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农场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家庭农场,法律制度
  • 发布时间:2015-10-28 17:29

  【摘要】当今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使得家庭农场在我国农村地区发展的历史舞台上现的更为突出。但是,在法律规范层面上现今我国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具体事项也是由农业部和地方相关农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实践中也缺少对其未来发展等诸多法律问题的统一认识及规范。因此,我们深化研究和探讨家庭农场法律问题有着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家庭农场;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在八十年代初实行家庭承包制度时,中央就已经提出了土地向种田能手手中集中。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更是明确指出要加快以家庭为基础的多元化农业系统建设,并首次以一号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要加快创建良好政策环境及法律环境及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本文从法律角度对我国家庭农场法律制度建设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为建立健全家庭农场法律制度添砖加瓦。

  一、我国家庭农场概述

  1、我国家庭农场的产生与发展

  尽管家庭农场这一名词来源于西方,但在八十年代初,随着家庭承包经营在农村地区的发展,适当的规模经营开始培育并出现了以家庭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在延边、松江、宁波、郎溪等地不断涌现出具有现代农业特点的不同类型家庭农场。这些不断涌现的家庭农场表明我国的家庭农场已开始起步,并表现出较高的现代化及专业化,农民们也切实从这一新的经营方式中得到更多利益。

  首次正式提出和发展家庭农场是在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并于同年3月农业部也首次对家庭农场发展情况进行全国范围的统计,全国三十多个省、市及地区近八十八万个符合统计条件的家庭农场截至2012年底,其经营面积达到近1.8亿亩,占据全国承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三之多。

  2、家庭农场基本概念与特征

  家庭农场这一名词最早来源于欧美等西方国家,我国目前对其还没有法律上的清晰定义。依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家庭农场调查工作的通知》,家庭农场是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来源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从事商品、规模、集约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一是以家庭为载体的社会组织。以经济学角度来看,家庭农场做为一种社会组织可以被视为与企业、市场一样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二是有明确的经营目的和范围与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与农产品生产排除迂回过程的农业生产,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三是具有相应的独立财产,主要是生产经营所得、土地承包权与家庭出资及其他合法所得这三部分。

  二、我国家庭农场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

  1、我国家庭农场法律制度现状

  我国目前尚无对家庭农场直接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现行的规章制度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党的指导意见、政策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地方性法规效力位阶低,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调整和约束家庭农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间关系的法律法规少且效力低。目前效力位阶最高的是吉林省颁布的《延边市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二是主要依据的是规范性文件,目前主要依据的是我党分别在2009年和2013年制定的两部发展家庭农场政策及农业部制定的相关行政干预性规范性文件。

  2、国家庭农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立法滞后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的农业经营管理主体,在农业生产领域已经不断发展和壮大,在对其的市场规制上,我国关于家庭农场市场竞争行为规制的法律方面还是空白,所依据的也只是一些规范性政策文件。因此从内容上看我国对家庭农场这一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只是予以主体上的认可,并没有对其具体的法律法规。

  2.2 地方性规章不够规范

  在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上,内容没有标准化和漏洞较多是常见的问题。因各地发展水平不同,规范制定水平也参差不齐,如“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将普通合伙企业作为家庭农场的类型之一,而“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中则是合伙企业,这写差别只是文词错误或规范不全面,或者是在家庭农场的政策上的特殊考虑?再比如浙江省将其出资的形式和农场的土地面积作为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而对家庭农场员工的来源和经营者的身份及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农场的相关技术水平、员工的素质高低等方面却为做出明确规定,这种认定方式过于笼统可操作性较差,不仅不能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还会对其的市场主体资格产生诸多障碍,更有可能导致家庭农场的稂莠不齐,不利用市场的稳定和竞争的公平与自由。

  2.3 法律促进机制不健全

  首先是财政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家庭农场在中国起步较晚,相关财政补贴法律制度的建立还是零,仅有少量的规定性政策,对家庭农场的支持和补贴力度很小,更别说专门的法律法规,这将严重影响其快速发展。其次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虽然我国取消了农业税,直接减轻了农民的税收负担,但间接税收负担仍较重。因为在家庭农场生产过程中,加工、销售等业务也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车辆使用税等,农民还承担着农业税以外的各种税收负担。最后是金融法律制度不完善,随着改革的深化和金融体系改革,中国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发展越来越不协调,主要表现在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不协调、农村经济发展缺乏资金支持和其他方面。

  三、完善我国家庭农场法律制度的建议

  1、加快立法进程

  当今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相应法律体系,家庭农场的法律制度建设是其能否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笔者认为我国因尽快制定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基本法《家庭农场法》,在其框架建设和系统设计上应该包括所有类型和形式的家庭农场的共同基本特点和其发展的根本问题。国家在对其的发展政策上要协调相关各方的利益,发展家庭农场根本是确保家庭农场能够健康发展,法治无疑是最有效的手段。

  2、构建促进发展的社会化服务法律制度

  一是要建立相关服务性法律制度如《农业投资法》和《农村公共投资法》等,并规定其具体的投资力度、范围对象及主体等等,还要从各相关领域给与实践优惠,大量鼓励民间资本对其投资,加大社会服务力度。二是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完善,发展经营性服务组织。国家应加大投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服务性机构,如农业企业为农户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性和全方位的服务,要发挥其农业生产中的带头作用。三是要制定相关农业行业协会法律制度,农业协会作为一个非赢利组织,其目的是实现农业行业自我管理,并且它是一个农业市场和政府之间的中介组织。其并不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性质,使其能够代表和维护农业经营者的根本利益。

  3、构建我国家庭农场法律促进机制

  首先,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家庭农场的国家的支持,需要国家增加财政支持家庭农场的力度。加大现有农业补贴的力度上,新补贴要主动向生产重点地区和领域,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倾斜。

  其次,加大税收支持力度。为促进家庭农场防治,我们应继续加大对其税收的优惠政策,如营业税,所得税给予适当减免,地方政府也因给予优惠的税收支持。比如在农业土地租赁使用税、土地转让和使用税方面免收营业税,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专业土地免收土地使用免税,还可以适当减少生产经营税税或个人所得税等。

  再次,发展金融服务机构。为解决当今家庭农场融资困难这一现实问题,我们因尽快建立能够满足我国“三农”发展需求的金融服务体系。我们要积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解决和满足家庭农场发展的金融需求。

  四、结语

  在当前家庭农场基本法律制度不健全的背景下,家庭农场想要快速发展必定会面临相当大的困难。我们要从立法层面出发为家庭农场自身以及农场经济环境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完善和补充,为我国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最有力的支持。因此,我们的立法者要在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历史和我国的特殊条件及社会背景,循序审慎的建立和完善家庭农场立法。

  项目编号NO:CX2014091,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

  参考文献:

  [1]胡光明:《对完善家庭农场的思考》,《中国农垦》.2010(3).

  [2]高帆、张文景:《中国语境中的“家庭农场”》,《经济改革》2013(6).

  [3]卢代富,邵海.产业化背景下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困境与法律对策叨.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

  [4]沈月娣:《我国家庭农场法律定位若干问题的思考》,《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1).

  [5]农业部:<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2014年2月24日.

  文/陈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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