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死刑废除之路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死刑,刑罚,刑法
  • 发布时间:2015-10-28 17:32

  【摘要】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典诞生至今,虽然进行了几次修改,适用死刑的罪名仍高达68种,这在国际上是绝无仅有的。从世界范围看,减少、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目前,我国在物质、精神和文化条件尚未具备的情况下,谈全面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由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因其严厉性、残酷性、非人道性和不可纠正性很难与文明社会相融。本文认为我国应顺应国际刑事立法趋势,尽快走上死刑废除之路。为此,应做到以下三点:在立法上予以高度重视,逐渐完全废除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规定;在刑事司法上严格控制死刑,最终实现死刑零适用;大力提倡、宣传生命的价值与意义,引导民意尊重生命,摒弃死刑。

  【关键词】死刑存废;疑罪从无;摒弃死刑

  死刑是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死刑是伴随着人类的出现而出现的一种复仇方法。原始社会时期的同态复仇、血族复仇等就有死刑的雏形。随着国家的产生,死刑被统治者明确立为法律,正式成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强有力的工具。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死刑也从愚昧、野蛮逐渐趋于文明,最终将会被高度文明的社会所淘汰。自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于1764年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提出“死刑废止”后,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被各国刑法学者和公众争论了二百多年,至今没有停息。死刑存废问题,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状况、政治状况、人文状况等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待遇。比如,有的国家完全废除死刑,有的国家法律上规定有死刑,但是不执行死刑,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死刑,但限制死刑的适用等。我国目前仍保留死刑。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典诞生至今,虽然进行了几次修改,适用死刑的罪名也高达68种,这在国际上是绝无仅有的。但是,我国作为WTO的一员,为了尽快与国际社会相融,必须迅速走上死刑废除之路。

  一、在立法上予以高度重视,逐渐完全废除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规定

  死刑作为一种残忍的刑罚,必然针对残忍的暴力性犯罪。对非暴力性犯罪是否适用死刑,也正是历来各国刑法界死刑废除争论的重中之重。我国刑法分则共有十章,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暴力性犯罪主要是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对于其他犯罪,比如,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职务犯罪等非暴力性犯罪不应适用死刑,否则既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又与传统民意中生命等价“杀人偿命”观念相悖。

  二、在刑事司法上严格控制死刑,最终实现死刑零适用

  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死刑是刑罚中最野蛮、最残酷的一种刑罚,对被执行的死刑的罪犯不仅起不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而且是一种泯灭人性的摧残,临执行前的那种恐惧感可想而知。另外,死刑错案无法挽回,这一点大家有目共睹。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加以严加控制:

  1、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严格筛选,杜绝错案。对每一个死刑案件,应该完全按照死刑的适用条件、死刑的适用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等,做到透明、公开,即使是证据确实充分的死刑案件,也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公示,做到准确无误。

  2、进一步扩大限制适用死刑的主体范围,为废除死刑奠定基础。我国现行刑法限制适用死刑的主体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等。目前,我国社会独生子女问题突出,对独生子女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呼声越发高涨,国家对此负有责任,所以应该予以考虑。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妇女,是否考虑在特殊情况下犯罪不适用死刑,比如,新生儿的母亲、生活不堪重负的妇女、经期的妇女等。

  3、进一步提高对死缓制度的利用率,减少死刑的适用。死缓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制度,其优点是既能严惩罪恶极大的死刑犯,又能对民众激愤心理起到缓冲作用。

  4、大胆尝试对无期徒刑的改革,使其最终取代死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可否借鉴西方终身监禁的可行性因素,改进我国的无期徒刑,比如设立可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和不可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两种,使其逐渐完善,最终取代死刑。

  三、大力提倡、宣传生命的价值与意义,引导民意尊重生命,摒弃死刑

  我国古代有“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说法。从古至今,死刑制度在我国经久不衰,民意功不可没。民意,亦可称为公意,是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对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和。法律并不盲目遵循民意,黑格尔说过“存在即是合理”,死刑的废除如果彻底抛开民意,那么法律的公信力就会丧失。但是盲目遵循不可取,民意有时是需要引导的,比如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开始也并未顺应“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等的民意。所以,死刑的废除也可以在民意滞后的情况下进行,同时在理解和认识民意1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正确引导民意对死刑残酷性、非人道性的认识。本文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引导民意:

  1、利用媒体宣传、了解、认识西方废除国家民意对死刑犯的容忍度;2、在文艺作品中,多拍摄、制作一些有关死刑犯的最后生活的剧本,了解并感受他们的内心世界,改变以往对死刑案件的宣传导向;3、国家要高度重视对死刑错判案件的赔偿及善后工作,引导民意深刻认识死刑的不可逆性。

  综上,本文认为我国应顺应国际刑事立法趋势,尽快走上死刑废除之路。

  注释:

  1 喻国明,刘夏杨.中国民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

  参考文献:

  [1]孟凡壮,《澳大利亚死刑废除的历史及启示》,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2]王嘉莹,《论我国死刑的发展趋势》,公民与法,2014年第5期

  [3]赵秉志、王鹏祥,《中国死刑改革之路径探索》,中州学刊,2013年第6期

  [4]高铭暄,《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

  文/史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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