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律机制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海洋环境资源,海洋生物
  • 发布时间:2015-10-28 17:21

  【摘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上十分不足,参考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本文提出了我国在保护海洋生物资源领域的立法和管理建议。希望在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的共同努力之下,海洋生物资源可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海洋环境资源;保护;海洋生境;法律制度;国际法

  一、从法律制度方面分析我国在保护海洋生物资源方面的现状

  将环境保护法与资源保护法作为两个并行的部门法开展活动,是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的重点是保护某种环境要素不受到破坏,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立法的重点是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我国没有专门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此方面的内容都是分散地规定于其他法律之中的,如宪法、环境保护法、渔业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都有规定。可以这么说,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侧重于对海洋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以及对海洋生物生境的保护。

  二、我国保护海洋生物资源法律制度的不足

  1、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律尚处于起步阶段,只有单独的法律法规法条,不存在法律体系。并且在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条文,只触及到了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冰山一角,还有大量的领域存在法律空白。然而哪些已经颁布的法律文件,都只是浅显的触及到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一角,与英美等国家相比可谓是远远不足。例如,在海洋动植物保护领域,只有渔业法这么一部专门性法律,渔业资源当然是海洋动植物资源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在浩瀚的海洋中,除了渔业资源以外,还有很多其他珍贵的东植物资源急需保护,如珊瑚、浮游动植物以及其他海洋动植物等。

  2、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缺少强制性

  在所有涉及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法律条文中,大部分法律都是笼统的提到海洋生物资源应该受到保护,至于违反法律规定如何处理,只有渔业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有相对细致的规定。渔业法第5章第38-49条为规定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文,第38条规定,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以及违反渔具和捕捞方法规定的、或者捕捞幼鱼超过相关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分析该条文可知,我国关于破坏海洋生物资源的处罚并不严厉。

  三、建立完善的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法律制度

  本文认为,不论是从国际组织对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立法方面的成就,还是从一些发达国家积极建立法律制度以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借鉴,或者从目前我国保护生物资源的法律现状来看,应该及时建立完善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法律机制。

  1、健全海洋生物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关于我国的保护海洋环境和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范一般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其中对于环境和资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部分规定,但是仍然缺乏具体的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例如油污损害的行为,我国法律就没有具体的规定。我国参加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但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油污损害强制保险制度和基金分摊制度。而关于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主要还是参照《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行为的原则性规定。显然,健全我国对于海洋环境资源损害赔偿方面的民事立法已十分紧迫。

  2、完善海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我国海洋资源长期任意开发的现象,越来越多的人把海洋生物资源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造成了一系列海洋环境和资源被严重破坏的结果。因此,为保障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我们必须重新确立正确的海洋资源价值观。海洋资源的使用应该是有偿的,制定具体的海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才能促进海洋资源科学合理的利用,才能有效的防止海域准资产性资源的不当流失,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环境效益。

  3、积极学习外国经验,将国内立法与国际法规则统一起来

  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已经被国际社会所认可。海水具有流动性相通性,此处海洋情况变动极有可能影响彼处,故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不是一国之事,可随意行使其主权,必须用国际社会认可的方式进行保护。各国不得以风土人情、习惯做法等理由对抗国际法的规定,对海洋生物资源进行不合理的利用乃至破坏。在该领域,国内立法应该与国际立法保持高度统一,唯此,才可在国际社会认可的情况下更好地实现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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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郭婧于承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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