方式监督司法不公现象。

  现代社会,随着新闻媒体技术的发展,媒体的影响力已不容忽视。社会各界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了解司法行政工作的进展,从而监督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同时,现在审判工作也逐步实现公开化,例如判决文书上网制度,人民群众旁听庭审制度等,增强了司法透明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八、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意义

  公正行使审判权意义深远。

  1、惩恶扬善,伸张正义,保护人民利益

  人们常说,法院的审判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人们的正当权益遭受他人侵犯时,人们会采取各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诉讼是最主要的一种救济方法。而只有审判权进行了公正行使,人民的利益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权利实践之中,人民法官需常怀为民之心,践行司法公正。当初自己之所以选择进入法院队伍,立志成为一名法官,就是怀抱惩恶扬善、弘扬正气的志向。

  2、定纷止争,恢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一个案件就是一个矛盾,法官对这些案件的处理,即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判,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同时恢复了失衡的社会关系,维护了社会稳定,使生产发展有序的进行。

  3、构筑法律权威,维护法院及法官形象

  法律的权威性不言而喻,如果没有权威性,法院如何取得人民的信任,又如何为人民排忧解难。公正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构筑法律的权威,尤其在当下,一些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的出现,影响了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法院及其他国家机关更应该促进司法公正,做到司法为民。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尤烈”,足以说明公正审判的重要性。同时,公正行使审判权还有利于维护法官和法院的形象。法官应该是正义的化身,法院应该是公正的处所。用公正去赢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人民法院的光辉形象才能在群众心目中永存。案件是矛盾,而公正永远是目标。

  4、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公正是社会文明的象征,法院通过公正审判,达到个案公正,以矫正被扭曲的利益,从而最终导航整个社会走向正义轨道。法院通过公正审判,教育和影响了群众,在群众中宣传了法律,倡导了正义,从而使群众相信法律,在为人处世方面遵守法律,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了社会稳定,也就推动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行使审判权要求法院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和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可感、可知、可见。公正行使审判权意义重大而深远,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我们的责任不容推卸,努力实现司法公正,践行司法为民,我们一直在前进。

  参考文献:

  [1][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1

  [3]风的传说《公正的含义》载hettp://wenwen.soso.com/2/997333373htm于2015年6月20日访问

  [4]李玉成:《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载《探索与求是》2001年第1期

  [5]江必新:《公正廉洁司法与制度创新》载《大法官文论》2010年第23期

  [6]《审判权公正行使研究》,载http://home.51.com/fengkeya0815/diary/item/10049795.html,与2015年6月20日访问

  [7]汪明卓:《用公正切实捍卫群众的尊严》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总第4581期第2版。

  文/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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