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平衡理论:功能、挑战与超越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行政法,平衡理论
  • 发布时间:2015-10-28 16:16

  【摘要】我国社会开展关于行政法平衡理论的研究后,大量学者针对行政法平衡理论进行了深层次的挖掘与探析,针对行政法平衡理论的功能进行长期的体系和理论总结,形成了完善的规范职能系统构建。贯穿我国整体的行政法平衡理论发展经历,不难看出一条进步深入的演变过程,其中心思想不断的被充实,之后还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行政法平衡理论的研究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对我国法律深入塑造,形成适应国家发展,洞察民情的支持框架。关于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监控下的行政法体制能够保证自身的独特性,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奠定良好的规范工具。本文针对行政法平衡理论的功能进行分析研究,希望能够正面的面对未来的额挑战,在强大使命推动下,完成超越的职能体现。

  【关键词】行政法;平衡理论;功能;挑战;超越

  一、前言

  行政法是监管我国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规范,能够在制度的规定范畴计划国家事务的日常工作,保证人民生活在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环境当中。行政法的执行和操作都严格的控制在完善统一的制度体系之中,能够充分的结合国家和社会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从中得到总结的平衡理念。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也在发展和进步,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并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带动了行政法内容的整体体系思维构建,保证了价值观的正确导向。基于行政法对国家建设和发展起到的重要作用,本文对行政法平衡理论的功能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希望能够在未来面对挑战的时刻,充分展示出时代发展的新超越力量。

  二、行政法平衡理论的建立

  行政法平衡理论根据时代的变迁逐渐形成,并且成为现代发展的行政法律新概念,促进了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整体步伐。在建立行政法平衡理论的初期,还没有完善的系统支持,在关于权利和解说的内容中还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但是可以明确的重点是,行政法平衡理论就是要求行政法的本质是服务于人民。后期,又有相关法学研究人员针对行政法的平衡理论进行分析研究,并且引起了大规模的学术讨论。回顾关于行政法平衡理论的讨论和研究,可以深切的体会到行政法内容对于国家建设的重要性,具体的平衡理论功能可以完成对社会建设体系构建的完善,对于社会未来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由于众多法学专家和学者对行政法平衡理论深入研究,形成了当下平衡理论的完善体系。在时代发展的过程中,行政法平衡理论也在不断的进步,成就了适应社会发展的核心理念[1]。

  三、行政法平衡理论将要面临的挑战

  行政平衡理论紧紧跟随时代发展的脚步,不断的完善自身体系,支持社会进步需求。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面对新的问题和挑战。因此,正确对待将要面临的挑战,是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找到合理的解决方式和未来体系构建,成为法学学者工作的重点。首先,行政法平衡理论在面对传统法学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找到执行的主体。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社会发展结构,缺失多元化的体系结构将是成功进步的一大阻碍。其次,在行政法平衡理论的发展内容上,会遇到权利划分的挑战和问题,没有明确的职权关系,会导致未来发展链条中利益分化的复杂性,随之出现理论平衡关系的缺失。再者,对于行政法平衡理论的目标达成,也存在一定的挑战[2]。

  四、确立行政法理论未来发展方向

  行政法平衡理论的未来发展方向更加倾向于主观和客观体系的融合,可以支持社会的稳定发展和行政法律功能实施。另外,行政法未来的平衡理论发展趋势,是将传统理念与现代科学积极融合,要求符合社会和时代进步意义,坚持以科学技术为基础指导建议,建立决策性理念系统。行政法平衡理论未来的发展方向还越来越侧重于内部的管理规划,实现法律建设功能执行的基础之上,还要专注于内部的职能的消化吸收。再者,社会发展越来越进步,也出现了复杂的管理执行状况,因此,能够影响行政法发展的复杂化平衡理论结构也是未来发展方向的重要途径,保证良好的法律职能行使,也是时代赋予行政法平衡理论的重要使命[3]。

  五、结语

  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关乎着我国社会行政法发展的命脉,贯穿了整个行政法建立的目的、价值,以及未来发展前景。具有功能性的行政法,经历了改革开放的发展,逐渐走向成熟,在发展的道路上虽然遇到了问题和挑战,但始终不能组织进步的脚步。适应时代和国家发展的行政法平衡理论可以维系进步发展的功能行使,保证了强有力的拓展进步体系。坚持在学者不断研究和探讨的过程中,挖掘行政法平衡理论的深刻含义,支持行政法平很理论良好发展是与时俱进的重要表现。综上所述,深究行政法平衡理论的功能和概念,能够更好地额面对未来国家发展的新挑战,形成新的超越,满足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基本需求。

  参考文献:

  [1]李洪雷.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兼评“新行政法”的兴起[J].行政法学研究,2014,01:112-119+126.

  [2]皮纯协,冯军.关于“平衡论”疏漏问题的几点思考——兼议“平衡论”的完善方向[J].中国法学,1997,02:40-50.

  [3]杨海坤.“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的同构性——以政府与人民法律地位平等为视角[J].法学家,2013,04:11-20+174-175.

  文/谢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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