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成立共同开发区解决中日东海划界问题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共同开发区,东海
  • 发布时间:2015-10-29 10:08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对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利用以及勘探开发技术的日益提升,各个国家对于油气资源丰富地区的争夺也逐渐进入了白热化,重点体现在海洋油气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利上。不论是为了进行合理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造福全体人类,还是为了避免发生国家间的暴力行为和武力冲突,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都是必不可少的。本文简单介绍了目前中日东海划界问题的现状,明确了合理解决中日之间划界争端问题的必要性。提出了成立共同开发区的立法和管理建议,希望中日两国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争议已久的划界问题。

  【关键词】东海;划界;共同开发区

  一、中日东海划界问题的现状

  中日东海划界核心问题是东海大陆架的划界争议。在60年代初发布的调查报告东海大陆架的划界争议“埃默里报告”,报告预言“在台湾与日本之间的这片浅海海域将来也许会成为一个最有远景的世界规模的产油区,有可能成为第二个波斯湾”。资源丰富的东海受到了各个国家的瞩目。根据引起著名的“埃默里报告”的估计,东海蕴藏着60至70亿吨的石油和天然气。[1]

  日本抢占东海大陆架的企图早就有之,千方百计的做出狡辩,歪曲有关的法律依据。我国应当以国际法为武器,充分地揭露日方主张的非法性并有力驳斥其无理逻辑,从而在国际关系和法律依据上支持我国在此问题上所进行的合法合理斗争。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进行互利的共同开发。

  二、中日双方可以通过建立共同开发区的方式解决东海划界问题

  在具有开发权利争议的海域建立共同开发区,就是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实现建立共同开发区,其基础是双方达成一致的共同开发协定。共同协定的内容是双方通力合作的基础,应当包括对共同开发争议海域范围的约定,应当规定怎样的法律制度规范来进行约束开发行为,还包括共同开发区的管理机制,收入分配模式以及争端的解决机制等等。只有进行完备的安排,才能实现双方互利合作共赢。

  1、共同开发区域的限定

  首先,应当将东海的争议海域进行区域,可以沿着北纬30度将东海划分成南部和北部两个部分。应当进行明确的是,在东海北部,日韩两国曾经签订了非法的共同开发协定,我国应当明确立场,明确该协定的不合理性和非法性,不承认该协议的法律效力。东海北部的划分应当有中日韩三国本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进行重新划界,充分尊重每个国家的主权权利。

  在开发区的划定问题上,中日双方仍有很大的分歧。按划定共同开发区的国际先例来看,共同开发区应当建立在双方的争议海域,即从中日专属经济区中间线到冲绳海槽这一海域。

  鉴于该海域的特殊地理位置,可以将该海域再进行划分,按照地理位置分为东西两个区域,西区和东区分别由中国和日本进行管理,具体分界线应当参考两国的国内法规定而进行制定,以协约的形式进行明确制定。

  与此同时,双方还应协商探讨建立“共同不开发区”,避免掠夺性的开发对整体环境的破坏。成立了共同开发区后,两国必定本着本国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加快开发进度,任何一方都没有对整体环境进行保护的义务,也没有动力对东海进行资源保护,因为保护就意味着自身利益的损失,长此以往,将对本地区造成严重的破坏,对两国之间都是一个难以接受的事实。

  所谓的“共同不开发区”是参考国际法中对南极地区的规定。将目光放的更加长远,为了子孙后代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对暂时不适合进行开发的地区予以保护,真正实现互利互让,建立真正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2、共同开发区的管理模式

  其次就是共同开发区的管理问题,必须寻找到一个合适的模式,建立一个运行良好的管理机构来进行管理。我建议中日双方建立一个超国家的机构来进行管理,将开发权力充分交与该机构,使之拥有勘探和开发共同开发区海床及底土的矿物资源所必须的所有权利与责任。

  我认为,这种超国家机构的组建可以尝试由两国的民间组织来共同进行。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民间组织的政治性要弱于两国政府,因此在双方发生分歧时,更容易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来解决。民间组织的交流也比官方的更为简单直接,更有利于对共同开发区的建设。

  第二.民间组织在国际贸易合作中具有特殊地位。在国际贸易中,民间组织具有其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处理国际间贸易时灵活性更强,更有利于在两国共同开发区成立之后的贸易活动的进行,也是“超国家机构”形式的具体体现。

  第三.民间组织的公开度更加透明,更有利于两国民众掌握共同开发区的发展状况以及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也使得在其他争端上两国间具有更大的回旋和缓冲余地,更有利于解决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分歧。

  3、共同开发区的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在国际法上暂时没有对共同开发区的详细法律规定,而争议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又有所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会引起更多的法律争端,因此,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来进行法律适用的规定。一是根据共同开发区的特殊地位来制定一套特殊的符合两国利益的新的法律体系,二是再将合作区区域进行细分,分成若干个小区域来分别适用争议国家的法律。

  两种法律适用制度原则上都适合共同开发区的适用,具体来看,又各有其优势和劣势。

  第一种采用制定一套新的符合两国利益的新的法律体系,有利于共同开发区在运行过程中法律问题的解决,两国组织由同一套法律规范进行约束,可以增加相互的配合度和默契,同时也保证了两国的利益都能得到满足。

  第二种采用分割区域的方式来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有利于在该区域内法律规范的高效适用,同时各国法律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直接适用,免去了重新组建的麻烦。不足之处就在于在不同区域发生争议时难以得到统一,不利于在共同开发区内两国组织的配合运行。

  参考文献:

  [1]张东江武伟丽.论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及其解决[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4):13-16.

  文/郭婧 于承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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