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出入罪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性贿赂,受贿罪
  • 发布时间:2015-10-28 16:26

  【摘要】关于性贿赂是否入刑的争论由来已久,性贿赂自古有之。但性贿赂被入罪只是在古代,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性贿赂的明确立法。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中规定的贿赂中认定贿赂的范围为他人财物。所以对于性贿赂并没有归入到我国贿赂的范畴。但权色交易的危害并不小于权钱交易,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要更胜于权钱交易。所以,对性贿赂是否入罪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性贿赂

  一、关于贿赂范围的几种学说

  对于贿赂的范围,主要存在三种学说:

  1、财物说

  这种观点较典型的就是我国之前的刑事立法。将贿赂的范围限定为他人财物。很明显,这种学说的范围规定的太过于狭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利益衡量标准也随着发生了相应变化。一些实际的经济利益也不仅仅是限于财物了。自从2007年7月8日两高颁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来,我国的的受贿的范围也不仅局限于财物,而是将一些可以衡量的财产性利益也作为行贿、受贿罪的考量。所以,采用财物说的国家已经越来越少了.

  2、物质利益说

  采用这种学说的国家相对较多。其与财物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物质利益说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其他可以衡量的财产性利益。这种意义上,使得物质利益说就更加的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了。它也对社会上的一些日益严重的贿赂现象起到了有力的打击作用。但此种学说的弊端在于非财产性的利益被排除在外。现如今,掌权者极有可能因为非财产性的利益而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去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典型的性贿赂。这种权色交易在我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都严重的存在着。如果放任不管,后果将不堪设想。

  3、需要说

  掌权者之所以愿意利用自身的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因为他人提供了满足掌权者需要的财物或是服务。而这种财物或服务宗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满足当权者的物质需求、精神需求或是生理需求。需要说主张的就是考量受贿时不仅要看是否是财产性利益,同时某些非财产性利益也可以构成贿赂犯罪。本文所要研究的性贿赂,就是一种非财产性的利益。这种利益虽然没有满足当权者的物质需求但是满足了当权者的生理需求和精神需求。所以也应该认定为贿赂犯罪。需要说的出发点就是人的需求,利用满足当权者的需求进而让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当然的应该认定为犯罪。

  本人认为,就如物质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的取代了财物说一样。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意识形态的不断变化,需求说取代物质利益说也必将成为不可逆的趋势。

  二、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

  1、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保持一致

  《公约》中对贿赂的范围界定为不正当好处。这一规定与需要说较为贴近。这种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产性的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而我国也加入了《公约》,并且我国最近几年对贿赂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如安排就业,孩子升学等也列入贿赂的考量范围。但我国存在的问题是,在法条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的贿赂犯罪中贿赂的范围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大多数情况下是处于一种具体列举的状态。同时,对于性贿赂我国既没有列举,而大范围里又不包括。这就造成了我国刑法典与国际公约不一致的情形。

  2、对我国古代立法的继承

  我国古代的立法就已将性贿赂规定为犯罪。所以,我们可以在继承古代的传统的基础上,结合现代的社会情况对古代的法典与以修改。时代虽然变了,但并不意味着古时的制度就完全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相反的,像性贿赂这样的规定,不仅不能废除反而应该更好的完善。

  3、性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性贿赂犯罪满足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它本身所具有的其他贿赂犯罪所没有的特点,使得其危害性十分严重,如性贿赂犯罪具有隐秘性,侦查机关不易侦查,性贿赂与否不明确,难以断定。而且性贿赂犯罪往往因为涉及人身关系,所以造成犯罪的牵连性程度高。在一次性贿赂之下当权者为了博得“红颜”一笑,通常会连续实施多次的犯罪行为。而财物贿赂通常都是一次结清的。纵观我国落马的官员,大多都涉及性贿赂。可见其危害性并不一般。

  三、性贿赂入罪的立法规制

  1、将性贿赂纳入到贿赂罪中

  无需再单独列一项性贿赂罪。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符合法律的经济原则。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对其单列。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模式,首先将我国的贿赂犯罪的范围扩大到不当利益或者不当好处。使贿赂犯罪能够包含性贿赂。

  2、改变受贿罪的量刑原则

  对于受贿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按照受贿的不同额度进行量刑。但是性贿赂明显没有数额的区分,但性贿赂涉及情节的轻重。所以,本人认为,若是对受贿罪量刑时能够在数额的基础上再加上量刑情节,这样就可以对财产性贿赂和性贿赂同时进行量刑了。而且,现代社会,受贿犯罪早已不单单是财物的贿赂。那么量刑情节若是还局限于数额上,就会造成立法的不统一,降低其操作性。至于,性贿赂的情节该如何认定,则可以参照其实施完性贿赂之后所获得利益的大小,或者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大小,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来判定其情节的轻重。

  四、结语

  性贿赂犯罪属于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一项空白,这也就造成了犯罪分子目前通过性贿赂实施行贿行为,当权者通过性贿赂实施受贿行为的比例呈现不断上涨趋势的现象。性贿赂的立法缺失,成为了他们实施犯罪的沃土。对性贿赂进行立法规制,并将其作为贿赂犯罪的加重情节在我国已经是可行的了。

  参考文献:

  [1]外交部条约法律司.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相关法律文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6-108.

  [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1:1366-1367.

  文/郝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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